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江苏高院:二审维持!三只松鼠之“松鼠小贱”维权成功,适用惩罚性赔偿600万元获全额支持
更新时间:2026-01-09 关注:106
一、关于侵权定性
在接触可能性判断方面,权利作品于争议发生前通过公开发表与商业使用为公众所知,且权利人在与侵权人相关的其他诉讼中曾提交该作品证据,足以认定侵权方具备接触该作品的高度可能性。在实质性相似判断方面,美术作品应以整体设计元素、图形构成及视觉效果为核心进行综合判断,局部细节差异不影响整体认定。被诉侵权作品系列形象虽然在局部细节上与权利作品存在差异,但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和基本构成上构成实质性相似。综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作品系列形象构成了著作权侵权。
二、关于侵权定量
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面,法院采纳了三只松鼠公司以综合计算模式的主张。对于可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销量的部分,因侵权人具有攀附权利人商誉的故意且被认定构成情节严重,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条件。以三只松鼠公司所受到的损失作为惩罚性赔偿的计算基数,并施以2倍系数计算;对于无法查明被诉侵权产品销量的部分,由法院适用法定赔偿进行酌定。除此之外,赔偿金额还另外包括三只松鼠公司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经综合计算,本案总赔偿金额为610万元。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3)苏02民初590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苏民终877号 | ||||||
| 案由 | 侵害著作权纠纷 | ||||||
审判长 刘 莉 审判员 史 蕾 审判员 张长琦 | |||||||
书记员 | 王 欣 | ||||||
上诉人(原审被告):兴化市启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鑫辉,江苏天庭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春华,上海沪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春雷,江苏金知同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 |||||||
原审被告:惠山区钱桥蛮好七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者:刘某某,女。 原审被告:江苏好吃来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姜某某,男。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惠山区钱桥蛮好七电子商务商行、兴化市启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江苏好吃来食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松鼠小贱”系列形象著作权的行为; 二、兴化市启航食品贸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00万元,合理费用10万元; 三、驳回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