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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公安发布打击环食药知领域犯罪“昆仑202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2024年,甘肃省公安机关在公安部和省厅党委的坚强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保护和知识产权保护等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最高的政治站位、最强的组织领导、最佳的行动举措,紧盯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以“零容忍”态度,持续深入开展打击环食药和知识产权违法犯罪“昆仑2024”专项行动,取得了显著成绩。全年共侦办环食药和知识产权领域犯罪刑事案件1527起,打掉犯罪团伙130个,抓获犯罪嫌疑人3700余人,捣毁“黑工场”“黑窝点”“黑作坊”207个,查扣各类假劣产品6000余吨,涉案金额38.8亿元,有力打击震慑了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捍卫绿水青山,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昆仑2024”专项行动典型案例:食品安全领域1.白银市公安机关侦办“4·01”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4年4月,白银市景泰县公安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4人,案件涉及全国10余省份,涉案价值达1.3亿元。2.金昌市公安机关侦办“6·02”生产、销售假劣白酒案。2024年7月,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6人,捣毁“专 供”“特供”酒生产、销售、仓储窝点4处,现场查扣假劣白酒80172瓶,各类包材3万余件,劣质基酒1.45吨,涉案价值6000余万元。3.张掖市公安机关侦办“11·13”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2024年11月,张掖市高台县公安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抓获主要犯罪嫌疑人27人,移交纪委监委公职人员6名,案件涉及全国9省份。药品安全领域4.兰州市公安机关侦办“11·1”非法销售医美类药品案。2024年4月,兰州市公安局侦办1起妨害药品管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2人,打掉国内销售层级6个,打掉犯罪窝点3处、团伙1个,捣毁家庭式医美“黑诊所”13处,查获各类无批准证明文件的医疗用注射类A型肉毒毒素及医疗器械30000余件,涉案达价值1000余万元。5.临夏州公安机关侦办“11·29”生产、销售咳哮喘类假药案。2024年1月,临夏州康乐县公安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提供假药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7人,打掉生产假药窝点1处,团伙1个,现场查获生产设备9台,药用包材若干,案件涉及全国12省份,涉案价值达200余万元。粮食安全领域6.庆阳市公安机关侦办“6·17”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2024年7月,庆阳市公安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人,打掉生产销售窝点1处,现场查扣未销售伪劣化肥34吨,查明涉案伪劣化肥194吨,涉案价值280余万元。7.武威市公安机关侦办“9·18”销售伪劣种子案。2024年9月,武威市民勤县公安局侦办1起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人,打掉销售团伙1个,受害农户40余人,涉案价值110余万元,挽回群众损失70余万元。环境资源领域8.平凉市公安机关侦办“5·17”系列非法采矿案。2024年5月,平凉市泾川县公安局侦办1起系列非法采矿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58人,打掉犯罪团伙10个,扣押违法所得620万元,涉案土地面积达650余亩,涉案价值4000余万元。9.庆阳市公安机关侦办“8·26”污染环境案。2024年8月,庆阳市合水县公安局侦办1起污染环境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7人,查封污染源1处,打掉团伙1个,查扣重金属等严重超标的污染物20罐车,对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形成有力震慑。知识产权领域10.定西市公安机关侦办“5·12”生产、销售伪劣成品油案。2024年5月,定西市岷县公安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9人,打掉非法制售假劣汽柴油犯罪团伙1个,查扣伪劣汽柴油1350吨,封存千吨储油罐5个,价值1000万余元,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11.兰州市公安机关侦办“6·06”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电视机案。2024年6月,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斩断一个涉及28个省市集“产供运销”为一体的犯罪网络,查封电商平台售假网店21家,捣毁“黑工厂”1处,查实已销往全国假冒知名品牌电视机2万余单,现场查获尚未销售的假冒国内外知名品牌电视机400余台,涉案价值5000余万元。12.酒泉市公安机关侦办“5·17”生产、销售假冒知名品牌润滑油案。2024年6月,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5人,打掉犯罪团伙2个,捣毁制售假窝点16个,现场查扣假冒注册商标的国际品牌润滑油2000余桶,涉案价值3000余万元。13.天水市公安机关侦办“6·25”侵犯著作权案件。2024年6月,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侦办1起侵犯著作权案,现场查扣假冒临摹名人字画1400余幅,私刻名人印章42枚,案件涉及全国5省份。假冒伪劣领域14.嘉峪关市公安机关侦办“7·11”非法经营烟草制品案。2024年7月,嘉峪关市公安局侦办一起非法经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40人,打掉窝点8个,查扣走私“高希霸”“蒙特”“帕特加斯”等国外品牌雪茄烟4437支,查扣作案工具45套,涉案价值4000余万元。15.张掖市公安机关侦办“5·31”生产、销售伪劣烟草制品案。2024年11月,张掖市民乐县公安局侦办1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6人,现场查扣假劣卷烟95.9万支,货值180.9万元,涉案价值2000余万元。甘肃公安提醒广大人民群众,购买食品药品和商品时,不要贪图便宜,一定要选择正规销售渠道。如果购买到疑似假冒伪劣产品,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投诉,也可直接向当地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希望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对侵害群众利益的行为,形成“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局面,持续保持高压严打之势,营造一个安全幸福的社会氛围。来源:甘肃公安2025-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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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公布,2月1日起施行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该规定将自2月1日起施行。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编辑 | 布鲁斯1月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该规定将自2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21号)于2001年12月31日发布实施,对贯彻落实《立法法》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规范规章制定程序,保证规章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9年4月,因机构改革和职能调整,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令第8号),废止了原《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当前,党的二十大对新时代新征程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了重大决策部署,新修订的《立法法》进一步完善了立法工作的制度安排和顶层设计,新修订的《国务院工作规则》对部门规章制定工作提出新的要求。新一轮机构改革后,知识产权局重新具有规章制定权,规章制定需求增加,亟需制定关于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同时将实践中形成的一些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条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八十三号《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24年12月13日经第7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局长 申长雨2024年12月3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规章制定程序规定2025-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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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判决┃山东高院发布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二批)近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况并发布《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第二批)》。发布会指出,近年来,山东法院锚定“走在前、挑大梁”,积极落实惩罚性赔偿制度,严厉制裁严重侵权行为,确保权利人得到足额充分赔偿,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案件43件,赔偿数额共计2.42亿元,个案最高赔偿数额3000万元,多个案件赔偿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2024年,山东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审理案件21件,赔偿数额共计1.6亿元,较去年同期分别增长34%和235%,切实做到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本次发布的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适用更加坚决,保护更加充分。对符合适用条件的案件坚决依法适用,让权利人受损权益得以挽回,让侵权者付出更重代价,多个案件全额支持了权利人的赔偿诉求。二是案情更加复杂,法律关系交织。多个案件均为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对法官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能力提出更高要求。三是秉持司法谦抑,防止利益失衡。在案件中坚持严格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坚决不能突破法律规定。四是加强协同保护,凝聚保护合力。在民事诉讼中对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判决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有效凝聚行政与司法保护合力。山东法院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1.“稻花香”大米商标侵权案原告:福州市稻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等【案情摘要】福州市稻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系“稻花香”系列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大米等。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大米商品上突出使用含有“稻花香”字样的标识并进行网络宣传。福州市稻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认为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侵害其涉案商标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曾申请与“稻花香”商标近似的标识被驳回,但仍然进行使用;根据相关招股说明书记载确定2020年、2021年的大米商品利润分别为17778.67万元、20819.51万元,侵权时间为2020年10月15日至2021年10月9日,即2020年侵权天数为78天,2021年侵权天数为282天,以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大米商品数量及侵权商品数量确定侵权商品比例为13.04%,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确定商标知识产权贡献率为30%,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侵权获利为777.47万元[(17778.67万元÷366天×78天+20819.51万元÷365天×282天)×13.04%×30%],侵权获利巨大;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554.94万元(777.47万元+777.47万元×1倍)。此外,福州市稻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能证明2021年10月9日之后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仍在生产销售侵权商品,但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上述时间之后仍在网络宣传链接中使用侵权标识,对该期间侵权行为应适用法定赔偿,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情节确定60万元赔偿数额。法院判决五常市彩某米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1614.94万元(1554.94万元+60万元)及合理开支1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精细分段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相结合,有效服务保障粮食安全的典型案例。本案所涉大米系我国主要口粮作物,山东作为粮食大省,一直高度重视粮食安全。本案的裁判,通过同时适用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确定高额赔偿金,有力打击了恶意攀附知名粮食品牌牟取非法利益的行为,充分体现了山东法院全力服务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作为和担当。2.“美盛”肥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美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被告: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等【案情摘要】美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系“美盛”商标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为肥料等,其“美盛”企业名称及肥料商品包装装潢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及包装装潢。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肥料商品上突出使用“中港美盛”等标识,标注含有“美盛”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美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肥料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美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认为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对商标侵权行为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商标侵权经济损失1000万元、不正当竞争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确定商标知识产权贡献率为30%,企业名称及包装装潢知识产权贡献率均为20%。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曾申请与“美盛”商标近似的标识被驳回,但仍然进行使用;侵权商品被多地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不合格,损害农户利益并可能危害国家粮食安全;根据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在中国磷肥企业排名推算年销量为30万吨,以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官网展示的侵权商品数量确定侵权商品比例为25%,侵权时间为3年,侵权商品平均价格为2442元/吨,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审计报告显示其年平均利润率为3.65%,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为601.65万元(30万吨×25%×3年×2442元/吨×3.65%×30%),侵权获利巨大;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行为惩罚性赔偿总额应为1203.3万元(601.65万元+601.65万元×1倍),已超出美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的商标侵权赔偿数额1000万元,可以按照美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主张确定商标侵权赔偿数额。关于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侵权获利为1604万元(30万吨×3年×2442元/吨×3.65%×20%),使用侵权包装装潢的侵权商品比例为6.7%,包装装潢侵权获利为107万元(30万吨×6.7%×3年×2442元/吨×3.65%×20%),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赔偿美某农资(北京)有限公司1711万元(1604万元+107万元)。法院判决河北中某肥业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711万元(1000万元+1711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合法权益、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不正当竞争侵权获利相结合确定赔偿数额的典型案例。法院通过将商标侵权行为与不正当竞争行为精准区分,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分别确定商标及企业名称、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贡献率,结合侵权人行业排名及官网侵权商品数量确定侵权商品销量,再考虑侵权商品单价、利润、侵权时间等因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及倍数,进而根据权利人主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权获利。本案的裁判,对惩罚性赔偿基数的精细计算及在同时分别适用惩罚性赔偿与侵权获利相结合的情况下如何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进行了有益探索,充分展现了山东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良好国际形象。3.“N1爱宠爱猫”猫砂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被告: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原德州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案情摘要】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系“N1爱宠爱猫”“LOVECAT LITTER”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宠物用香砂等,其“宠之爱”企业名称、猫砂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及包装装潢。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猫砂商品上突出使用与上述商标近似的标识,标注含有“宠之爱”文字的企业名称,并使用与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猫砂商品相同的商品名称以及近似的包装装潢。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认为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主张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均适用惩罚性赔偿,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仅恶意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且情节严重的情形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仿冒行为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确定商标及企业名称、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的知识产权贡献率均为50%。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等与荆州市宠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有过业务往来且曾接触过涉案商标;侵权商品销售额为200万元/月,侵权时间为13个月,根据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批发给销售商价格计算侵权商品利润率为20%,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为260万元(200万元/月×13个月×20%×50%),侵权获利巨大;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总额为520万元(260万元+260万元×1倍)。而不正当竞争侵权获利为260万元(200万元/月×13个月×20%×50%)。法院判决德州漂某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780万元(520万元+260万元)及合理开支230837.36元。【典型意义】本案系积极审慎适用惩罚性赔偿,合理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仿冒行为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司法实践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对同时存在商标侵权及仿冒行为且权利人均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应通过确定知识产权贡献率区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数额及仿冒行为侵权获利,进而共同确定最终赔偿数额。本案的裁判,再次重申了惩罚性赔偿的适用范围,即充分保护了权利人合法权益,又避免了利益失衡,对类似案件处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4.“禾丰”饲料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原告:禾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等【案情摘要】禾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系“禾丰”系列商标的商标权人,核定使用商品为饲料等,其“禾丰”企业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饲料商品上突出使用“禾丰”等标识,并使用了含有“禾丰”文字的企业名称。禾某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开支12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承担侵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多次申请与“禾丰”系列商标近似的标识被驳回,但仍然进行使用;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被行政处罚后,亦仍实施侵权行为;根据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货款情况计算其年销售额为5882352.94元,侵权时间为4年,同行业利润率为15%,根据被诉标识使用情形确定商标知识产权贡献率为30%,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为1058823.53元(5882352.94元×4年×15%×30%),侵权获利巨大;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行为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总额,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商标侵权获利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总额为3176470.59元(1058823.53元+1058823.53元×2倍)。关于不正当竞争损害赔偿及合理开支,根据侵权行为性质情节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确定38万元的赔偿数额。法院判决菏泽禾某饲料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56470.59元(3176470.59元+380000元)。【典型意义】本案系行政与司法合力加大涉农品牌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因侵权被行政处罚后再次实施相同或类似侵权行为的,既可以认定侵权人主观上具有侵权故意,亦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客观上情节严重。本案的裁判,通过对明知涉案商标且被行政处罚后仍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确定较高惩罚性赔偿倍数,有力保护了涉农商标权人合法利益,是全省府院联动机制赋能知识产权保护的生动实践。5.“剑桥雅思真题”著作权侵权案原告: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等【案情摘要】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系《剑桥雅思官方真题集》等图书的独家授权经销商,并有权对侵害图书发行权的行为采取维权措施。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认为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电商平台销售涉案盗版图书的行为侵害了其涉案图书发行权,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请求法院判令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133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销售盗版图书的行为侵犯了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涉案图书发行权,应承担侵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关于赔偿责任,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开设的涉案店铺主要销售盗版图书,系以侵害知识产权为业,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惩罚性赔偿总额,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实际损失可以作为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根据正版图书价格128元/册,相关经销合同显示正版图书利润率为20%,涉案店铺销售盗版图书数量为17400册,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计算基数为445440元(128元/册×17400册×20%),根据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侵权行为情节严重程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2倍,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惩罚性赔偿总额为1336320元(445440元+445440元×2倍),已超出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的赔偿数额133万元,可以按照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张确定赔偿数额。法院判决济南山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北京新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33万元。【典型意义】本案系对涉电商平台著作权侵权行为正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惩罚性赔偿诉求的典型案例。随着网络经济迅速发展,网络购书成为消费者的新选择,通过电商平台销售盗版图书问题也随之出现。本案的裁判,根据现有证据准确认定了权利人实际损失,并且有效适用惩罚性赔偿强化严格保护的法律效果,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有力震慑了电商平台图书盗版侵权行为。查看案件判决书,请点击识别: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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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花江”大米案再现,“全网”销量不足三百件,全国诉讼竟有近百起2022年,因产自松花江流域的大米在包装上印有“松花江”字样,成都一市场内数十家经营部以及大米公司,被拥有“松花江”商标的正大桑田(长春)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大公司)起诉商标侵权。该案最终以和解结束,被告向正大公司支付了至少数万元和解款。近几年来,正大公司在吉林、四川、重庆、陕西、黑龙江、江苏等地发起诉讼。在92个涉诉关系中,九成以上涉及侵害商标权,其中一部分被告选择给钱和解。正大公司称,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美誉度。但实际上,未见产品广告,销量惨淡,京东、淘宝、拼多多三大网购平台总销量不足300件。再次被起诉法院判决后,米商已上诉作为成都“松花江”大米案的被告之一,再成“被告”,来自黑龙江的大米生产企业虎林市程琳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程琳米业)负责人程功显得有些气愤。他说,上一次是印有“松花江”字样的包装袋被正大公司在成都一市场购买取证后,将他及销售方告上法庭,最终双方达成和解,正大公司撤诉,他和销售方向对方支付和解款3万余元。从那之后,他便未再生产带有“松花江”字样的包装袋,而是改为“黑龙江珍珠米”。此次再次成为被告,程功表示:“是因为重庆一经销商的米袋破了,用了之前公司寄过去的空米袋更换,而再次被取证、起诉,让我们赔15万。”对此,经销商老板吴静表示确认,并称同一市场被告的商户至少有4家。▲重庆“松花江”大米案袋子程功认为,“松花江”是一个地域名称,并不是商标专有的特有名称,他们合理使用,并不会侵犯对方的商标权,他们在全国大肆起诉,“就是‘碰瓷式维权’”。且对方重复起诉,法院理应驳回起诉。一审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包装袋的“松花江”字样用了较大字体,处于包装袋正面的显著位置,客观上能够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并非简单使用松花江地名,且程琳米业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表示其处于松花江流域,其坚称是为了标明商品产地来源,法院不予采信。此外,两个标识中的“松花江”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都高度相似,构成近似,还用在相同的商品类别上,容易使公众混淆,因此构成商标侵权。虽然程琳米业坚称该包装是重庆经销商自行更换,但未提交证据,且该包装的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24日,属于新的侵权行为,与此前案件无关。▲重庆“松花江”大米案,袋子上显示日期为2023年5月对此,吴静表示,生产日期是她自行添加的,与大米厂无关,“我承认这样做违规,也愿意接受处罚。”最终,法院于今年12月判决程琳米业、经销商分别赔偿正大公司40000元、3000元。对于具体案件内容,正大公司代理律师李某表示无可奉告,“法院已经出判决结果,如果他们不服就正常上诉,我们也会正常应诉。”目前程琳米业已提起上诉。销量不足300件 5个“松花江”商标两个无效有关“松花江”商标之争,近几年一直未断。记者看到,正大公司在吉林白城、四川成都、重庆、陕西西安、黑龙江鸡西、江苏无锡等地均有司法案件,在92个涉诉关系中,九成以上涉及侵害商标权纠纷。在88件司法案件中,以2022年占比最多,涉及四川的案件占两成以上,成都“松花江”案就发生在此时。据当时被起诉的商家陶旭彬介绍,他所在的成都海霸王市场有两三百个卖米商家,“许多都被告了,让我们一家赔15万。”他作为第一批被起诉的商家,一审败诉,在二审中因“懒得麻烦,就给了3万和解。”而像他一样选择给钱和解的商家还有好几家。在记者获悉的多份裁判文书中,正大公司称,他们对“松花江”商标投入大量广告宣传,在粮油市场上享有较高知名度与美誉度,被告的突出使用,容易使公众对“松花江”品牌大米产生混淆,对其苦心经营的品牌造成巨大伤害,给公司造成严重经济利益损失,因此他们提出赔偿,金额从几万到几十万不等。“松花江”品牌知名度到底如何?记者调查却发现,其广告鲜见,销量极少。淘宝总计销量不到40份;拼多多的正大旗舰店中,甚至未售卖该产品;京东的正大食品(CP)旗舰店中,4款“松花江”大米总销量不足200件。▲正大公司在电商平台上销售的“松花江”大米吉林一家米业公司介绍,成都的海霸王市场是全国最大的粮油批发市场,“基本所有米商都会来这里。”据陶旭彬介绍,偌大的市场内,由正大公司生产的“松花江”牌大米却并未见过。而在一份关于申请撤销正大公司“松花江”(第1151550号)商标的复审决定书中,正大公司曾称其委托第三人加工生产“松花江”牌系列大米。近年来,正大公司的多枚“松花江”商标也持续被他人申请撤销或申请无效宣告。天眼查显示,目前旗下5枚商标,除两枚被认定无效外,其余三枚均在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正大公司旗下两枚“松花江”商标无效,另外三枚被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多案以撤诉、和解结案有部分商家胜诉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全国多个案件中,最后多以撤诉、和解结案。比如,正大公司起诉西安众望达粮行案中,经营者蒋振峰称,“他们说给钱就撤诉。”当时他和米厂总共给了八 九万。在2021年正大公司与镇赉县吉龙米业的案件中,法院认为,松花江是中国七大河流之一,流经吉林、黑龙江两省,该米业所在地为吉林省镇赉县,属于松花江流域内,在商品上标注“松花江”是为了突出产地,是善意的描述性使用,且字体、排列等与正大公司的商标有明显区别,也有厂家、地址等进行区分,因此不涉及侵权。于2022年判决的西安“松花江”大米案中,粮食经销公司也同样以上述理由获胜。西安中院认为,农产品与其产地具有天然不可分割的联系,大米产品在其商品包装上标识大米的产地具有合理正当属性。▲ 2021年正大公司起诉西安市新城区众望达粮行的案件,正大公司撤诉在此前采访中,长春市市场监管局商标注册部门工作人员曾表示,法律对商标注册只有限制性规定,没有允许性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红星新闻记者看到,“松花江”商标还被成功申请在社会服务、网站服务、颜料油漆等分类中。但工作人员也提到,如果有人认为“松花江”商标会影响松花江大米的销售,也可以以商标不具有显著性而提出无效宣告,“但如果‘松花江’牌大米是知名商标,具有显著性,那就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此时,其他商家在包装上突出放大使用“松花江”3字,就会导致侵权。2025-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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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 余万!“正泰”电线造假团伙终落网近日,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积极贯彻执行护航企业高质量发展“两行动、两措施”工作部署,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5名,捣毁生产、储存、销售窝点5处,查扣价值110余万元的假冒“正泰牌”9个型号电线,共计4100余卷。此案的成功侦破既严惩了犯罪嫌疑人、保护了企业知识产权和正规经营秩序,又维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生命财产安全。2024年10月,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民警高雄在工作中发现一条生产、销售假冒“正泰牌”电线案件线索。获悉案件线索后,环食药侦大队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工作。为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营商环境,全面掌握和摸清违法犯罪事实,实现全链条打击。环食药侦大队组织民警通过近两个月的跟踪、守候等工作措施,逐步掌握了制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生产及加工、储存窝点,摸清了制售假冒品牌电线违法犯罪行为的全过程。“通过调查我们发现,该犯罪团伙为躲避打击,将生产厂址设在河南某地,假冒产品产出后,通过货运公司运输到西安附近租赁的仓库内,然后再向周边地市销售。”环食药侦大队大队长任巍峰介绍道。11月26日,时机成熟后,公安临潼分局抽调30余名警力开展集中收网行动。先后在犯罪嫌疑人租赁的两处库房、某建材商城的三个店面抓获涉嫌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的犯罪嫌疑人王某卫等5人,现场查获价值110余万元的假冒“正泰牌”9个型号电线3100余卷。“经过我们调查,王某卫从今年3月开始组织人员生产、销售假冒‘正泰牌’电线,我们查询其资金流水后发现其仅仅购买原材料的费用就多达800余万,此案的涉案价值总计1000余万。”环食药侦大队副大队长李甜介绍说。目前,王某卫等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临潼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今年以来,公安临潼分局共侦办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等侵犯知识产权类案件2起,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捣毁窝点9处,收缴假冒伪劣产品8000余件。2024-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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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查获7亿高价值品牌服装走私,大量始祖鸟被查扣根据大连海关经过近一年时间抓获了整个团队,该团队在国内订货随后通过海外走私采购并与通关公司伪报物品名及其价值,现场共计1万余件走私服装总价值超7亿人民币,打掉犯罪团伙7个抓获嫌疑人21名。在大连海关回应称,这家快递公司的大部分货物发出地来自加拿大,视频中能看到大部分走私服装都以冬季外套为主,其中还包含不少户外装备,能看到不少冲锋衣羽绒服和始祖鸟鞋款,并且在11月12月的快递数量达到了5000-3W4单,大概率这批户外装备都是在黑五折扣购入的。户外品牌也让海关一直在关注走私问题,在10月初就有代购被查出了携带价值15W的服饰鞋款入境,而在月底又有两名代购选择无申报通道入境查获了79件冲锋衣。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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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家货代公司被查,涉案金额1600万元中国香港海关开启重点打击行动,在圣诞前夕查获了10起跨境转运假货相关案件,涉案金额超1700万港元(约合1597万人民币)。部分涉案货物 图源:hk01香港海关在港珠澳大桥香港口岸入境货物检查大楼随机抽查,竟先后查出3个货柜和一辆入境货车。经海关检查后,共查获约3.5万件仿冒大牌的走私货物,包括皇 家马德里和巴塞罗那等球衣,Chanel、Gucci、LV等奢牌手提包、运动鞋等。若按正常市价算,这批货物价值大约1100万港元。同时香港海关突击搜查了6所位于葵涌区和青衣岛的物流公司,并查获7400件冒牌货,包括手表、电话及服装鞋品,预估市值约600万港元。目前,这起行动中,已有一人被捕,正进行保释候查。同一时间,美国海关和边境保护局(CBP)在路易斯维尔查获了四批从中国运抵的货物,其中包括962件假冒名牌手表、手镯、项链和耳环。若按真品价格算,这批货物的总价值将超过1800万美元。美国海关查获1800万美元假货 图源:CBP深圳一家提供日本物流专线服务的货代公司暴雷,据卖家爆料,这家公司在积压了一批货物的情况下突发公告,称其原日本合作方以补缴税款等理由,拒不履行货物分发配送义务,导致客户货物积压,大部分卖家被压货的货值都在几万到几十万之间,基本都是各类目里的中小卖家公司和卖家的利益都遭受重大冲击。暴雷货代发布公告 图源:AMZ123总体来说,不管是运假货被查,还是钻海关空子被查,这一个个案件都是对跨境电商行业的警示,切勿为了一时的贪欲,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2024-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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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酒与夜郎古酒和解,1.96亿商标纠纷案尘埃落定夜郎古酒业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和解声明》称,夜郎古酒业与郎酒商标纠纷已达成整体和解。近期,川贵两家酒企之间的商业纠纷引发社会关注,夜郎古酒被指控侵犯了郎酒公司的商标权和商号权,四川省泸州市中院一审认定“夜郎古酒”完整包含“郎”并且与“郎”商标字体近似,构成不正当竞争,需向四川郎酒公司一方赔偿经济损失1.96亿元并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一审宣判后,夜郎古酒公司曾发布“严正声明”,声称对判决结果表示遗憾,并称“夜郎古”商标合法有效,企业名称、商标注册历程清晰,不存在不正当竞争。11月18日,夜郎古酒向四川省高院提出上诉。郎酒与夜郎古酒,分别是四川、贵州的白酒品牌,同属赤水河流域白酒产区。2024年11月7日,四川省泸州市中级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使得双方间的巨额商标权争夺引发热议。郎酒方面主张,夜郎古酒在生产、销售的白酒上使用“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侵犯了其“郎”商标专用权,并不断恶意抢注、不规范使用带“郎”商标,试图“搭便车”,还在宣传中故意实施混淆行为,误导公众,主观恶意明显,构成不正当竞争。前述泸州中院一审判决认定,夜郎古酒方面使用与“郎”商标近似的“夜郎古酒”“夜郎春秋”标识,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其生产、宣传、销售前述白酒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其行为违反商业道德,将包含“郎”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且其主观故意明显,侵权行为后果严重,可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其立即停止生产、宣传、销售涉案白酒,赔偿郎酒经济损失1.96亿元,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带“郎”字。一审判决后,夜郎古酒业发布声明称,将向四川省高级法院提出上诉。贵州省白酒企业商会、遵义市酒业协会、仁怀市酒业协会均发布倡议,希望双方秉持和谐共生的理念,放下成见,寻求和解之道,通过友好协商等方式解决争议问题,妥善处理知识产权及所谓“不正当竞争”等方面的分歧。该案一审判决也引发了知识产权实务界和学术界的争论。多名业内专家分析指出,商标是否侵权或商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夜郎古酒’与‘郎酒’,从字数、读音、外形和内涵上看,均完全不同,不构成混淆的标准”。目前,夜郎古酒已撤回上诉,双方达成和解。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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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金额2000余万元!警方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历时4个多月,辗转5个省市。近日,在甘肃省、临夏州公安机关食药环和网安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康乐县公安局成功侦破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国标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0名,打掉假烟存储窝点1个,查获各类假冒伪劣卷烟1492条,查扣涉案手机12部,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2024年8月初,康乐县公安局获取一条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线索,康乐县公安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专案组,进行立案调查。专案组通过资金研判分析、数据关联串并,发现广东籍萧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逐步确定这是一个长期以网络引流、接单、寄递发货、线上收款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卷烟犯罪团伙。随着案件逐渐明朗,专案组兵分四路,分赴云南、四川、辽宁、广西等地开展“端窝点,抓分销”收网行动,于近日将萧某等10名犯罪嫌疑人成功抓获。目前,上述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刑事拘留。专案民警已赴多省积极开展案件线索深挖和扩线追踪工作,争取进一步扩大战果。 来源:康乐县公安局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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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顶格赔偿500万元!此“MK”非彼“MK”?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一起涉“MK”系列商标的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系轻奢时 尚品牌“MICHAEL KORS”的箱包和服饰提供商。原告发现,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品牌管理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与“MK”“MICHAEL KORS”系列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采用近似的包品装潢,故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万元等。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三被告的被诉行为侵害原告“MK”系列商标权且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并全额支持了原告关于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诉讼请求。原告某股份有限公司诉称,其依法注册有“MK”系列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含包、手提包等。经原告长 期使用和宣传,涉案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三被告共同生产、销售的包品上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侵权标识,并采用近似的包品装潢,侵害原告涉案商标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共同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第一,某皮具有限公司合法持有并使用第22557474号“MKO”注册商标、第23279853号“MAITANE KALOS”注册商标从事生产经营行为。某商贸有限公司经某皮具有限公司许可使用前述商标,共同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第二,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前述商标虽被宣布无效,但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客观上不存在侵权行为,不构成对涉案商标权的侵害。第三,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无侵权损害的事实基础,也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实际经济损失金额,应当依法予以驳回。被告某品牌管理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为:其运营淘宝店铺,通过合法途径从某皮具有限公司、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进货,在网上销售被控侵权产品,不构成对原告权益的侵害。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涉案使用的“MAITANE KALOS”系列标识与原告涉案商标极为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为第18类包等,与所取证的被诉生产、销售、宣传包品的行为属于相同类别,构成相同商品。考虑到原告提交了涉案商标在相关领域中具有极高知名度的证据,相关公众具有极大可能性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认为原告与被诉行为主体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认定前述被诉行为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三项之规定,构成对原告涉案商标权的侵害。其次,在案证据显示,原告在其包品上广泛、持续的使用涉案装潢元素,该老花底纹已与其包品形成了稳定对应关系,属于具有一定影响的装潢。而涉案包品上使用的被诉装潢,使二者在视觉上几乎无差,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极易导致混淆,故认定涉案使用被诉装潢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认可其共同生产、销售被诉包品。关于某品牌管理公司是否仅为一般销售商,考虑到三被告系关联公司,具备经营上的紧密联系,某品牌管理公司对被诉行为应系明知,其与某皮具有限公司与某商贸有限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了被诉行为,应当一同承担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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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金额超百万元!散装鸡蛋假冒品牌鸡蛋,4人团伙受审以低价收购散装鸡蛋,喷码“变身”品牌鸡蛋,再加价出售牟利,4人团伙因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公诉至法院。2024年12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未经北京德某某公司许可,生产、销售假冒“德某某”牌鸡蛋,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杨一某向被告人张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170余万元。被告人杨二某向被告人张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被告人徐某向被告人杨二某采购上述鸡蛋并对外销售至本市海淀区等地,涉案金额共计7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杨二某均向北京德某某公司退赔22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一某、杨二某、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中被告人杨一某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杨二某、徐某情节严重,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三人刑事责任。据被告人张某供述,自2020年起开始售卖冒牌“德某某”鸡蛋,为牟取非法利益,张某到北京周边收购散装鸡蛋,低价出售给杨二某,他再加价出售给徐某。另据被告人徐某供述,其从杨二某处进货,一箱鸡蛋获利5元左右。庭审中,针对上述指控事实,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并发表了公诉意见,四名被告人及各自辩护人发表了质证意见及辩护意见。四名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表示真诚悔罪。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来源:海淀法院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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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C 初步裁定联想摩托罗拉智能手机侵犯爱立信专利当地时间2024年12月17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发布初步裁定,认定联想集团旗下的摩托罗拉移动公司生产的部分智能手机侵犯了爱立信公司持有的5G无线技术专利。获悉,爱立信于去年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起诉讼,指控联想旗下摩托罗拉的Moto G、Edge和Razr系列手机侵犯其无线通信相关专利。ITC法官在初步裁决中表示,这些手机产品侵犯了爱立信的5G专利技术,摩托罗拉移动(Motorola Mobility LLC)、联想(美国)公司(Lenovo (United States) Inc.)和摩托罗拉(武汉)移动技术公司(Motorola (Wuhan) Mobility Technologies, Communication Co., Ltd.)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第337条的相关规定,涉及将某些智能手机及其组件,或包含这些组件的产品进口到美国、销售用于进口或进口后在美国境内销售的行为。此次裁定可能导致部分联想智能手机被禁止进口至美国。ITC初步裁定,爱立信的四项专利No. 10,426,817、No. 10,306,669、No. 11,317,342以及No. 11,515,893均为有效,联想侵犯了这些专利的关键权利要求。爱立信还成功证明,其在美国的产业存在技术性投入,符合《337条款》中“国内产业”要求的标准。尽管联想对这些指控提出异议,但ITC审理委员会认为,爱立信的专利仍然有效,并且该公司在其国内市场上有相应的技术产业支持。据此,ITC判定联想构成侵权。ITC全体委员计划于2025年4月对爱立信的指控作出最终裁决。目前,两家公司在南美、英国和美国北卡罗来纳州等地都在进行专利诉讼。据悉,爱立信已在巴西和哥伦比亚获得初步法院命令,禁止联想智能手机在这两个国家销售。然而,2024年10月,美国联邦上诉法院再次审理了联想的请求,要求颁发禁令以阻止南美禁令的执行。双方在专利纠纷中互有胜负,2024年11月15日,ITC行政法官Cameron Elliot在一起涉及非标准必要专利的案件中,裁定爱立信的两项专利权利要求无效。然而,在另一项调查中,ITC法官Mary Joan McNamara支持爱立信引用其5G NR(新无线电)技术专利的做法,即便这一标准尚未最终确定。麦克纳马拉法官驳回了联想提出的“不确定性”抗辩,认为爱立信有权在标准确定之前引用其相关专利。目前,联想和爱立信尚未对此裁决发表回应,双方在全球范围内的专利纠纷仍在继续。附裁定全文:2024-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