中安德通 | AI“指令”著作权之争
更新时间:2026-05-21 关注:13
AI“指令”著作权之争
上海黄浦区法院:清晰界定提示词独创性表达的标准
导读
生成式人工智能的迅猛发展,正深刻重塑着作品创作模式,其生成的内容也接连引发著作权纠纷。然而,对于指挥AI生成内容的“指令”——提示词本身,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呢?近日,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AI提示词引发的著作权纠纷案,法院最终认定简单罗列式的提示词不构成作品。这一判决将法律审视的焦点从AI生成结果转向创作起点,重申著作权法保护表达而非思想的核心原则,为引导AI创作领域规范建设和产业健康发展提供了司法指引。
借鉴他人AI“指令”生成画作
近日,一场备受关注的庭审在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进行。某文化公司将朱某、盛某二人告上法庭,理由是认为二人抄袭了其用于生成AI绘画的提示词。法庭内外,一个关键问题被反复探讨:这些指挥AI生成内容的“指令”,究竟算不算受法律保护的作品?
原来,早在2022年,某文化公司精心构思了六组由特定英语词组构成的文本提示词,例如“Art Nou-veau style illustration of Aquama-rines Stygiomedusa gigantea(对应中文: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by Alphonse Maria Mucha(对应中文: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Ancient hand-painted manuscripts(对应中文:古代手绘手稿)”“Papyrus(对应中文:纸莎草)”“Complex and delicate jellyfish texture(对应中文:复杂细腻的水母质感)”“Gorgeous gold inlaid wooden picture frame(对应中文:华丽的镶金木质相框)”“Mirror symmetry(对应中文:镜面对称)”。该公司将这些提示词输入图像生成模型Midjourney后,生成了一系列风格独特的画作。随后,其又将这些AI绘画发布在社交平台,获得了不错的反响。
然而没过多久,某文化公司就发现社交平台上一名用户发布的画作与自己的风格高度相似,而这些画作还被收录进一本公开出版的艺术图鉴书籍中,署名作者为朱某与盛某。
某文化公司登录Midjourney平台溯源后发现,对方所用画作的提示词,与自己撰写的提示词文本完全一致。于是,其便以自己的核心创作成果——提示词遭到剽窃为由,将朱某、盛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判令二人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这场诉讼,也将关于AI创作版权的争论引向了更前端,即当AI的创作始于人们输入的指令时,法律该如何界定一串串提示词的属性?
AI提示词是否为“作品”引争议
图为庭审现场。陈敏佳摄
庭审中,原告某文化公司认为,其提示词并非随意堆砌,而是凝聚了智力创作的作品。例如,“新艺术风格插图——巨型海蓝宝石冥河水母”“阿尔丰斯·穆夏的创作风格”“古代手绘手稿”“纸莎草”“镜面对称”等这一组词语,实质上构建了一个具体、可感知的独特审美表达。这些词汇的选择、排列与结构,承载了明确的创作意图、审美判断与个性化安排。二被告利用原告创作的提示词在Midjourney平台生成画作并发布该画作的行为,侵犯了其对该文字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署名权。故诉请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维权合理开支9900元。
朱某、盛某则辩称,某文化公司主张的提示词不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仅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等公有领域词汇的拼接,属于有限表达;撰写提示词是人机交互行为,并非创作行为。在AI创作过程中,提示词用于指挥AI生成图片,不是作品,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根据Mid-journey服务条款,某文化公司系已放弃提示词的相关权益,这些内容默认进入公有领域,其行为属于对开放社区中提示词进行描摹学习的个人学习行为,属于合理使用范围。
AI提示词属思想还是表达
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文化公司主张的六组提示词,采用的基本结构为艺术风格、主体元素、材质与细节、科学语境和主要构图,本质是用户输入AI系统的指令或描述,用于引导生成特定图片。
从形式上看,它们虽包含多类元素,但各元素间仅为简单罗列,缺乏语法逻辑关联;关键词组无序组合,既无层次递进,也无场景化叙事顺序。从独创性角度分析,这些提示词缺乏作者的个性化特征,所选用的艺术风格、材质细节等均属于该领域常规表达,未体现作者独特的审美视角或艺术判断。
同时,这些提示词仅简单告知AI画面风格和场景,未对相关概念进行具有艺术美感的深度阐释或赋予其独创性意义。从本质上而言,此类提示词更接近于抽象的创作思路与画面构思,属于“思想”范畴,核心是对画面元素、艺术风格、呈现形式等的罗列与描述,这些内容更多属于抽象的创作构思,属于思想范畴,未涉及“如何用线条、色彩等勾勒画作”的具体设计,故不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但如果用户撰写具备文学独创性的文本并要求AI以此为基础进一步创作,此时的提示词已超越纯粹的功能指令,体现了独特的语言选择与艺术表达,则可能被视为具有表达属性的受保护作品。
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在于鼓励创作,以此推动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若简短的指令、关键词组合等类型的提示词被认定为作品并受著作权法保护,可能带来两方面风险:一方面,基础性语言元素被“不当垄断”,进而侵蚀公共领域的语言自由;另一方面,可能会束缚AI工具的创新与应用生态,妨碍技术健康发展。
因此,法院在平衡私权保护与公共利益后认定,涉案提示词虽反映一定的创作意图,但并没有体现出作者在表达层面的个性化智力投入,不宜认定为具有独创性的作品。原告某文化公司对提示词不享有著作权,自然无权主张著作权侵权。
最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某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