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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2024年10月30日法释〔2024〕13号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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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附全文)为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深入实施〈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推进计划》有关要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 法治化水平,加强商标行政保护专业指导,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办法》对多年来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的有益经验与做法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提炼总结,共十九条,对违法经营额的定义、违法经营额计算的一般标准、复杂侵权情形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标准、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处理、不计入违法经营额的特殊情形、反向移送中违法经营额的计算方法等进行了细化规定,解决了一系列争议和突出问题,为商标执法部门计算违法经营额提供具体规范操作指引,助力营造透明度高、可预见性强的知识产权保护环境。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做好《办法》的宣传解读,推进《办法》的实施,进一步统一规范执法标准,持续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符竹)附全文:商标侵权案件违法经营额计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推动商标侵权案件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经营主体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标行政执法部门在处理商标侵权案件过程中,当事人的行为已被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违法经营额的计算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违法经营额是指当事人实施商标侵权行为所涉及的侵权商品价值总额或者因侵权所产生的营业收入。 第五条 已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 尚未销售的侵权商品的价值,按照已查清侵权商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商品的标价计算。 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商品没有标价的,按照侵权发生期间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对于已经制造完成但尚未附着侵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如果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该商品将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其价值应当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六条 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按照被侵权人已公布的同种产品指导零售价格确定,没有公布指导零售价格的,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一)市场有多个商家销售同种被侵权产品的,抽样调取其中若干商家的零售价,取其平均值确定市场中间价格;只有一个商家销售的,按该商家的零售价确定市场中间价格; (二)市场没有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按照此前市场同种被侵权产品销售的中间价格确定,或者按照市场有销售的与侵权产品在功能、用途、主要用料、设计、配置等方面相同或相似的同类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确定。 按照前款规定难以确定市场中间价格的,可以由价格认定机构认定后确定。 当事人陈述、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经对其他关联证据审查并查证属实后可以作为参考。 当事人对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第七条 包工包料的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使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应当按照侵权商品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侵权商品未独立计价的,按照其在包工包料加工承揽经营活动中的价值比例计算,无法区分价值比例的,按照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八条 免费赠送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应当按照赠品的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计算违法经营额;赠品无法确定实际购入价格或者制造成本的,或者赠品属于非标准商品的,按照标价或者被侵权商品的市场中间价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九条 翻新后的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商品整体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翻新商品本身不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仅其零件或者配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侵权零件或者配件的价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条 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侵权行为的,按照侵权标识的实际销售价格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一条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的,按照帮助侵权获得的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没有收入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二条 出租商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租赁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 第十三条 在广告宣传中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无法查实侵权商品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四条 商标许可人与被许可人共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计算违法经营额。 商标许可人构成帮助被许可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按照许可收入计算违法经营额;商标无偿许可使用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上述规定均无法查证实际违法经营额的,按照没有违法经营额处理。对于仅能查证部分违法经营额的,按照已查证的违法经营额处理。 第十六条 当事人提供充分证据证明通过刷单等虚假销售手段增加的侵权商品销售数额,不计入违法经营额。 第十七条 行刑衔接反向移送案件中,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对违法经营额认定不一致的,可以按照行政机关调查情况,依据本办法规定予以认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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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化妆品案被查处,涉案金额高达9亿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批知识产权刑事典型案例。其中,在卢某某等假冒国际知名化妆品注册商标案中,非法经营数额达1.4亿余元,4名被告由此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牟利3700万元,被判8年、罚没8020万元 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微信息显示,2019年至2021年期间,卢某某、林某某未经商标权人授权,与提供仓库的陈某合作经营,对假冒“ESTEE LAUDER”“LANCOME”“DIOR”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并以正品销售价约5折的价格对外销售。直到案发,制造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为1.43亿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商品价值为207万元,违法所得约3700万元。 截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2021年10月,被告人庄某某、陈某还伙同张某某(另案处理),租赁商铺对假冒“LANCOME”“DIOR”“KIEHL’S”“LAMER”“ESTEE LAUDER”等注册商标的化妆品进行贴标后,开设抖音平台网店进行销售,非法经营数额约56万元。对此,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人卢某某、林某某、陈某、庄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并销售,情节特别严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最终,法院判处主犯卢某某有期徒刑8年,并罚款2000万元。同伙林某某、陈某、庄某某分别被判6年、5年、3年徒刑,并罚款1500万元、500万元、320万元。同时,追缴违法所得3700万元,并销毁所有赃物,合计罚没8020万元。卢某某等不服判决,上诉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今年10月21日,在国家药监局通报的“5·23”安徽宁国假冒化妆品案中,2023年5月,安徽宁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发现淘宝平台上售卖的化妆品疑似假冒。经宁国市监部门与公安机关的联合调查,该案件被成功侦破,涉案金额高达2.5亿元,涉及品牌包括白云山、润百颜、甄视康、大水滴。最终,13名涉案人员因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商品罪被判缓刑三年至五年,并处高额罚金,值得关注的是,这些案件涉案货值总金额达8.45亿元。2024-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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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判赔1.96亿元!郎酒诉夜郎古酒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适用惩罚性赔偿近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四川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厂公司)、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郎酒庄园公司)诉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夜郎古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业公司)、贵州夜郎古酒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庄公司)、夜郎古酒(成都)新零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泸州老酒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老酒网科技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判决: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侵害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原告古蔺郎酒庄园有限公司第230457号“”商标专用权的“夜郎古酒·大金奖”“夜郎春秋”白酒;被告使用“夜郎古”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被告三十天内变更企业名称;被告赔偿郎酒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约1.96亿元。法院审理经审理,本案争议焦点为:一、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二、被诉商标侵权行为是否成立;三、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四、商标侵权责任的认定;五、不正当竞争责任的认定。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被告辩称,按照行业惯例,在注册商标后增加商品通用名称“酒”,未改变“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被诉“夜郎古酒”是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法院认为,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享有的注册商标均为“夜郎古”文字商标,被诉白酒及相关网页、微信公众号中突出使用的标识为“夜郎古酒”标识,且各文字字体、大小一致,成同行或同列排列,“夜郎古酒”标识整体发挥了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从相关公众主观认定看,“夜郎”为固定词汇,“夜郎古”并非固定词汇或者汉语的特定用法;被告在“夜郎古”后面加酒字,因白酒商品具有强调年份特点的特殊消费属性,古作为形容词,从普通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看,“夜郎古”中的“古”字加上“酒”字会形成新的汉字组合“古酒”,易被相关公众认为是年份久远的酒,加之相关公众更熟悉“夜郎”,被诉“夜郎古酒”标识容易让相关公众识别为“夜郎”“古酒”。使“夜郎古酒”的读音发生明显改变。在含义上,“夜郎古”属臆造词汇,没有特定含义,而“夜郎古酒”容易被理解为“夜郎”的“古酒”,具有新含义。“夜郎古酒”属于四字词语,“夜郎古”商标属于三字词语,两个标识的外形也有明显变化。因此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注册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夜郎古”注册商标的使用。被告主张“夜郎”二字在文学、地名上具有指代“夜郎古国”的第一含义,不构成近似商标。法院认为,即使被诉标识中包含词汇含有的第一含义,但当其被选用为商标标识使用时,应当从商标法的角度评断是否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或者近似,如果权利商标已经构建起与商品服务提供者之间特定联系,且权利商标知名度很高,已经大于词汇本身第一含义时,相关文字容易被联系到权利商标导致混淆的,仍构成商标侵权。第230457号“”商标经过持续宣传、使用,已在白酒领域构建起与原告之间的特定联系,显著性极强,在白酒产品上使用“夜郎”相关文字,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与原告的权利商标产生误认,因此“夜郎”文字所具有的第一含义并不影响本案商标侵权的认定。对被告关于本案应考虑老字号商标共存的主张,法院认为,由于被告使用的“夜郎古酒”标识改变了“夜郎古”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夜郎古酒”的显著部分也非“夜郎古”,客观上无法避免相关公众混淆,被诉“夜郎古酒”标识最早使用时间为2017年,并未与原告白酒产品形成足以区分的市场格局,现有证据亦表明相关公众已就二者发生了混淆,因此被告关于被诉“夜郎古酒”通过使用获得第二含义,本案应认定商标共存的意见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被告主张被诉“夜郎古酒·大金奖”产品上竖向标注了“”标识,相关公众可以正确识别“夜郎古”,不会导致混淆。经查,该拼音标识在标识中占比较小,且根据相关公众的中文阅读习惯,居于标识较大部分的“夜郎古酒”才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被告前述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采纳。法院认为,原告郎酒厂公司及原告郎酒庄园公司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均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与二原告的注册地毗邻,对原告的企业字号及商标应当知晓,其在登记企业名称时未合理避让二原告的企业字号,将包含“郎”文字且与“郎酒庄园”近似的“夜郎古酒庄”作为企业字号,与二原告从事相同的白酒业务,大量申请带“郎”的商标被驳回,采用与原告郎酒庄园、三品节近似的酒庄文化及“三品战略”等经销模式,且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主观非善意。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使用其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且实践中已有相关媒体产生混淆,因此法院认定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使用相应字号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综合本案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持续时间长、侵权产品销售地域广、规模大、后果严重,法院对原告主张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请求予以支持。被告夜郎古酒业公司应承担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98,288,000元(侵权获利)+198,288,000元×惩处倍数3倍=793152000元;被告夜郎古酒庄公司、被告夜郎古酒新零售公司成立后,三被告针对“夜郎春秋”的惩罚性赔偿总金额为141,634,285.68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侵权获利35,408,571.42元×惩处倍数3倍=141,634,285.68元)。附判决:......2024-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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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哈密市公安机关公布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4起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哈密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公安部、公安厅和市局党委各项工作部署要求,深入开展“昆仑202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全力维护企业权益和消费者利益。现公布4起具有警示意义典型案例。案例一:王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轴承案2024年4月,哈密市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工作中发现,在本地某家装及设备销售市场内,有一家店轴承专卖店出售未授权的各型号轴承,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的商标罪。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为了获取高额利益,长期从外地购进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某名牌进口轴承,并以次充好进行销售,严重侵犯商家权益以及危害市场秩序。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大量各型号假冒轴承,经鉴定总涉案价值达20余万元。目前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案例二:王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4年8月,哈密市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案。经查,王某伙同李某等人,以饮料批发做幌子,长期从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白酒的违法行为。后经进一步调查,逐一查清了上家以及各销售渠道,并先后抓获犯罪嫌疑人10人,查扣白酒涉案金额500余万元,案件最终全面告破。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案例三: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2024年6月,伊州区公安局成功破获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某品牌空压机配件案。经查,2024年3月至5月期间,哈密某公司通过公开招标的形式购进一批空压机配件,包括某品牌空压机高级冷却液、空滤等。新疆某化工仪器有限公司中标后,在未得到某品牌任何授权许可的情况下,使用该品牌商标印制到出售的空压机高级冷却液商品的外包装上,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投标并进行出售。经鉴定,其出售的冷却液及空滤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经进一步调查,公安机关在乌鲁木齐、河南、广州等地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7人,其中刑事拘留2人,打掉犯罪团伙1个,捣毁生产、销售、仓储窝点2处,总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目前案件已移交司法机关审查起诉。案例四:方某某非法经营案2024年2月,巴里坤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查获各品牌卷烟涉案金额2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方某某等人在无烟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从内地非法购进各类高端品牌假冒香烟,并向当地个商户点对点提供,获取高额利益。其行为,严重扰乱烟草经营秩序,侵犯消费者及商家权益。目前,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审查起诉。哈密公安机关提醒广大人民群众,在购买商品时,务必保持警惕。切莫因一时贪图便宜而放松对商品品质和来源的甄别。如购买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也可以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努力,对制假售假行为,坚决形成严打之势,营造一个安全、有序、幸福的社会消费环境。来源:哈密市公安局2024-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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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在“双11”来临之际公布10起典型案例 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犯罪 积极营造良好网络购物环境今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纵深推进“昆仑2024”“净风”等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犯罪活动,集中侦破一批利用“直播带货”“网购平台”等渠道制假售假犯罪案件,打掉一批犯罪团伙,铲除一批犯罪网络链条,有力维护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全力营造良好网络购物环境。截至目前,共破获相关案件1900余起。在“双11”来临之际,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网上侵权假冒犯罪10起典型案例。工作中,公安机关紧密结合网络购物新业态发展趋势,紧盯网络直播间、网络群组、电商平台等网上重点部位,聚焦消费者诉求集中的食品、药品、化妆品、燃气产品、电气设备、汽车配件以及儿童用品等领域突出犯罪,坚持重拳出击、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震慑态势。针对利用网购模式制假售假犯罪隐蔽性强、产业链条长等特点,强化线索研判,创新打击方式,实施精准打击、深度打击,全面查清制假售假“产供销”犯罪网络,坚决查处组织者、经营者、获利者,坚决斩断非法利益链条。特别是针对职业化、规模化犯罪团伙,牢牢把握“打大、攻坚、惩恶”工作要求,实施规模打击、联动打击,确保打深打透、除恶务尽。同时,公安机关积极会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健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不断强化行刑衔接、数据共享、协同整治、专业支撑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网上消费环境的综合治理。紧密结合“惠民利企”走访调研,与互联网企业、权利人企业等建立警企合作机制,成功破获一批重大案件。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持续深入推进“昆仑2024”“净风”等专项行动,不断加大对各类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犯罪的打击力度,不断完善打击犯罪的长效机制,切实净化消费市场、保障广大消费者和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努力实现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吃得安心、用得舒心。公安机关提示广大消费者,在“双11”期间,要切实增强法治意识和防范意识,警惕促销套路,谨防假冒伪劣。10起网上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1、辽宁公安机关破获邵某宏等人销售假冒品牌服装案。2024年6月,辽宁抚顺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3名,捣毁犯罪窝点15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服装2万余件,涉案金额1500余万元。经查,2020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邵某宏等人从上游售假人员手中低价购买大量假冒品牌服装,雇佣多名网络主播,利用电商平台进行直播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品牌服装50余万单。2、黑龙江公安机关破获郑某阳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麻辣烫底料案。2024年4月,黑龙江哈尔滨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现场查获假冒品牌麻辣烫底料成品200箱、假冒包材2.1万份,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2021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阳等人在互联网上联系、订制假冒多种品牌麻辣烫底料包装袋、纸箱,购买原材料生产假冒品牌麻辣烫底料,通过社交平台等网络渠道向外销售。3、浙江公安机关破获赵某飞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浴霸案。2024年4月,浙江慈溪公安机关根据走访权利人企业发现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犯罪窝点10处,打掉犯罪团伙2个,现场查获假冒品牌浴霸整机1000余台及大量零部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2022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赵某飞等人大量购进浴霸裸机及零部件,非法印制假冒品牌浴霸外包装纸箱、说明书,生产、组装为成品后利用电商网店向外销售。4、安徽公安机关破获郑某彬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手机案。2024年6月,安徽淮南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名,捣毁犯罪窝点3处,涉案金额5200余万元。经查,2021年6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郑某彬等人大量收购二手品牌手机配件进行组装,购进假冒品牌手机条形码、标签和包装盒等包材翻新包装后,通过电商店铺向外销售,累计销售假冒品牌手机1.7万部。5、福建公安机关破获王某祥等人生产、销售假冒品牌轮胎案。2024年1月,福建三明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名,捣毁犯罪窝点5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轮胎4000余件、制假机器12台,涉案金额2200余万元。经查,2023年5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祥等人购进轮胎钢制模具,组织生产多种规格假冒品牌电动车及摩托车轮胎,在电商平台注册多家商铺向外销售。6、江西公安机关破获吴某剑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燃气具案。2024年6月,江西上饶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1名,捣毁犯罪窝点3处,打掉犯罪团伙2个,涉案金额3100余万元。经查,2023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剑等人购买点火阀、燃气软管、能效标签等配件、标识,组装生产假冒多个品牌燃气具,通过电商网店对外销售,累计销售假劣燃气具1.7万台,经鉴定,涉案燃气具多项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7、山东公安机关破获杨某珊等人生产、销售盗版玩具案。2024年6月,山东菏泽公安机关根据权利人企业举报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9名,捣毁犯罪窝点7处,现场查获盗版玩具10万余件,涉案金额7600余万元。经查,2019年1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杨某珊等人注册多家公司,大量生产盗版玩具,翻版设计产品外包装、印制组装说明书,封装后通过电商网店和小商品城实体店铺对外销售。8、广东公安机关破获陈某钦等人生产、销售假冒洗护用品系列案。2024年8月,广东广州公安机关根据深挖既往案件发现线索,循线破获案件9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捣毁犯罪窝点14处,现场查获假冒洗护发用品8.3万余瓶(袋)、商标标识15万余个,涉案金额8500余万元。经查,2022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陈某钦等人购进原料和假冒包材,租赁民房、厂房设立生产窝点,大量生产假冒品牌洗发水、发膜等洗护产品,通过电商平台、社交平台等向外销售。9、四川公安机关破获王某绮等人销售假冒品牌化妆品案。2024年4月,四川宜宾公安机关根据工作中发现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捣毁犯罪窝点7处,现场查获假冒品牌化妆品8万余件,涉案金额1000余万元。经查,2023年10月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绮等人大量购进假冒知名品牌化妆品,通过电商、外卖平台注册多家“隔日达”“小时达”店铺对外销售。10、四川公安机关破获吕某娟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牦牛肉干案。2024年5月,四川绵阳公安机关根据群众举报发现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捣毁犯罪窝点6处,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经查,2022年1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吕某娟等人设立制假作坊,购进封装机等制假设备,以购买的散装鸡肉干为原料加工、包装假冒品牌手撕牦牛肉产品,在电商平台开设多家店铺向外销售。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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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公布严打假冒伪劣消防产品5起典型案例今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全国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活动,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截至11月,共侦办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犯罪案件120余起,彻底打掉一批源头性犯罪团伙,摧毁一批跨地区犯罪产业链条,及时消除一批安全隐患。据了解,公安机关紧盯灭火器、呼吸器、消防水带等重点产品,严查产业集聚区、制假源头地、销售集散地等重点区域,聚焦网络平台、寄递物流、检测机构等重点环节,强化主动进攻,坚持重拳出击,成功侦破一批重特大案件,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公安机关积极会同有关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着力深化部门间协作配合,不断强化目标协同、政策协同,共同推进公共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江苏、浙江等地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健全衔接配合程序规范,优化信息通报、案件移送等流程,全面加强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治理,实现打击治理综合效应。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公安机关将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立足职能定位,持续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协同相关部门强化风险防控,深入推进消防产品等公共安全治理,努力以高水平保护支撑高质量发展。公安部公布依法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5起典型案例1、浙江公安机关侦破王某林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水带案。2024年6月,浙江省舟山市公安机关根据消防部门通报线索,成功侦破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现场查获伪劣消防水带6300余卷、待加工半成品及原料10余吨、生产设备5台,涉案金额4000余万元。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王某林注册成立某消防器材有限公司,采用偷工减料降低成本的方式生产伪劣消防水带,通过线上线下渠道向外销售。经鉴定,涉案消防水带为不合格产品。2、安徽公安机关侦破张某宏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系列案。2024年8月,安徽省公安机关立足情报导侦实战,主动排查案件线索,精准研判犯罪链条,组织开展制售假冒伪劣灭火器犯罪集中打击行动,指导合肥、淮北、滁州、宣城等地公安机关成功破获系列案件,打掉一批跨地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20名,现场查获伪劣灭火器6.3万具,涉案金额3000余万元。经查,2022年以来,张某宏等人从多个制假窝点大量订制低价“非标”灭火器,通过电商网店向外销售。经鉴定,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3、广东公安机关侦破姜某善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案。2024年5月,广东省公安厅组织东莞市公安机关全力开展研判攻坚,成功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7名,现场查获22种规格型号的灭火器5500余瓶,以及大量半成品,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经查,2023年3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姜某善注册成立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组织生产、销售“非标”手提式灭火器。经鉴定,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4、重庆公安机关侦破叶某培等人生产、销售伪劣灭火器系列案。2024年9月,重庆市公安机关针对夏季天气晴热高温,极易引发火灾的特点,主动联合消防救援、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消防器材质量问题开展线索排查,深挖侦破系列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5名,捣毁犯罪窝点18处,现场查获伪劣灭火器1.2万余具,半成品8.3万余套,包材12万余套、制假原料19.3吨,涉案金额2300余万元。经查,2021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叶某培等人设立制假工厂,大量生产伪劣干粉灭火器向外销售,累计销售60余万具。经鉴定,涉案灭火器为不合格产品。5、四川公安机关侦破黄某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系列案。2024年以来,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四川省公安厅组织成都、自贡、德阳、绵阳、南充、宜宾、达州等地公安机关组建工作专班,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犯罪开展专项研判,成功侦破系列案件,抓获黄某运等犯罪嫌疑人44名,捣毁犯罪窝点47处,打掉犯罪团伙13个,现场查获伪劣干粉灭火器(灭火器罐)6.9万余具、消防水带11万余米、过滤式消防自救呼吸器5万余个、灭火器干粉原料98吨,涉案金额1.3亿元,全链条打掉生产、销售伪劣消防产品犯罪链条。经鉴定,涉案消防产品为不合格产品。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2024-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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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公安成功捣毁制售假冒注册商标产业链,涉案金额达8千万元近日湘潭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有力斩断了一条涵盖生产、包装、仓储至销售的全环节制售假冒品牌槟榔包装袋犯罪链条在湖南益阳、浙江义乌、江苏无锡淮安、苏州和山东日照、江西南昌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查获假冒品牌槟榔4000余包包装袋半成品及原材料7吨作案工具50余件生产、销售涉案标识的商品金额达8千万元今年5月高新分局在开展“警务服务进千企”活动中接到一企业反映在某电商平台上购买到了疑似假冒伪劣的某品牌槟榔收到线索后高新分局迅速开展核查工作经鉴定该槟榔包装袋确系假冒注册商标标识随后高新分局迅速成立专案组展开案件侦查专案组民警通过调取相关数据、分析资金走向精准锁定涉案人员肖某经查肖某大肆加工并在多个电商平台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槟榔6月底专案组民警在益阳将肖某抓获现场捣毁一个制假窝点查获假冒某品牌槟榔成品4000余包及若干作案工具审讯中肖某供述槟榔包装袋系在网上进货有专人和其联系顺着肖某提供的进货渠道专案组民警循线追踪、扩线深挖层层抽丝剥茧发现该案上游利益链条以及位于多地的制假售假窝点一个集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于一体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7月初办案民警奔赴浙江义乌深入调查取证经过缜密侦查掌握了2个假包装仓储位置摸清了制售假冒注册商标标识违法犯罪行为的全过程在当地警方的支持下一举抓获犯罪嫌疑人熊某等5人捣毁制假窝点2处现场收缴假冒槟榔品牌包装袋50余万个假冒奖票20余万张制假工具若干成功捣毁两条制假生产线随后的一个多月专案组通过工作成功获得了更多的案件线索经过深入分析研判发现该产业链的槟榔袋来源于江苏无锡、淮安、苏州,江西南昌以及山东日照等地的印刷厂8月底高新分局组织精干力量集中收网在江苏、江西、山东等地抓获犯罪嫌疑人胡某某等6人查获制假工厂6家累计查获印刷设备版辊100余根假冒品牌槟榔包装袋数量超过600万个目前12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之中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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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销售假名牌形成售假团伙?够“刑”!电子商务领域日新月异,给商品流通带来了诸多便利,也让个别经营者动起了“歪脑筋”。一些人抱着侥幸心理,认为网络时代售假“一本万利”“风险不大”,在平台销假的路上越走越远,甚至形成产业化的售假团伙,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期,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平台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案件。案情回顾被告人何某在外地售卖假冒名牌包,由于网络购物发展迅速,其生意也日渐壮大。因此,何某不满足现有经营规模,开始拉拢亲戚朋友一同从事售假工作,亲戚朋友再通过中介、同乡关系寻找更多人参与售假活动。他们有的负责运营网络店铺,有的负责运输假冒商品,有的负责管理仓库,有的负责包装发货,而何某负责购入假冒商品的分配销售与财务工作。一个十余人规模、横跨多个网购平台的售假团伙就此形成。2022年1月,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接线索举报,某网络店铺销售假冒品牌包,商品销往上海市普陀区,遂对该案展开侦查。2022年2月,民警抓获何某等十余名犯罪嫌疑人,并在当地查获大量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累计销售金额高达3300余万元,查扣的待销售商品金额200余万元。何某等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事实。图片源自网络人民法院裁判普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此外,案发后查扣的尚未销售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达200万余元,在量刑时酌情从重予以考量。考虑到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何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余各名被告人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综合考虑各名被告人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各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五个月不等,并处罚金。宣判后,被告人未提起上诉,公诉机关未抗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随着电商平台飞速发展,给消费者带来了极大的便利,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其中售假问题最为典型,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有时仅通过网店宣传介绍难辨商品真伪,因此经常购买到假货。个别经营者认为网络销假有利可图,于是规模越做越大,甚至形成了产业化、链条化的售假团伙。这些网络售假活动扰乱了电商平台正常的市场秩序,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严厉打击网络售假的知识产权犯罪活动,维护公平竞争的电商生态,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助力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一、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判定参与网络售假活动,不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况下,还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承担刑事责任。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包含以下犯罪构成要件: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何某等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已达到3300余万元,符合以上犯罪构成要件,且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故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本案中,购买商品、运输仓储、打包发货、运营网店等都是销假环节中的一环,犯罪团伙成员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了此项犯罪活动,故各名被告人构成共同犯罪。其中,起主要作用的何某需要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他从犯则根据参与犯罪活动的作用、情节等承担相应的责任。二、电商销假共同犯罪的特点近年来,电商平台销假犯罪呈现以下特点:1. 产业化、链条化:犯罪团伙分工明确,利用网络便捷的销售渠道、高效的物流体系,在商品进货、上架、营销推广、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分工协作,形成完整的犯罪链条;2. 跨地域、传播范围广: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特征,侵权行为往往形成跨地域的网络化犯罪,侵权商品能够快速流向不同地域的消费者;3. 低成本、高收益:由于摆脱了实体经营的购销、仓储等支出,网店销假的运营成本更低廉,获得利润的空间更大,这种高收益驱动着更多的不法分子参与到销假犯罪中。本案中,各名被告人共同完成了销假犯罪行为,在购买商品、运输仓储、打包发货、运营网店等环节进行了明确分工;各被告人在各地分别从事销假活动,销售范围遍及全国各地,故在短时间内能够销售巨额的假冒产品,给商标权利人和众多消费者均造成了损失。图片源自网络法官也在此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售假行为不可取。相关行业的从业人员,应当仔细辨别所参与的销售行为是否侵权甚至犯罪。若发现从事的工作可能涉嫌侵权或违法犯罪,不要贪图小利,要拒绝参与或及时退出,主动向有关部门进行举报。消费者若购买到有假冒嫌疑的商品时,应及时向电商平台、消费者协会、公安部门等进行举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法条链接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2024-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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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亿余元 重庆酉阳警方全链条侦破一起制售假冒奢侈品牌产品案仅用专柜零头的价格就能买到同款国际知名品牌服装、皮包?近日,在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指导下,历经8个月缜密侦查,酉阳警方破获一起跨国境、跨区域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产品案,全链条捣毁一非法生产、仓储、批发、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品牌服装箱包的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捣毁制假“黑工厂”5个、“黑窝点”18处,查扣假冒服饰箱包7.5万余件,半成品2万余件,制假设备80余套,现场查扣物品价值达2500万余元,涉案金额高达3亿余元。犯罪嫌疑人储存假冒商品的仓库(酉阳警方供图)今年1月,酉阳县公安局接到群众举报称:酉阳县某品牌实体店疑似售假。接到举报后,酉阳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立即联合县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突击检查,现场查获并扣押490余件疑似假冒奢侈品牌的商品,经鉴定,商品所用的商标均系假冒的注册商标,酉阳警方将该线索上报重庆市公安局打假总队后,第一时间立案侦查。警方扣押的假冒商品(酉阳警方供图)通过对商店老板王某的讯问,民警循线深挖,一个跨区域销售假冒品牌商品的犯罪团伙进入了警方侦查视线,随后,警方抓取了20余万条电商交易数据开展研判,并对销售团伙的上家进行深挖,不久,一个横跨渝、闽、粤、湘多地,辐射境外30余个国家的跨国境、跨区域制假、售假的犯罪网络逐渐浮出水面,最终,以周某某、罗某、温某某等人为首的10个制假、售假犯罪团伙被警方成功锁定。犯罪嫌疑人设立的加工厂(酉阳警方供图)经查,2019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罗某、温某某等人在广东广州、佛山、惠州设立加工工厂,组织工人生产假冒品牌的服装、箱包、鞋类产品,并以80-15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物流寄递方式批发销售给犯罪嫌疑人陈某、王某等人,最终以170-230元不等的价格通过电商平台、线下实体店、网络社交媒体销售至全国各地,部分商品甚至销至境外。犯罪嫌疑人周某某指认储存仓库(酉阳警方供图)8月中旬,经过数月的线索摸排,酉阳警方详细掌握了该团伙的组织构架、作案手法及相关证据,先后组织警力赴重庆、广东、福建、湖南等地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抓获犯罪嫌疑人37人,捣毁制假“黑工厂”5个、“黑窝点”18处,查扣假冒服饰箱包7.5万余件,半成品2万余件,制假设备80余套,查扣物品价值达2500万余元。目前,该案已依法移送检察机关起诉。来源:平安酉阳2024-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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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注册并使用“小米之光”构成侵权案号:(2023)苏民终1338号案情简介: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江苏小米之光科技有限公司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是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的商标。小米之光公司系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8年2月13日,经营范围包括助动自行车的研发、生产、销售等。陈某系该公司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2014年7月10日,陈某申请注册“小米之光”商标,于2015年8月21日获准注册,注册号为第14662179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包括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助力车、摩托车、自行车等,2018年3月,陈某将该商标许可给小米之光公司使用。小米之光公司注册有“小米之光电动车”微信公众号,对标注“小米之光”、“”标识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小米之光、智联换电”服务进行宣传、推广。原告认为被告行为侵犯了自有商标的权益,故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及法院观点:本案中的主要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法院审理后认为: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在被控侵权行为发生前,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商标已经构成驰名商标。被控侵权标识“小米之光”和“”用于网站宣传和日常经营等商业活动,可以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将“小米之光”标识与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进行比对,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涉案“小米”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将“”标识与第8911270号“”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均为“M”造型,整体视觉效果近似,亦构成对“”注册商标的复制、摹仿。小米之光公司、陈某虽称被控侵权商标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主张的权利商标灵感来源并不相同,商品类别亦不一致,但结合涉案“小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及较强的显著性等因素,相关公众容易对产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与小米之光公司之间具有特定的商业联系,割裂了“小米”“”注册商标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之间的固有联系,从而减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实际上不正当利用了“小米”“”注册商标的市场声誉,损害了该系列商标的品牌价值及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利益。在陈某申请注册“小米之光”商标之时,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小米”商标已经达到驰名程度,为社会公众所熟知,陈某对此应当明知,却仍申请注册与“小米”近似的标识,主观攀附故意明显。而后,陈某独资设立小米之光公司、多次申请注册与案涉驰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在产品的宣传用语、颜色搭配全方位地效仿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等行为进一步印证陈某申请注册的“小米之光”是为刻意制造其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及其商标之间的模糊连接,误导消费者,不正当地掠夺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商业信誉、商标声誉以及由此相伴的消费群体。关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是确立和维护有序、公平竞争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在于在防止混淆商品出处、禁止恶意攀附的基础上,维护公认的商业道德和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不仅包括禁止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之间以不正当的方式获取竞争优势或者破坏他人竞争优势,还包括禁止经营者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抢夺消费者,争取比其他正当经营者更多的交易机会。因此,在认定经营者双方是否构成竞争关系以及判定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应以经营范围是否相同为限,经营业务虽不相同,但其行为违背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竞争规则,也可以认定具有竞争关系。如上所述,本案中,小米之光公司注册使用其企业字号的行为主观上具有攀附“小米”字号及商标知名度的故意,客观上亦会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其以不正当的手段为自己谋取竞争优势,损害了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合法权益,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并最终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应受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规制。综上,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赔偿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开支共224万元。2024-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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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650万瓶, 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近日,四川成都市公安局龙泉驿区分局会同市局食药环侦支队破获了一起制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案,打掉制假源头工厂7个,初步查明累计销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650万瓶,涉案金额1400余万元。2024年9月,民警在走访企业中得知,“某某坎”、“某某侠”等知名火锅品牌在市场上被大量假冒侵权,全国几十家加盟店中采购的两款品牌火锅调和油为非正规渠道供应,成本低廉,来源不明,既侵害了企业合法权益,又存在巨大的食品安全风险。根据前期掌握的制假售假线索,龙泉驿区公安分局在市局食药环侦支队的指导下成立专案组。专案组民警立足成都食药环侦情报研判中心,通过对视频侦查、货运轨迹、资金流向进行研判,对市场上的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来源进行追踪,锁定了位于成都、重庆的4处生产假冒“某某坎”、“某某侠”注册商标产品的工厂。同时,对涉案火锅调和油的商标标识、图案设计源头进一步深挖,又浮现出3处涉嫌侵犯著作权犯罪的设计、印刷窝点。为避免更多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流入市场,专案组决定从9月9日到12日分别在四川成都龙泉驿区和重庆沙坪坝等地同步开展收网行动,成功捣毁造假工厂、窝点7处,现场抓获犯罪嫌疑人12人,查扣生产线5条,假冒“某某坎”、“某某侠”注册商标的火锅调和油1.3万余瓶,带两个品牌著作权图案的标签15万余张,彻底打掉了一条集生产、运输并通过线下推销向各地销售假冒品牌火锅调和油的犯罪产业链。经查实,犯罪嫌疑人邢某某、孙某、何某某等人从2021年6月至今,为扩大自产火锅调和油销量,几人瞄准“某某坎”、“某某侠”品牌在全国火锅店数量多、潜在销量大的特点,招聘生产工人进行培训将自产的火锅调和油贴标假冒“某某坎”、“某某侠”品牌火锅调和油,并召集刘某、王某、章某组建销售团队,寻找目标火锅店客户,利用销售团队将假冒侵权品牌火锅调和油销往全国,累计达650万瓶。经检验,查获的假冒火锅调和油虽不存在食品安全卫生问题,但其改变了调和油的原料配比,降低其销售成本,且通过贴标销售,构成了假冒侵权的违法行为。目前,公安机关已对涉案的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来源:光明网、四川观察sctv2024-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