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保护“水星家纺”、J公司、J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3倍!2000万!
更新时间:2025-05-08 关注:22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某、J公司、J分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系第9517532号“”商标的商标权人,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是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纺织品)商品。J公司、J分公司、蒋某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近似的“
”“
”等标识,在企业名称、网络域名中使用“水星”“shuixing”并使用原告自2004年开始持续使用的“恋一张床,爱一个家”广告语,以及自称“23年大品牌”等。上海水星家纺公司认为,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的行为共同侵害了上海水星家纺公司涉案权利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认定涉案权利商标为驰名商标,判令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侵权,并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上海水星家纺公司主张权利的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在第24类被罩、被子、床单等商品上,而被诉侵权商品为床、床垫,属于《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中第20类的“家具”类似群,二者不构成类似商品,且其中一个被诉标识为注册商标,故本案有认定驰名商标的必要。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的涉案权利商标经过持续使用已具备较高知名度,构成第24类商品上的驰名商标。被诉侵权标识的使用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为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权利商标或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存在关联,进而淡化涉案权利商标的显著性,构成商标侵权。J公司、J分公司在其商品手册上使用含有“水星”的企业名称、域名“shuixing.cm”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鉴于J公司、J分公司在明知上海水星家纺公司及其涉案权利商标在家居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情况下,仍长期大规模在其生产、销售的床、床垫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权利商标相近似的标识,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故以其侵权获利为计算基数适用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最终判决J公司、J分公司和蒋某停止商标侵权,J公司、蒋某赔偿上海水星家纺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及合理开支15万元。
法院/案号 |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3)沪73民初1334号 | ||||||
案由 | |||||||
合议庭 | 审判长 叶菊芬 审判员 易 嘉 陪审员 张翠芳 | ||||||
当事人 | 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振坤,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春晖,北京康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蒋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子超,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J公司。 被告:J分公司。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两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闻悦,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蒋某、J公司、J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第9517532号“ 二、被告蒋某、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000万元; 三、被告蒋某、J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15万元。 | ||||||
涉案法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