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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周报:小米和OPPO成功联手在德国无效NPE专利;最高法再审改判!雷神科技商标权撤销复审案胜诉1. 小米和OPPO成功联手在德国无效NPE专利近日,德国联邦专利法院就案号4 Ni 13/23和4 Ni 16/23做出判决,宣布专利EP2068582(名称为“一种基于随机接入信道的切换接入方法及装置”)在德国的对应专利DE602007044579因缺乏创造性而无效,并判令专利权人Ox Mobile Technologies(以下简称“OX”)承担全部诉讼费用。2. 北京高院:“大窑DAYAO”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大窑饮品始创于20世纪80年代,打造了大窑嘉宾、大窑橙诺、大窑荔爱等经典产品,其中嘉宾味汽水,传承经典配方,是一代人的童年记忆,如今大窑已成长为一家集研发、生产、销售为一体的现代化饮品品牌。大窑嘉宾饮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窑公司)作为大窑饮品知识产权权利人,针对邢台虎冰川食品有限公司(简称虎冰川公司)第52649708号“大窑DAYAO及图”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北京高院)提起诉讼,2025年3月北京高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大窑公司第19703868号“大窑DAYAO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2类“汽水”商品)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予以跨类保护。3. 附判决 | 最高法再审改判!雷神科技商标权撤销复审案胜诉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就青岛雷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雷神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肖某之间的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再审判决,判决撤销此前一、二审判决,指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雷神公司最终胜诉,成功维护其核心“”商标的合法权益。4. 上海首例!非法荐股、侵犯著作权,“DIY炒 股机器人”开发者获刑2025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钟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明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最终裁定”。至此,由静安区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公诉的首例利用“机器人炒 股量化交易软件”实施非法荐股及侵犯著作权案画上句号。 本案中,S公司及实控人钟某未经主管部门批准,通过运营APP、线上平台,向客户推销“区间套利”“DIY炒 股机器人”等功能,非法提供个股买卖时机、推荐具体股票等证券咨询服务。同时,他通过购买被告人韩某编写的程序,突破证券交易软件技术性保护措施,非法接入证券公司服务器,调用其交易通道,并向客户收取接口使用服务费。5. 知名相声演员粉丝超话账号“挂人”号召网暴,AI技术开发运营“换脸”软件...最高法发布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典型案例当前,互联网广泛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方兴未艾,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迅猛展开,人们生活品质大幅提升,经济社会发展也按下了加速键。网络、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使得社会个体高度互联和人际关系深度重塑,社会变化加剧。在此过程中,充分重视和严格落实民事主体基本权利保障,不仅是依法实施人 权保护的重要内容,也是促进新兴技术向上向善发展以及和谐有序社会秩序构建的必然要求。实践中,运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情形并不鲜见,侵权方式和手段相较于传统人格权侵害案件也表现出更多的隐蔽性、复杂性,需要准确识别和依法救济。民法典、刑法修正案(九)回应时代需求,构建完整的人格权规则与制度体系,全面保护公民和法人的人格利益。人民法院认真落实法律规定,在案件办理中正确适用法律,加强对利用网络、信息技术侵害人格权的否定和整治,强化人格权司法保护力度。在此,发布6个典型案例。6. “家樂”品牌遭“克隆式”仿冒,李鬼被判赔偿500万20多年的知名品牌遭“克隆式”仿冒,消费者难分真假。2025年6月9日下午, “家樂”包装装潢维权全国首案在泰州中院正式开庭。市人大代表、市知产局、市知产保护中心相关领导和食品企业代表坐满了旁听席,都在关注这场知名品牌被“山寨”的案件。7. 冒名登记古画?新区法院对虚假诉讼重罚10万元!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是个人立身之本,也是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原则。近日,新区法院审理一起著作权纠纷案件,不仅没有因原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而按撤诉处理,而且对原告顶格罚款10万元,彰显司法对虚假诉讼的“零容忍”态度。8. 擅自挂网全程直播《TFBOYS十年之约演唱会》,法院认定网络用户和平台均侵权!自2023年起,海南持续引进周杰伦、Ye(坎爷)、时代少年团、刀郎等国内外知名艺人演唱会,吸引全世界游客奔赴,推动文旅产业迈向新高峰。为满足各地网友的实时观看需求,各大网络平台往往通过官方授权进行在线直播。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未经授权的盗播行为。那么,网络用户未经授权在平台上直播演唱会,该网络用户和平台是否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下面,我们一起来回应粉丝们关心的问题。9.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7件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4年,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深入开展“守护知识产权”专项执法行动,平等保护中外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有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取得积极成效。市场监管总局选取部分商标行政执法典型案件,现予公布。10. 刷刷短视频就能追完《狂飙》?侵权短视频公司被判赔偿爱奇艺3000万元爱奇艺公司作为《狂飙》出品单位之一,独家享有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广播权等知识产权。2023年1月该剧热播期间,爱奇艺公司发现某短视频平台APP设置“狂飙”话题,提供大量相关视频。截至2023年3月5日,该话题作品下作品达45.3万个,累计播放量116亿次。同时,平台“热门”和“分类”栏目中设有“综合-影视”专区,含《狂飙》直播及回放选项,取证直播及回放共1100个,总观看量超40万人次。爱奇艺公司遂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某短视频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2025-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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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真假“席梦思”案判赔500万上海席梦思认为,深圳席梦思等被告使用包含SIMMONS的域名、企业名称,自称“美国席梦思”,宣传“源自美国,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过、创始人扎尔蒙席梦思” ,“与全球 107 个国家合作”等侵害席梦思公司SIMMONS商标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等,索赔500万+????️深圳席梦思认为,席梦思已经成为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并非上海席梦思公司的注册商标,无权禁止他人使用;SIMMONS已成为指代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已失去了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深圳席梦思使用SIMMONS 、席梦思字样来源于美国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的授权等;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200万+等;二审法院认为,中文席梦思成为弹簧床垫商品通用名称,与英文SIMMONS是否为弹簧床垫商品通用名称并无任何必然联系。深圳席梦思未能举证证明SIMMONS已经成为指代弹簧床垫的通用名称,相反,上海席梦思的举证证实涉案SIMMONS商标经商标权人长期的宣传、使用,在行业内知名度高,深圳席梦思使用“SIMMONS”,“SIMMONS GROUP”及域名等构成商标侵权;深圳席梦思等使用包含SIMMONS的企业名称,自称“美国席梦思”,宣传“源自美国,始于1870年”,“慈禧太后使用过、创始人扎尔蒙席梦思” ,“与全球 107 个国家合作”等,构成不正当竞争;吴曹李三人在美国注册SIMMONS GROUP SLEEP TECHNOLOGY CO. LTD,唯 一目的就是为实施被诉侵权行为制造国际化渊源,再回到中国进行商标的注册和授权,以便欺骗和误导中国消费者,加深与上海席梦思公司的市场混淆,获得形式上的所谓权利依据。吴曹李潘四人与深圳席梦思等被告主观上具有侵权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被诉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等。二审法院认定侵权部分改判,全额支持500万及合理开支15万等。2025-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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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6起涉农资领域典型案例、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8100瓶(袋)假农药、3处制假窝点查处!近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公布6起涉农资领域典型案例公布,涉及农药、化肥、种子、兽药等领域,主要案情如下。1. 刘某邦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2023年6月,大兴安岭地区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农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捣毁制假窝点3处,缴获制假设备2台,各类伪劣成品农药8100余瓶(袋),制假包材、商标24万余件(张),扣押涉案车辆1台,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刘某邦、王某在没有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形下,私自研发配方非法生产、销售伪劣农药。王某通过微信和某网站平台接收订单,通过物流销售至全国多省多地。2024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2. 某肥业公司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2022年7月,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查封生产化肥生产线2条,查扣半成品包装60万套,捣毁窝点4处,涉案金额3200万元。经查,黑龙江某肥业公司在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掺混肥料系氮、磷、钾等成分不合格的情况下,仍组织公司业务员对外向农户销售,且按照下线经销商要求生产低质量掺混肥料,装入私自印制标有“高质量掺混肥料”的包装袋内对外销售。2022年9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3 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伪劣化肥案2023年4月,牡丹江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销售伪劣化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查扣伪劣化肥30余吨,扣押涉案资金46.58万元,捣毁制假窝点2处,涉案金额100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卓某宇、李某、尹某军合伙成立宁安市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李某等人将其购买的200余吨伪劣化肥销售到宁安市周边乡镇。2023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4. 王某柱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化肥案2023年4月,佳木斯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查扣制假机械设备1套,扣押假冒某知名化肥品牌外包装袋5万余条、假冒注册商标化肥60余吨,打掉犯罪团伙1个,捣毁制假窝点3处、售假窝点30余处,冻结涉案现金132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柱通过购买假冒知名化肥品牌外包装袋等制假原材料后,伙同杨某军、刘某生、李某良三人分别在佳木斯市、延寿县、肇东市三处窝点,通过分包灌装生产假冒某知名品牌化肥,销售至黑龙江省内、省外多家农资产品经销商,从中非法获利。2023年7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 5. 王某辉非法经营种子案2024年4月,黑河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种子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扣押各类种子250余吨,涉案金额130万余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辉未经农业农村部门审批登记备案,在无销售种子资质的情况下,擅自加工、生产种子并进行销售,销售总金额100万余元。 6. 焦某里等人生产、销售伪劣兽药案2022年8月,哈尔滨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制售伪劣兽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查扣假饲料添加剂、伪劣兽药515吨,包材30万份,制假设备20台,查封制假生产线5条,捣毁犯罪窝点8处。经查,犯罪嫌疑人焦某里在没有相关生产资质的情况下,私自研发配方,以哈尔滨、长春、沈阳三家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动物药业有限公司为掩护,非法生产多种伪劣兽药,通过物流销售至全国多省多地,涉案金额高达1.12亿元。2023年12月,该案侦查终结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嫌疑人均已被法院依法判决。2025-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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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从“拉菲”“米其林”到“名创优品”:中国司法如何为中英文双商标战略保驾护航在经济全球化与品牌竞争范式重构的双重驱动下,中英文双商标已成为企业跨越文化边界、实现市场认同的核心资产。品牌标识的多语言适应性不仅关乎市场认知的统一性,更直接涉及法律维权的有效性。当前,研究双商标协同保护机制,对于国际品牌本土化运营与中国企业“走出去”均具有重要的商业价值与法律启示。在此背景下,中国司法体系正通过规则创新与判例突破,重塑双商标保护的逻辑框架。本文将以典型案例为切入点,揭示中英文双商标的保护路径,探讨我国司法如何在语言差异、恶意抢注与国际协同的多重挑战中,为全球化品牌筑牢法律防线。商标近似性判断一般从“音、形、义”三个方面考察,然而,在中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中,由于中外文商标在音、形方面的明显差别,以及在含义上的非一一对应性,其判断规则亦有其特殊之处。根据《商标审查审理指南》第5.1.6条,外文商标的含义与中文商标的主要含义相同(在含义上有一一对应关系)或基本相同(在含义上有较强的对应关系),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的,判定为近似商标。《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中,亦提出了中外文商标近似性判断可以考虑的几点因素,具体包括:(1)相关公众对外文含义的认知程度;(2)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在含义、呼叫等方面的关联性或对应性;(3)引证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和使用方式;(4)诉争商标实际使用的情况。“形成对应关系”结合审理指南的规定和审判实践,可以发现,“中、外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已成为此类案件的审查共识。不过,在对应程度的认定方面,不同法院/行政机关间的做法仍存在差别。在“名创优品”商标无效宣告请求系列案[1]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在裁定中指出:“由申请人提交的所获荣誉、宣告报道可知,‘名创优品’与‘MINISO’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形成对应关系。”该系列案件中仅认定中、英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并未对对应程度提出进一步要求。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则明确指出中、外文商标间应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比如,在“拉菲庄园”案[2]中,最高院认为,在被诉侵权标识“拉菲庄园”商标申请日之前,拉菲罗斯柴尔德酒庄已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相关销售宣传单上以“拉菲”指代“LAFITE”,与“LAFITE”有关的宣传报道中也出现了“拉菲”。拉菲罗斯海尔德酒庄通过多年的商业经营活动,客观上在“拉菲”与“LAFITE”之间建立了稳固的联系。因此,“拉菲庄园”的显著识别部分“拉菲”与“LAFITE”的中文译名相同,二者构成近似商标。又如,在“黛梦湾葡萄酒庄园与百威(台州)啤酒有限公司”商标案[3]中,北京高院认为,在案证据可以证明百威台州公司将“红石梁”与“REDROCK”标志共同宣传、使用,且“红石梁”与“REDROCK”标志在诉争商标“REDROCKTERRACE”申请日之前经百威台州公司长期、广泛的宣传使用已形成稳定对应关系并具有一定知名度。不过,也有法院在判断对应关系时采取了较为严格的标准,即明确中、外文商标间需具有唯 一对应关系。比如,在“奥信堡副牌”商标无效案[4]中,一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判断中外文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察的重点不是外文商标是否有一个或多个中文译称,而是应当考察该一个或多个中文译称是否能够让公众看到任何其中一个,均能“唯 一、稳定、无疑义”地联想到外文商标。在该案中,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奥信”二字“无疑义、唯 一、稳定地”指向“CHATEAU AUSONE”,无法证明相关公众看到“奥信”二字,会“无疑义、唯 一、稳定地”联想到“CHATEAU AUSONE”。通过上述案例亦可发现:中外文商标对应关系的审查其实包含了标志构成要素审查和标识使用对应性审查两个层面。标志构成要素的对应性集中于对发音、含义的考察,比如英文“LAFITE”与中文“拉菲”的发音非常接近,“REDROCK”可直译为“红石”。标识使用的对应则指,商业主体在其宣传、经营活动中有意识地将中、英文商标共同使用,比如名创优品自2013年成立以来即持续以“名创优品+MINISO”中英文双商标进行商业宣传、经营活动,拉菲罗斯海尔德酒庄自2003年起即在销售和宣传行为中逐渐统一以“拉菲”指代“LAFITE”。“商标知名度”、“服务对象与商品消费者的重合度”除考察中外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外,亦有法院将商标知名度以及服务对象与商品消费者的重合度纳入中外文商标近似性判断之中。在“茶理名创”案[5]中,诉争商标“茶理名创”被核定使用在第9类商品上,第9类商品包括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程序、计算机硬件、计步器、秤、量具、眼镜盒、智能手机用套以及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名创优品主张该商标与包括“名创”“名创优品”“MINISO”的系列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进行近似性判断时,特别考虑了“名创优品”和“MINISO”商标在特定服务上的知名度,判决指出:““MINISO”与“名创优品”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对应关系,并且考虑到“MINISO”与“名创优品”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服务对象与本案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9类商品的消费群体重合程度较高,诉争商标“茶理名创”与MINISO商标共存于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于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主动构建”和“被动获得”并非中外文商标对应关系的判断标准值得注意的是,通过前述案例亦可发现:权利人对外文商标中文译名的使用无论是主动还是被动,并不影响法院/行政机关对两者间对应关系的认定。就外文商标进入中国市场而言,一般来说,为了满足新闻媒体传播需要以及提高中国公众对品牌的接受、认知程度,通常都会有与之对应的中文名称出现。在此过程中,中文名称的形成可分为三种类型:主动构建、被动获得、前期被动+后期主动。中文商标外文名称的形成亦是如此。在权利人主动构建了中外文商标间对应关系的情形下,如“名创优品+MINISO”双商标的例子,以及“红石梁”与“REDROCK”共同使用的例子,法院/行政机关对该对应关系予以确认、提供保护。当然,若权利人在其商业活动中并未主动构建中外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但该对应关系因某些因素(如文化因素)的确存在时,法院亦可通过能动解释对该实际存在的对应关系予以确认。如在“米其林诉米芝莲奶茶”案[6]中,法院认为,虽然“MICHELIN”的普通话翻译为“米其林”,且在中国大陆更多的接受并使用“米其林”作为“MICHELIN”的对应翻译,但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米芝莲”与“MICHELIN”的对应关系。“米芝莲”作为“MICHELIN”在香港、澳门及广东等粤语地区的粤语翻译,该译名的形成是文化客观分化而来的结果。基于粤语在我国广东省的普适意义及其在艺术表达、文化传播、国际影响等方面的重要地位,应当认定“米芝莲”与“MICHELIN”间存在不可分割的语言对应关系。无论是主动型保护范式,抑或是确认型保护规则,两者均通过承认中英文商标间的关联性从而强化对品牌价值的实质保护。实践中,两者共同构建起我国多 维立体的商标司法保护体系——既尊重市场主体对品牌资产的主动建构,亦通过司法裁判对市场自发形成的商标价值予以确认,最终实现法律规则与商业实践的动态平衡。本文通过梳理典型案例,对我国中、外文商标的近似性判断规则予以分析。可以明确的是,我国司法实践在中英文商标协同保护领域作出了积极探索,这在一定程度上彰显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正日趋成熟,也为全球化竞争格局下的品牌治理提供了有力指引。2025-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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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典型案例】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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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典型案例】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基本案情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2025-0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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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山东高院:“康朴”商标侵权案二审改判,全额支持500万元诉请——上诉人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栖霞市臧家庄供销总公司第二生资门市部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本案涉及商标侵权及企业字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纠纷。被告凯尔公司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使用“康朴施普乐”标识及“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已被认定侵害原告康朴深圳公司的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商标侵权认定1.被诉侵权产品“康朴施普乐”标识的汉语拼音与原告“康朴”商标具有文字、含义、读音的高度相似性,易引起消费者混淆。2.被告作为同业竞争者,明知“康朴”商标的知名度,却申请注册近似商标并实际使用,主观恶意明显。二、不正当竞争认定1.被告产品包装及宣传材料中的“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包含与原告商标相同的“康朴”文字,足以误导公众。2.被告虚假宣称其产品由“德国康朴公司”生产,并采用德国技术,且未提供真实的合作协议及技术应用证明,构成虚假宣传。三、侵权损害赔偿金额确定1.被诉侵权产品出厂价格:根据多地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的销售记录,被诉侵权产品平均每吨进货价格为5123元。2.利润率:考虑被诉侵权产品攀附商标商誉,可节省宣传成本,采信原告提供的23%平均利润率。3.侵权期间:自2021年11月“德国康朴公司”设立之日起计算至一审立案时间,共计1年9个月。4.销售数量:综合考虑被告宣传的年产量、关联公司产量及全国销售范围,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巨大。5.知识产权贡献率:被诉侵权标识直接导致消费者混淆,认定侵权获利50%来自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凯尔公司侵权获利应不低于500万元。综上所述,二审法院认定凯尔公司侵权行为并无不当,对一审法院判赔100万赔偿数额做出变更,原告康朴深圳公司主张的500万元的诉请予以全额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二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458号再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申46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张金柱审判员 柳维敏审判员 彭 震法官助理马强书记员宋聪慧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伟,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戴肖利,山东卓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召猛,北京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栖霞市臧家庄供销总公司第二生资门市部。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青,北京高沃(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睿明,北京高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生门市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第4080408号‚“康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产品;二、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门市部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使用“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肥料产品;三、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侵害第4080408号“康朴”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肥料产品;四、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肥料产品上使用“德国康朴国际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凯尔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肥料产品上实施对产品技术、质量及性能等与实际不符的虚假宣传;六、臧家庄供销公司第二门市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共计3万元;七、凯尔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深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本案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八、驳回康朴深圳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至第六项;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八项;三、变更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6民初136号民事判决第七项为: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15万元;四、驳回康朴新肥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再审裁判结果驳回四川眉山凯尔化工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八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0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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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换皮”游戏创收逾亿元!核心研发人员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诉手游公司发展势头良好之时核心研发人员突然提出离职不久后一款改头换面的游戏悄然上线短短一年内获得了逾亿元的收入……手游公司的核心研发人员离职后,将老东家的手游源代码应用于新开发的游戏中,游戏“换皮”后上线运营,迅速创收逾亿元。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目前,核心研发人员李某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上海市普陀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该案正在审理中。上线前改头换面“两款游戏玩法基本一样啊?这不是抄的吗?”“这是‘换皮’收割吧!”……在某游戏贴吧里,两款玩法高度相似的游戏引发游戏玩家的讨论。2022年11月,被抄袭的手游公司(下称“A公司”)报案称,这款游戏与该公司已上线运营的手游高度相似,尽管更换了角色形象和场景,但故事情节、游戏机制和核心玩法如出一辙。侵权手游的大肆宣传推广给正版手游的后续运营造成了严重影响。经查,这款侵权手游的开发者正是当初正版游戏的核心研发人员李某。2019年,李某经人介绍进入A公司,全面负责一款新游戏的研发。A公司不仅为李某成立了工作室、配备研发团队,更是投入千万元资金支持。从事游戏研发之初,李某和A公司就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劳动期限内完成的一切工作成果由A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等权利。2021年1月,经过长时间打磨,游戏正式上线,很快吸引了大量玩家,也为团队带来了不菲的收入。就在发展势头良好之时,李某突然向A公司提交离职申请,并迅速成立了B公司,与C游戏公司合作,在短时间内推出了新游戏。原来,李某在离职时,从A公司的服务器上拷贝了游戏源代码,为规避被发现的风险,其针对游戏角色、场景等进行了改造,由C游戏公司负责上线经营。同年12月,这款改头换面的游戏悄然上线,短短一年内,便获得了逾亿元的收入,而李某所在的B公司分得1300余万元。撕开侵权游戏的“画皮”经过“换皮”处理的游戏外观极 具迷惑性——全新的角色形象、场景设计和界面风格让人很难第一时间发现其与原作品有关联,而数以万计的核心代码就藏在精心设计的“皮肤”之下。如何穿透这张“画皮”,找到背后“复制粘贴”的代码,进而提取出侵权铁证,成为该案办理的关键。在审查逮捕阶段,检察官发现案件的重重难点:该案牵涉多家公司,法律关系与商业合作错综复杂,不仅需要判断著作权的归属,还要突破技术伪装,证明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不同于那些完全抄袭的侵犯著作权案,该案的侵权游戏经过了部分刻意修改,这给证明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增加了难度。”在最初审查时,办案检察官就发现对两款游戏代码程序不能简单地根据服务器分类进行比对分析。为全面查明侵权事实,高质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上海市检察院的指导下,承办检察官邀请知识产权领域专家学者、特邀检察官助理、行业专家等对代码鉴定方式等专业问题展开多轮“技术会诊”,明确了重点对在著作权法保护范围内、具有独创性的核心代码进行比对等鉴定逻辑和办案思路。“著作权保护的范围是游戏代码中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建议区分核心代码与一般代码。”特邀检察官助理出具的意见书中提到。厘清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的证据2024年2月,侦查机关将案件移送普陀区检察院审查起诉。根据检察机关提出的鉴定方法,在原有侦查的基础上,公安机关补充了一份更充分的鉴定意见。从2000余个代码文件中区分出1000余个影响游戏具体功能的原创性代码,进行重点比对。鉴定意见认为,两款游戏功能代码相似度高达91.39%。其中,决定游戏种类、玩法与运行逻辑的最核心的代码相似度更是高达96.38%。在代码对比中,检察官发现,连具有高度个性化特征的代码注释以及原游戏程序特有的Bug都被侵权游戏原封不动地复制过来。这些细节成为有力的证据,从不同层面论证了两款游戏实质性相似。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辩解,办案过程中,检察官注重调查核实,坚持亲历性审查,多次赴涉案游戏公司,逐步厘清游戏从研发到上线的完整路径及错综复杂的商务合作关系,综合判断行为性质。2024年12月,普陀区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李某提起公诉。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今年4月25日,普陀区检察院举办了知识产权保护专题检察开放日活动。活动中,该院在系统梳理著作权权属认定、电子数据取证、代码比对鉴定等实务难点基础上,联合区公安分局、区文旅局等共同发布《侵犯游戏软件著作权犯罪证据收集和审查指引》。针对涉网络游戏侵犯著作权案件中,对角色形象、界面设计等“视觉皮肤”的判断相对直观,但涉及核心玩法、规则的源程序代码等技术内核的判断认定面临难题的情况,《指引》通过明确电子证据固定规则、建立技术事实查明体系、完善比对认定标准等规范,为解决该类案件诉讼周期长、权利人举证难等实践难题提供检察方案。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2025-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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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判赔1340万!八年“傍名牌”纠葛终落幕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于1993年进入中国市场,随后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在上海、南京、深圳、海口等多个城市先后成立了上海仁某、南京仁某、成都仁某等企业。在这些城市中,仁某置地打造了一系列高端项目,像“仁某滨江园”“仁某公寓”“仁某置地广场”“仁某河滨城”等。还被中国房地产研究会、中国房地产协会、中国房地产勘测中心评定为中国房地产上市公司综合实力五十强。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26日,虽然相比新加坡仁某置地进入市场的时间稍晚,但在兰州当地的房地产市场中也逐渐崭露头角。公司以“生活方式运营商”为经营宗旨,先后开发建设完成了“仁某・国际”“仁某・晶城”两大项目。2015年,新加坡仁某置地集团旗下的仁某置地(成都)有限公司发现,兰州仁某公司在当地开发的一系列楼盘,如“仁某国际”“仁某美林郡”“仁某晶城”等,使用了“仁某”字样,这一行为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2016年5月,它联合上海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南京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新加坡仁某控股有限公司,将兰州仁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兰州仁某公司辩称自己将企业字号结合其他要素为楼盘命名,这是房地产行业的普遍做法,属于非商标使用,并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次,兰州仁某公司还指出,在自己被核准使用“仁某”字号时,四家仁某公司的“仁某”标识尚未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且不为兰州市相关公众熟知。自己使用“仁某”字号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自己并没有“搭便车”的故意。经过漫长的审理过程,法院认定兰州仁某公司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在商标侵权方面,兰州仁某公司在其开发的楼盘及相关宣传中突出使用“仁某”标志,这种使用方式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严重侵害了新加坡仁某公司的商标权。而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兰州仁某公司明知原告在先使用“仁某”字号并具有较高商誉和市场影响力,却仍然将“仁某”作为其企业字号和楼盘名称,这种“搭便车”的故意十分明显。基于以上认定,一审法院判决兰州仁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一判决意味着兰州仁某公司不能再在其经营活动中使用与“仁某”相关的侵权标识,必须停止对“仁某”商标和字号的不正当使用,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开支共计1340万余元。兰州仁某公司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然而,最高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最终做出了维持一审判决的决定。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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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北京高院:维持注册!“永顺炸鸡”商标经长期使用足以与地名相区分——上诉人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案情简介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东升永某公司)于2018年申请注册第35434102号“永顺炸鸡”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9类“炸肉饼、肉”等商品上。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永某公司)针对诉争商标提起宣告无效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所含汉字“永顺”虽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但“永顺”本身具有区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情形,裁定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北京永某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永顺”是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北京东升永某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在整体上已经形成了强于地名的其他含义,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北京东升永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永顺炸鸡”构成的文字商标,“永顺”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也具有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其他含义。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何某甲早在1994年即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经营“永顺炸鸡店”,何某甲、何某乙一家在通州区经营“永顺炸鸡”品牌已逾30年,诉争商标与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经营商品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永顺炸鸡”品牌经过北京东升永某公司的宣传和使用在北京地区已积累一定商业信誉,足以使相关消费者将“永顺炸鸡”商标与永顺县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9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北京永某公司的诉讼请求。典型意义本案系解决注册商标与地名冲突的典型案例。本案在充分考虑地名所具有的其他含义、商标与申请人经营商品产源指向关系的一致性、品牌发展历史、商标实际使用情况、商业信誉的积累及相关公众认知的基础上,对诉争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进行了判定。本案体现了强化特色品牌保护的司法理念,有助于推动传统韵味、地域文化和群众需求的有机融合,保护和促进具有一定经营历史的特色品牌发展。裁判要旨本案争议焦点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诉争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但是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的,可以认定其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情形。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诉争商标整体上具有其他含义:1.诉争商标仅有地名构成,该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2.诉争商标包含地名,但诉争商标整体上可以与该地名相区分的;3.诉争商标包含地名,整体上虽不能与该地相区分,但经过使用足以使公众将其与之区分的。本案中,诉争商标是由汉字“永顺炸鸡”构成的文字商标。“永顺”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永顺县的行政区划名称,也具有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的其他含义。根据东升永某炸鸡公司提交的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前上坡村委会等单位开具的证明文件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等证据,结合本院查明事实,可以证明何先弟最早于1994年即在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经营“永顺炸鸡店”,至今何先弟、何东升一家在通州区经营“永顺炸鸡”品牌逾30年,诉争商标与东升永某炸鸡公司经营的商品所具有的产源指向关系一致。根据东升永某炸鸡公司提交的宣传报道、所获荣誉、开设门店情况等证据,可以证明“永顺炸鸡”品牌经其宣传和使用,在北京地区已积累了一定的商业信誉,相关消费者足以将“永顺炸鸡”商标与永顺县地名相区分。因此,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东升永某炸鸡公司的相关上诉理由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5702号二审法院/案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京行终7400号案由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陈 曦审判员 姜琨琨审判员 崔树磊法官助理谢伟辉书记员赵静怡当事人上诉人(一审第三人):北京东升永某炸鸡食品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琦,北京高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若婷,北京高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泽坤,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晓侯,北京风展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某,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一审裁判结果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二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3)京73行初15702号行政判决;二、驳回北京永某炸鸡餐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涉案法条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2025-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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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丨涉案上亿元!黑色链条被斩断——“9·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告破2022年,在群山连绵、峰峦叠嶂的茶陵县,一起耗时3年,总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的非法经营案告破。然而,虽然这起案件战果颇丰,但几个问题依然萦绕在公安、烟草部门办案人员心头,涉案2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在逃,犯罪链谜团尚存,案件背后仍有蹊跷。办案人员凭借多年的经验,通过调查发现了端倪: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林某德常年在云南活动,且有多次出入境记录,这条线索成为揭开幕后黑网的关键。深入分析研判后,株洲市公安局、市烟草部门联合海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开展调查。自此,跟人、追物、查资金,一场纵深挺进、深挖到底的全面追踪全面铺开。为避免打草惊蛇,办案人员克服地形不熟、语言不通、涉案人员频繁更换手机、使用虚拟号码逃避追踪等难题,通过深度研判林某德的活动轨迹等信息,发现其与一个涉及非法加工、制假售假、走私的庞大涉烟犯罪组织过从甚密。通过株洲公安、烟草部门共同打造的烟警工作平台,办案人员掌握了犯罪集团资金交易、物品流通、活动轨迹等大量重要信息,该犯罪团伙全域犯罪链条的黑幕被逐步揭开。办案民警经过深度研判,发现林某德伙同非法商人,在贵州毕节开设烟丝加工厂,在云南招募两批技术工人,并从广东、河南等地采购滤嘴棒等其他原辅料,再通过跨境物流将假烟原辅料运至境外假烟厂。这场仗,打起来比想象中更难。但是再周密的犯罪活动也会留下痕迹,细致的观察和缜密的思考就是找到突破口的钥匙。2023年9月13日凌晨,湘东门户醴陵市,刚入初秋,空气里透着清寒,一辆货车进入了办案人员的视野。据办案人员此前掌握的线索,他们分析判断这是一辆装有涉烟非法物品的车辆。“千万不能打草惊蛇!”专案组决定,由高速交警以车辆疑似倾斜、存在安全隐患为由,对车辆进行例行检查,查获涉烟非法物品后,由公安部门将车辆和人员暂扣。一箱装有非法烟丝的木箱暴露于众,该木箱正是来自林某德所把持的贵州毕节的非法烟丝厂。株洲市公安局随即对“9·1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立案调查,并联合株洲市烟草专卖局成立专案组,逐级向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汇报案情。公安部、国家烟草专卖局联合下函督办“9·13”案件。株洲市公安局、市烟草专卖局迅速开展案件侦破动员部署会议,一张天网悄悄铺开。半年内,专案组六下毕节、七赴福建漳州,南下广东汕头、北至山东青岛。在毕节市一处民房外,专案组通过进一步深入调查后锁定制假窝点,并顺藤摸瓜揪出其他非法烟丝加工点7处。一张庞大的制假售假网络露出了冰山一角。▲假烟原辅料窝点专案组历经2年侦查,该犯罪集团成员、架构、窝点等渐次明朗。经查,该犯罪集团分为境外卷烟厂、毕节烟丝加工厂、烟草制品走私等部分。在此过程中,由林某德负责国内烟丝加工、输送原辅料至境外制假烟厂,用于生产国内知名品牌卷烟,再由境外犯罪集团的骨干成员组织将这些卷烟非法输入境内销售。▲办案人员现场查获违法假烟2023年11月7日,办案民警以雷霆之势在云南、贵州、福建等地组织收网,在当地警方协助下共抓获犯罪嫌疑人16名,一举捣毁非法加工烟丝窝点8个,查获烟叶烟丝37.7吨、假烟120万支、烟机3台,涉案金额1.3亿余元。2025-0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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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拉菲”诉“拉菲庄园”商标侵权,判赔7917万!某酒庄与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未注册驰名商标的认定及保护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5)沪知民初字第518号某酒庄是世界闻名的葡萄酒制造商。1997年10月,其在葡萄酒商品上的“LAFITE”商标在中国获准注册。2015年5月,某酒庄发现上海某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实业发展公司)在进口、销售某酒庄所产葡萄酒的同时,自2011年起持续进口、销售带有“CHATEAU MORON LAFITTE”“拉菲特庄园”标识的葡萄酒,并由某(上海)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供应链公司)负责物流和仓储。某酒庄认为涉案葡萄酒酒瓶瓶贴正标上使用的“CHATEAU MORON LAFITTE”与其“LAFITE”商标构成近似;背标上使用的“拉菲特”,与中国消费者广为知晓的“LAFITE”商标的音译“拉菲”构成近似。鉴于侵权行为发生时“拉菲”还未被核准注册,故“拉菲”应被认定为未注册驰名商标,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某酒庄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认定“拉菲”为未注册驰名商标,判令某实业发展公司、某供应链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0万元。2025-0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