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上海高院:二审维持判赔3000万!认定驰名商标并予以跨类保护,小米维权成功
更新时间:2025-12-19 关注:214
——上诉人潮州市海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苏某某与被上诉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潮州红米零度卫浴有限公司、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小米公司“小米”“ 小米公司于第11类注册的防御商标不影响对第9类“小米”“ 一是关于驰名商标保护的立法初衷。驰名商标制度的立法目的是给予商标与其知名度相匹配的保护力度。由于驰名商标凝结了更高的商誉,具有更强的识别性,承载了权利人为维护品牌价值而付出的更多劳动,故基于驰名商标可获得的保护,较之普通商标或企业名称权益而言,在禁用效力可及的范围、损害赔偿金额大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倘若仅仅因为商标权人出于防御目的在其他类别上注册商标,而禁止其选择以持续使用的、高知名度的商标提起诉讼,则商标权人在全面布局商标体系时所获得的保护反而更弱,这既不符合法律逻辑,也与法律保护驰名商标的初衷背道而驰。 二是关于民事权利处分的商业实践。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处分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包括选择有利于自己的权利基础并主张相应的权利事实,当事人在相同或类似产品上注册的防御商标并不影响驰名商标的认定。商业实践中,企业为了有效维护自身商誉,在进行商标整体布局时,除了在核心产品或服务类别申请注册商标外,还会通过注册防御商标的方式实现对原有商标的延展性保护,作为事前预防侵权的商业策略。然而,在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中,防御商标因其未实际投入使用或使用范围有限,往往难以实现较好的事后救济效果。因此,发生商标侵权纠纷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允许商标权人根据自身的商标体系和诉讼策略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商标作为诉讼的权利基础。 三是关于小米公司受损法益的承载对象。由于小米公司的主营业务集中于第9类手提电话、笔记本电脑等,其对第9类“小米”“ 因此,基于前述理由,为了实现对商标的有效和全面保护,在权利人已选择以认定驰名商标为权利基础进行诉讼并说明理由的情况下,其诉求应被予以充分考虑,不能仅因防御商标的存在而否定审查驰名商标的必要性。 综上所述,小米公司享有第11类“ 二、海擎公司及苏某某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被诉“ 海擎公司主张其合法使用的第32483813号“ 苏某某于2023年初经受让获得“ 三、海擎公司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小爱同学”已成为小米公司及其产品的指代象征,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应被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的权益保护范畴。被诉侵权语音指令“小爱小爱”的主要识别部分系“小爱”,与小米公司“小爱同学”中的主要识别部分相同;海擎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马桶产品上使用“小爱小爱”作为语音唤醒和操作指令,并在产品销售页面进行广告宣传,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营的马桶产品来源与小米公司可能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导致混淆,故本院认定海擎公司的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一审判决的判赔数额是否合理 海擎公司及苏某某在其已被小米公司诉至一审法院,且苏某某的第32483813号“ 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认定海擎公司以侵权为业,并以销售利润计算其侵权获利。关于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业利润率,一审法院在海擎公司未如实证明其销售利润的情况下,采纳按照同行业其他品牌近年来毛利率平均值计算的方式,得出利润率为29.29%,属于合理推算范畴。根据上述情况,一审法院确认海擎公司及苏某某的侵权获利,按照2倍惩罚性赔偿进行计算,并考虑小米公司的维权合理开支,已超过其3,000万元的诉讼请求,故一审法院全额支持小米公司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一审法院对赔偿数额的计算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2023)沪73民初2341号 二审法院/案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2025)沪民终305号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一审合议庭 审判长 范静波 审判员 孙 闫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凌 晨 审判长 徐 俊 审判员 林佩瑶 审判员 陈璐旸 岳 娆 书记员 岳 娆 上诉人(原审被告):潮州市海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潮州市零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旷怡,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思盼,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曼洁,广东川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小米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经理。 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丹丹,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川,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潮州红米零度卫浴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青,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结果 一、零米公司、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于第8228211号“小米”、第8911270号“ 二、零米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使用带有“小爱小爱”语音指令的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零米公司、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知识产权报》非中缝版面刊登声明(声明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消除其对于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造成的不良影响;如逾期不履行,一审法院将在相关媒体上发布本案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零米公司、苏某某负担; 四、零米公司、苏某某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0万元;红米零度公司对于前述赔偿款中的2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五、驳回小米科技公司、小米通讯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七条第七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项、第五项、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八十一条。”商标在本案中应否认定为驰名商标?
”商标是否驰名的认定,具体分析如下:
”商标投入的宣传、经营成本也最高,因此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无论其导致混淆还是淡化的法律后果,小米公司受损的法益都集中于持续使用、高知名度的第9类“小米”“
”商标,而非较少使用、低知名度的第11类“
”商标。因此,从损害填补的角度来看,有必要对第9类“小米”“
”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
”商标并不影响其主张认定第9类“小米”“
”商标为驰名商标,本案仍有必要对“小米”“
”商标是否驰名进行审查,并不违反驰名商标“按需认定”原则。
”商标与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均含有“小米”文字,且读首均包含“XiaoMi”;被诉“
”商标与第8911270号“
”商标均含有字母“M”,且为两枚商标中的主要识别部分,呼叫相近,结合“小米”“
”商标较高的知名度和显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误以为其与小米公司之间具有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故“
”商标与“小米”商标、“
”商标与“
”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注册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自始无效;且该商标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并不包括马桶类产品,故海擎公司超出核定范围的使用不属于对其所谓注册商标使用的行为,故其合法使用抗辩不能成立。
”商标专用权时,“小米”商标已具有较高知名度,苏某某理应知晓,但其仍许可海擎公司使用,主观恶意明显,且其授权行为是海擎公司实施后续商标侵权行为的源头,客观上在本案商标侵权行为中起到了关键作用,故对其不构成共同侵权的主张不予采纳。
”商标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的情况下,仍在京东平台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足以证明海擎公司及苏某某主观恶意明显。同时,海擎公司自2022年12月6日在京东平台通过开设“小米零度旗舰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总额达93,047,847.42元,销售总额及侵权获利巨大,侵权持续时间久,侵权规模大,相关公众已对其生产、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的来源与小米公司产生误认,已实际产生市场混淆的效果,并严重减弱了小米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显著性,致使其利益受到损害,属情节严重。综上,海擎公司及苏某某故意侵害小米公司享有的商标权且情节严重,一审法院判令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于法有据。
案由 法官助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