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华为终端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HUAWEI Mate40 RS手机自上市以来,以其独特的外观设计备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却被众多非法厂商抄袭、摹仿,不仅引发了大量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仿品的低劣质量也极大程度地损害了华为公司的品牌形象和商誉。2023年至2024年,华为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对侵权厂商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天宇公司)提起诉讼。本案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最终于近期尘埃落定,天宇公司的再审申请被最高院驳回,华为公司获百万判赔。《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关于损害赔偿数额,应按《专利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予以确定。特别是,在权利人已经尽力举证,而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人民法院可以参考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判定赔偿数额。本案中,涉案专利与现有设计相比具有明显区别,且其对应的专利产品经过华为公司宣传推广,具有较高知名度。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在华为公司专利产品上市同期推出,被诉侵权产品在京东、拼多多等平台多个店铺均有销售,在网络平台销售及媒体热度较高。华为公司根据京东平台上显示的售价和销量进行了公证,主张销售收入7846066元,并提交针对手机利润的报道,主张被诉侵权产品的利润率为20%-30%。根据天宇公司提供案外人的说明,涉案侵权产品采购金额至少达到2255300.5元。法院参考上述主张及证据计算的赔偿数额高于华为公司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华为公司主张的赔偿额予以全额支持。天宇公司尚有多款其他型号手机外观与涉案专利及被诉侵权产品相似,侵权行为较为恶劣。天宇公司主张刷单虚增销量,在案证据无法直接证明其主张,且刷单或虚增销量行为明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误导消费者,损害权利人利益,因此不能成为免除侵权人赔偿责任的正当理由。综上,从涉案专利创新性、天宇公司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并结合天宇公司制造涉案被诉侵权产品的销量和所获利润均较大,给华为公司的市场份额造成较大影响等方面综合考虑,本案对华为公司请求判令天宇公司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额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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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法院/案号 | |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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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迁 |
| 师毓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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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青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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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周睿隽 |
| 高云萱 |
| 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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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雨,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红,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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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专利号为ZL202030132015.X、名称为“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华为终端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0000元; |
|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
再审裁判结果 | 驳回北京天宇朗通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一日 |
|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