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江门中院:“1688”商标首次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在物流行业跨类维权成功
更新时间:2026-03-26 关注:39
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系第18018774号“1688”、第803581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核定使用于第35类“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阿里巴巴公司诉称,其持续对上述商标进行使用宣传,在电子商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江门市某晖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一六八八物流有限公司)以“一六八八”作为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kp1688.com”域名,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含有“1688”的标识,经营物流、仓储等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0万元。
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两枚注册商标在被诉侵权行为发生时已处于驰名状态,被告的行为构成对驰名商标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注销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1. 驰名商标认定的必要性:涉案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在线市场”,被诉行为涉及“物流仓储”服务,两者虽类别不同,但服务功能、目的高度关联,易致公众混淆,故有必要认定商标是否驰名。在案证据足以证明两枚商标已为中国相关公众普遍知晓,具有较高知名度,应认定为驰名商标。
2. 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认定:被告使用的图形标识、曾用名“广东一六八八物流有限公司”及域名“kp1688.com”中,“1688”系显著识别部分。该标识虽为数字组合,但经持续使用在电子商务及上下游行业已获较高知名度。被诉行为易使公众误认被告与原告存在特定联系,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 侵权赔偿体恤小微企业:被告经营规模小、侵权情节较轻,诉讼中主动更名、关停网站,态度积极。原告未能证明实际损失或被告获利,其索赔200万元明显过高。法院综合商标知名度、侵权情节及维权合理开支,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万元。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5)粤07民初49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 ||||||
审判长 叶毅贞 审判员 肖文文 审判员 赵 沂 | |||||||
林 愈 | |||||||
书记员 | 吕晓红 | ||||||
原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鹤心,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 |||||||
被告:江门市某晖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广东一六八八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江门市某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涉案第18018774号“1688”、第8035814号“ 二、江门市某晖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三、驳回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八)项、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九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九条、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十七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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