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无锡中院:认定“贝壳”为驰名商标,在房产关联行业中予以跨类保护
更新时间:2026-02-02 关注:99
——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裁判要旨
1. 涉案“贝壳”商标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认定驰名商标应综合考察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范围与投入、市场声誉及既往保护记录等因素。第7859829号“贝壳”商标自2020年以来,第25199365号“贝壳”商标自2018年以来持续使用至今,经天津小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屡次获得重大奖项,被各主流媒体大量宣传报道,至2022年被告公司成立时,涉案两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知悉。贝壳作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房产交易和服务平台,通过贝壳找房官网、APP以及各城市签约服务中心,积累了众多用户,线上线下共同推动了“贝壳”商标获得市场知名度和公众认同。综上,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涉案两件“贝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可以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
2.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标“贝壳”系常见词汇,天津小屋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其使用和宣传获得显著性,并在房产交易和服务行业以及在线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公司从事建筑行业,其业务范围亦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与房产行业存在一定关联。被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装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服装等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贝壳装饰”进行商业推广,“贝壳装饰”主要识别部分为“贝壳”,与涉案商标呼叫、字形均相同,结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标识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告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天津小屋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在被告公司使用“贝壳”字号进行注册登记时,涉案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公司理应知晓并予以避让。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显然是为了攀附涉案商标商誉,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