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 岳阳中院:美术字体“火青春”构成作品,在先著作权受保护
更新时间:2025-11-06 关注:54
一审法院/案号 | |
二审法院/案号 | |
案由 |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
二审合议庭 | |
书记员 | 聂凤 |
当事人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洞庭水湘食品有限公司。 | |
一审裁判结果 | 一、火青春公司、洞庭水湘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万利扬食品厂“火青春”美术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销毁含有“火青春”标识的包装物; 二、火青春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万利扬食品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 三、驳回万利扬食品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
二审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二审裁判时间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