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德通 |【典型案例】梁某甲等四人假冒注册商标、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
更新时间:2025-05-30 关注:9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于2022年3月份开始,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委托他人制作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饰并对外销售,销售金额140000余元。其中,被告人梁某甲负责送货、销售,被告人梁某乙负责打包、送货等。另查明,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以下简称即墨公安分局)在被告人张某位于青岛市即墨区通济街道办事处八里庄二村当场查扣假冒某乐、迪某特品牌服装18025件,经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579650元。被告人王某某于2022年4月份开始,在未经商标所有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向被告人张某销售假冒某乐品牌商标327740件,共计27100元。
即墨公安分局于2023年2月20日以被告人梁某甲、张某、梁某乙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王某某涉嫌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即墨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8月29日,即墨区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对梁某甲等人提起公诉。
2023年10月26日,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甲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十八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梁某乙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以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