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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知识产权保护;假冒汉斯格雅、安华、悍高、老板等卫浴行业多宗“打假”案件被公开近日,卫浴行业再有多宗“打假”案件被公开,被侵权品牌包括汉斯格雅、安华卫浴、悍高集团、老板电器,其中多宗案件由企业主动公布。本批案件中包含值得业界关注的较典型案件,汉斯格雅在展会期间现场“打假”,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标杆;而老板电器状告老板卫浴胜诉获赔500万元,则成为近期同类案件中获赔金额较大的案例。汉斯格雅:两大展会期间举报多起侵权行为今年6月,汉斯格雅在公众号披露曾在法兰克福卫浴展及上海厨卫展期间举报的多起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案件。在今年的法兰克福暖通制冷及厨房卫浴展览会(ISH)上,汉斯格雅代表在展会首日就向海关举报了13起侵权案件,涉及汉斯格雅多款淋浴喷头的知识产权。其中,土耳其展台的一款可拉伸T型龙头,其设计与汉斯格雅原版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汉斯格雅的外观设计专利。汉斯格雅迅速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品牌权益。无独有偶,在第29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KBC)期间,汉斯格雅针对涉嫌侵害境雨(RAINFINITY)、沛适飞(PULSIFY)、双星雨(RAINDANCEALIVE)、薇怡斯(VIVENIS)等系列产品外观专利的仿冒品,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起行政投诉。最终,8起投诉均得到官方支持,侵权展商被要求立即下架产品并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胜利不仅维护了汉斯格雅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标杆。安华:黄山一建设项目使用假冒产品被查处据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近日通报,黄山市歙县一建设项目使用假冒“ANNWA ”(安华)产品被查处。据通报,2024年3月,当事人联系朋友从某网络平台上采购了62个标有“ANNWA”标识的蹲便器。8月,当事人又从同一渠道采购了22个标有“ANNWA”标识的台上盆。涉案商品经“ANNWA”商标注册人协助辨认,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发票,仅能提供网络平台的支付记录截图,不能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和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1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悍高:多家网店销售假冒水槽产品被查今年6月,悍高集团在公众号公布多宗侵权案件。“6·18”期间,悍高集团联合执法机关开展“净网清源”专项行动,针对电商平台假冒伪劣产品展开集中整治。此次行动中破获的典型案件包括:5月10日,警方抓获通过淘宝网店“HIGOLD悍高厨卫”销售假冒悍高水槽的蔡某、陈某等人,涉案金额20余万元;5月21日,京东平台“特丰翰餐厅家具专营店”等四家网店经营者彭某韩因销售假冒产品被抓获,涉案金额同样达20余万元;5月29日,淘宝“悍高家装企业店企业店”等两家网店经营者陈某伟,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提醒消费者规避风险,悍高集团同步曝光了截至2025年6月的侵权店铺名单。其中,淘宝平台涉及“悍髙线上官售”“悍髙企业工厂高品质”等十余家店铺;京东平台包括“高端五金经营部”“繁城空间功能收纳小店”等;拼多多平台则有“HIGAO优品五金收纳”“河北悍工高家装五金”等店铺。这些网店未经品牌授权,所售商品无法享受官方售后,且涉嫌商标侵权。老板电器:状告潮州“老板卫浴”获赔50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4年年度案例,其中一宗涉及侵犯老板电器商标专用权。据通报,原告某电器公司系“老板”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等。涉案五被告通过某陶瓷厂(陈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科技公司(股东为吕某某和吴某某夫妻二人)及其个人名义,以及诉讼中被陈某某和吕某某建议注销的广东某厨卫公司、吕某某作为唯 一董事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某厨卫公司等名义,在生产、销售的坐便器、花洒、水槽等卫浴产品上使用“老板”“老板卫浴”“www.老板卫浴.net”等标志,同时在企业名称、个人或公司账号名称、店铺名称中使用“老板”字样。原告某电器公司认为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对“老板”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29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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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案知法 | 侵犯商业秘密案 “窃密跳槽”、跳槽前窃取万余份涉密文件某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5月19日,湖北省鄂州市检察院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处(以下简称葛店检察处)检察官回访H公司时,该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护航企业发展的做法予以高度认可。这次回访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就职于该企业的技术高管庄某因“窃密跳槽”被追究刑事责任。H公司是国内光电行业龙头企业S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回溯到2022年3月,刚调任至H公司三个月的庄某,突然提出离职,公司依照惯例对其进行信息安全稽核,发现庄某在离职前夕,私自下载公司涉密文件11000余份。H公司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报警。原来,早在2022年6月,庄某就通过中间人介绍与H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J公司接洽。他在离职前夕私自下载涉密文件,并拆卸了公司电脑硬盘,意图拷贝涉密文件。同年7月底,庄某化名“蔡某”入职J公司。“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直接关系罪与非罪。”检察官介绍说,该案案情重大、情况复杂,专业性极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为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技术信息的获取权限、过程及被侵权单位损失认定等关键内容加强侦查取证。涉案技术信息经鉴定确认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经评估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06万元。2024年3月15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庄某提出上诉。2025年3月27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审结并非终点,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要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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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文创产品保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擅售“Labubu”“Molly”形象的服装箱包,惩罚性赔偿500万元!涉“泡泡玛特”文创产品保护侵害著作权纠纷案【基本信息】案号:(2021)京0108民初52828号(2023)京73民终3517号原告: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告:中山包某服饰店等【案情摘要】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简称泡某玛特公司)依法享有“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四个卡 通美术作品(简称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其主张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简称二被告)生产,并在其运营的多个抖音帐号上以发布短视频、直播销售、开设小店店铺的方式销售带有涉案美术作品形象的服装及箱包侵害了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一审法院认为,二被告被诉行为侵害了泡某玛特公司就涉案美术作品享有的复制权、发行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惩罚性赔偿,二被告明确知晓涉案行为构成侵权,在收到本案起诉材料乃至被行政处罚后仍持续实施涉案行为,主观故意非常明显;且涉案行为持续时间长、销量及规模可观,属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关于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主张的惩罚性赔偿基数,鉴于本案中无充分证据证明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者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的违法所得,又鉴于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提交了多份与涉案美术作品或其他美术作品相关的授权合同及相应的发票、合作宣传网页打印件,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因此,法院认为本案宜参照权利使用费予以计算赔偿基数。法院结合前述授权合同实际履行及证据情况,许可使用的权项、方式、范围、期限等因素与涉案行为的可比性,同行业同类型产品通常的权利使用费标准等因素,同时考虑在法院反复释明并要求提交其真实收益证据的情况下,中山包某服饰店及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仍坚持不提交能够客观、全面反映其获利证据的情节,认定本案中“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美术作品的权利使用费分别为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关于惩罚性赔偿的倍数,法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首先,涉案四个美术作品的IP收入在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收入占比达7%至15%不等,可见其知名度及影响力较高。其次,涉案产品款式多、销量高,证据显示部分款式仅直播时即销售数百上千件,系中山包某服饰店及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的主打产品。再次,涉案行为持续至该二被告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至2022年7月。最后,该二被告收到本案起诉材料后,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又因直播销售或附赠印有“Molly”美术作品图案的衣服和手提袋于2022年5月27日被行政处罚,在接受行政处罚后,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仍继续通过名称为“苏某(某团队)”某短视频帐号直播销售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涉案产品,可见其主观侵权故意明显,且情节严重。综合以上因素,本院对侵害涉案美术作品的行为确定惩罚性赔偿倍数为1倍。综上,法院认定中山包某服饰店、中山苏某服饰有限公司应共同就涉案侵害“Molly”“Labubu”“Skullpanda”“Dimoo”美术作品的行为分别赔偿北京泡某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2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100万元,共计500万元。二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典型意义】本案系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典型案例,对涉案不同美术作品的赔偿基数进行精细化计算,严厉打击了已被行政处罚且被起诉但仍持续规模化侵权的行为。本案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繁荣发展,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作出了积极探索。来源:北京高院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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