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25〕3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2年至2024年间,被告人陈某某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通过某电商平台销售假冒“CASETIFY”品牌的手机壳等产品,非法销售金额达90余万元。据被告人供述,其在商品名称中标注了“CASETIFY”字样吸引顾客,又从网上找来“CASETIFY”手机壳的照片放在商品链接进行宣传,还专门找人刷单冲销量。单个手机壳的进货成本约13元,其售价约25元,因价格比官方低很多,一般顾客不会询问是否是正品,消费者对购买的是假货心知肚明。2024年11月,被告人陈某某被民警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商标注册权利人12万元并取得谅解。法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退缴相关违法所得并预缴全部罚金。长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在案发后积极赔偿权利人并取得谅解,且退缴相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结合案件的犯罪事实和情节,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综上,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陈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未提出上诉,公诉机关亦未抗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院/案号 | |
案由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
合议庭 | |
| 郁丽婷 |
当事人 |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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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人陈某1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二、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
裁判时间 |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
涉案法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