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南通中院:在持有防御商标的情形下,仍对“中科ZK”予以驰名认定与跨类保护
更新时间:2025-12-31 关注:96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源于1983年成立的中科南京地理研究所科技咨询开发服务部,主营健康保健食品领域,2002年09月13日,在30类上申请注册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核定的商品项目“非医用营养液,螺旋藻(非医用营养品),非医用营养膏,非医用营养粉,非医用营养胶囊,食品用糖蜜,蜂蜜,非医用蜂王浆,食用蜂胶(蜂胶),非医用营养片”。
在一电商平台上,发现被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开设店铺,销售的“中科富硒磁疗能量枕”,在实物及包装袋上均使用“中科富硒”,并标明富硒磁疗能量枕,中国养生保健枕高端品牌。
基于以上事实,原告委托代理律师固定证据后,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该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认定原告的第3305925号“中科ZK”商标为驰名商标,要求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赔偿损失。
本案的争议焦点:其一,是被诉侵权发生时,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名下的商标是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其二,是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在20类(枕头)上已享有防御商标的情况下,是否有必要主张跨类认定30类“中科ZK”为驰名商标。
对此,代理律师进行全面举证,通过多维度、长跨度综合举证,从原告及商标最开始的使用及持续使用证据、广告宣传的投入金额及覆盖地区、销售区域份额及纳税、多次获得司法和行政保护等多方面,通过证据非常直观的展示了所主张认驰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证明在侵权发生时,权利商标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裁判文书摘要
案由 | 侵害商标权纠纷 | ||||||
审判长 王立朋 审判员 顾 华 审判员 张祺炜 | |||||||
袁境薇 | |||||||
当事人 | 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瞿东亮,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佰芹,上海段和段(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 ||||||
被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3305925号“ 二、被告南通某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元; 三、驳回原告中科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 ||||||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日 |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十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