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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原神游戏vs原神酒店驰名商标案二审当原神游戏遇上原神酒店,近日,上海高院二审维持一审判决认定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构成驰名、认定原森(原神)公司经营电竞酒店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关于商标侵权及驰名商标认定:首先,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米哈游公司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通过《原神》游戏的上线运营以及米哈游公司长期的使用、宣传,在被诉侵权行为即2022年4月原森公司使用“原神”作为字号及涉案酒店名称等行为发生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达到驰名程度。其次,将原森公司在涉案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的“原神”等字样或标识与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文字相同、字形相近;将原森公司变更后在酒店名称及户外招牌中使用的“原森”标识与第 32674065号原神商标相比,两者字形及读音相近。再次,米哈游公司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而原森公司提供的系酒店住宿及网络预定服务,两者属于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服务。但是......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程度。涉案第32674065号原神商标已经驰名,且“原神”系臆造词,其本身显著性较强。在此情况下,原森公司在涉案电竞酒店名称、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及网络平台上涉案酒店预定页面中使用摹仿该驰名商标的“原神”“原森”等标识的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涉案酒店与米哈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原森公司该种使用被诉侵权标识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上述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具有不正当利用驰名商标市场声誉的主观意图。附二审判决书:2025-12-08 -
中安德通 | 崇明检察机关揭露家族式制假售假真相、制假数额高达4000万余元!香奈儿、古驰、路易威登……当你在某些交易平台看到这些低至“骨折价”的所谓奢侈品爆款时,可曾想过,它们可能出自一个组织严密的家族式制假团伙?日前,由崇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季某某等6人假冒注册商标案依法宣判。该案是崇明区迄今涉案金额最大、涉案人数最多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六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五年九个月不等,并处十五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的罚金。案件伊始,迷雾重重。涉案人员多达十余人,交易数据数百万条,关键人物到案后对团伙架构闪烁其词,使得侦查工作一度陷入僵局。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方向从“口供突破”转向“证据锁定”,重点梳理电子数据,构建严密证据链。通过讯问认罪态度较好、作用明确的人员,一个以季某某为核心、亲属为骨干的家族式制假售假网络逐渐清晰:季某某统筹全局,弟弟负责研发、质检与选料,儿子负责销售,另有专人负责采购、生产管理和外包加工。然而,面对铁证,部分被告人仍以“不知是假货”为由试图脱罪。关键转折点出现在一张“话术单”上——季某某为应对查处,事先准备了一套说辞,指示同伙在被抓时统一口径,谎称“老板是阿凯”“不知道发货去向”。这份精心设计的“话术单”,反而成为其“明知故犯”的有力证据。承办检察官进一步结合其未获品牌授权、售价远低于正品、在微信中发布制假工作指令等多方面证据,彻底击穿了被告人的谎言。涉案物品图片季某某既有制假行为,也有售假行为,究竟应如何定罪?为厘清“制假”与“售假”之间的关联,检察官引导侦查并开展自行补充侦查。通过梳理季某某与工厂负责人之间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发现,其通过提供皮料、五金和样板包等原材料的方式与他人合作生产假包。同时,物流信息和仓库管理人员的证言证实,查获的仓库既是“制假存储点”,也是“售假发货点”。由此,一条从生产到销售的完整犯罪链条被彻底揭露。检察机关认定,季某某等人深度参与制假环节,实施的制假、售假行为针对的是同一批货物,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整体评价。起初,审计得出的结论是:季某某团伙对外销售假包1000余万元。但检察官并未就此止步,而是进一步追问:仅以销售数额评价,能否全面反映季某某团伙犯罪的危害性?通过深挖数万条聊天记录,检察官发现工厂主雇佣的财务叶某某手机中存有2018年以来的全部生产数据,金额高达3000余万元。此外,季某某还与另一工厂主罗某某之间存在频繁大额转账,后经查实系二人货款往来。根据补充审计,检察官最终追加认定季某某制假数额为4000余万元。为何“做的”远多于“卖的”?针对这一疑点,承办检察官通过审查销售记录的连续性、收款的渠道与方式,发现季某某曾更换用于销售的手机,导致部分销售数据缺失。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非法经营数额”包括制造、储存、运输、销售等全部环节的侵权产品价值,故检察机关依法以制假数额4000余万元作为定罪量刑依据。期间,季某某辩称生产了六七成“无标白版包”,不应计入犯罪数额,企图减轻罪责。其辩解是否成立?对此,检察官通过讯问生产人员、审查客观证据、分析生产目的,发现“白版包”虽有,数量却被严重夸大。最终,季某某承认:“生产少量白版包是为了放在铺面里展示,防止被查,客户一看款式就懂是什么品牌”。后检察机关对确有证据的白版包数额予以扣减,确保罚当其罪。在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认定季某某为主犯,其余五名领取固定工资、从事辅助工作的被告人为从犯。“我们始终坚持全链条打击理念”检察官介绍道,“依法追诉上下游涉案人员,将打击范围延伸至假冒商标标识制造等环节,才能实现对侵权行为的全链条惩治,筑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屏障。”此外,为保障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承办检察官在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及时向商标权利人送达文书,支持帮助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检察官耐心释法说理下,六名被告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主动退赔权利人110余万元并取得谅解。创新是发展的引擎,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各类市场主体务必诚信经营,严守法律红线,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广大消费者也应主动选择正品,自觉抵制侵权假冒商品,共同营造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良好市场环境。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达到本条前三款相应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第二十三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酌情从重处罚:(一)主要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的;···第二十五条 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来源:崇明检察2025-12-05 -
中安德通┃最高院判决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案、赔偿1.66亿元!“离心压缩机选型”软件及技术秘密侵权纠纷案——隐名设立同业公司技术秘密侵权行为及侵权责任的认定【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592号〔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及商业秘密纠纷案〕【基本案情】沈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某集团)及其子公司沈阳透某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透某公司)起诉称:两公司拥有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核心技术(包括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和选型软件)。沈阳斯某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公司)及其子公司沈阳斯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某机械公司,统称两斯某公司)是孙某良、印某洋、吴某坡(统称三自然人)参与设立并控制的企业,共同实施了计算机软件侵权和技术秘密侵权行为。一审法院认为,两斯某公司实施了侵害“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技术秘密行为,判决两斯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2500万元(含维权合理开支)。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查明,根据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举证和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调取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两斯某公司成立之后的2008年至2011年期间,两斯某公司即以不正当手段实际获取了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离心压缩机设计制造图纸以及涉案软件和相关基本级数据,设计、制造了多台被诉侵权产品。当时,两斯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对两斯某公司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予以确认,并保证此后不再使用沈某集团的商业秘密,斯某公司也于2011年10月17日承诺停止侵权,取得沈某集团谅解,当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20日撤案。然而,两斯某公司基于其在先实施的侵害商业秘密行为,非法获取和使用了案涉技术秘密,并持续至今。沈某集团、透某公司根据被诉侵权产品所附8份随机资料,详细说明了被诉侵权产品的叶轮代号的命名规律及其与沈某集团、透某公司主张的技术秘密之间的对应关系。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的反推证明能够获得与上述随机资料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性能数据。两斯某公司既不能对双方产品的命名规律一致性作出合理解释,也未能提供足以反驳的证据。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关于选型软件,其与基本级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二者不能分割使用。两斯某公司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了选型软件和基本级数据,实施了侵害涉案技术秘密和侵害涉案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孙某良、印某洋在任职于沈某集团期间,即与他人共同设立斯某公司并通过配偶持股,与沈某集团进行同业竞争、损公肥私,明显有违诚信原则。二人与两斯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吴某坡一定程度上参与了两斯某公司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侵权帮助。遂判决,两斯某公司、三自然人立即停止非法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选型软件和叶轮模型基本级数据;两斯某公司、孙某良、印某洋连带赔偿沈某集团、透某公司经济损失166147802元;吴某坡对前述赔偿款在3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审判决同时明确了停止侵害等非金钱给付义务和赔偿损失金钱给付义务的迟延履行金,以督促侵权人及时全面履行判决。【典型意义】本案是有力打击隐名设立同业公司、盗用原单位技术秘密行为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明晰了再次实施侵害商业秘密行为的证明责任、员工隐名设立公司侵害单位商业秘密的责任、与特定数据具有唯一对应关系的计算机软件侵权行为认定、持续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时效判断等问题。本案对类案裁判具有借鉴意义。附判决书:......2025-12-05 -
中安德通 | 多地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近期,多地市场监管局发布商标侵权典型案例。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案经查,2022年9月至2024年1月期间,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委托生产并通过各直播平台销售一批仿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鞋子。上述鞋子的图案标识与某知名公司持有的注册商标整体外观近似,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同时,当事人在产品和鞋盒上未标注或标注他人厂名厂址,构成未按照法定要求标明厂名和厂址以及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2025年10月,宁波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并综合裁量案件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处罚没102.3万元的行政处罚。南阳市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鞋业店商标侵权案2025年9月18日,淅川县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反映当事人销售侵犯“回力”商标专用权产品。2025年9月22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涉案“回力”鞋71双(含多种型号),当事人无法提供该品牌的授权书,执法人员查封涉案产品,并于9月25日立案。经查,当事人于8月和9月从郑州某鞋业购进80双“回力”鞋,进价70元/双、售价120元/双,涉案商品违法经营额共计9600元;案件调查过程中,供货方郑州某鞋业证明涉案鞋为正品,同时当事人提交了相关进货票据。虽涉案商品经核实为正品,但当事人未能提供“回力”商标的合法授权书,其销售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鉴于当事人系初次违法,在经营过程中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观上不知涉案产品涉嫌侵权;且案发后立即停止销售行为,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做出不予处罚的决定。莆田市城厢区某体育用品店商标侵权案2025年8月27日,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商标侵权的违法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2025年4月29日,莆田市市场监管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当事人涉嫌商标侵权的行为进行核查。经查明,当事人未经“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权利人授权许可,于2025年3月1日起,在其经营场所店招处悬挂标注“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的广告牌。因当事人未销售侵犯“莆田鞋图形”注册商标(第56611667号)专用权商品,仅将商标在店铺招牌作为广告牌展示,无违法经营额。当事人已于2025年4月25日将其店招予以整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的规定,莆田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2025-12-02 -
中安德通 | 南京中院发布涉外、涉港澳台高新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2025世界智能制造大会将于2025年11月27日至29日在南京举行,本届大会以“数智驱动 新质领航”为主题,汇聚全球智能制造领域前沿智慧,是自2016年起连续第十年在南京举办的世界智能制造领域国际性行业权威会议。近年来,南京中院锚定高质量发展目标,持续完善知识产权审判体系,先后出台加强专业审判协同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23条举措、服务保障打造万亿级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15条举措等文件,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通过设立并高标准建设南京数据资源法庭,首创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机制、首发知识产权证据保全工作指引、首推“穿透式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法等措施,全面提升审判专业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为展示南京法院在涉外、涉港澳台高新技术等领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实践成效,南京中院梳理筛选五个典型案例予以发布。该批案例涉及技术秘密、生物医药、标准必要专利等智能制造关键领域,充分体现南京中院坚持平等保护、依法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通过明晰裁判规则、严惩侵权行为、促进合作共赢,彰显人民法院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深度融合的坚定立场和决心,为全球创新主体提供稳定预期和法治保障,助力智能制造产业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案例目录案例一:平等保护外资企业技术秘密,助力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艾某热水器有限公司、艾某环境电器有限公司与本某环境设备有限公司、朱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案例二:专业化审判破解鉴定困局,减轻发明专利权人举证责任——诺某信公司等与百某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三:依法驳回“上市狙击”不当诉讼,服务科技创新保障公平竞争——梅某博格公司与无锡上某数控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四: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一揽子调解,司法智慧促半导体产业合作共赢——江某某电子(香港)有限公司等与深圳星某半导体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案例五:商标注册空窗期非法律真空期,司法强保护未注册驰名商标商誉——英特宜某公司与某家居有限公司、杨某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2025-12-01 -
中安德通 |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对生产假奶粉的窝点进行查获,对涉案三名主犯作出判决11月30日,“奶精加淀粉做成假奶粉销往全国”的消息在社交媒体引发广泛关注。“2025年了还有卖假奶粉的,好怕买到假的。”“没有营养的奶粉?”网民们对此议论纷纷。关于假奶粉的具体流向?销售到哪里了?以及案件处理情况?新闻记者对此展开追踪。据@央视网11月29日晚报道, 2024年8月,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食品药品环境犯罪案件侦查大队的警察在日常摸排中发现,城郊一处偏僻的仓库里,连续好几天传出浓烈的奶香气,引起了警察的怀疑。经蹲点侦查,警方锁定此处为生产假奶粉的窝点。随后,警方现场抓获该窝点从事生产作业的12名嫌疑人,并查获大量生产伪劣奶粉的原料、包装材料及设备等。11月30日中午,新闻记者致电河南省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举报电话,针对“奶精淀粉制假奶粉流向全国”一事,工作人员表示当地警方食药环犯罪案件侦查大队此前已经查处。关于是否锁定奶精奶粉的具体流向?以及最终的处理?该工作人员称“我们正持续关注并排查”,但具体的情况和细节,该工作人员表示不太了解,具体情况需要联系该局办公室咨询。随后,新闻记者又联系上了中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工作人员透露,该局食品相关科室以及领导都在处理此事,后续当地可能会出情况通报。关于假奶粉具体流向及案件处理进展,11月30日中午,新闻记者还联系上了河南省中牟县公安局,工作人员进行了记录,表示会反馈给该局宣教科,由宣教科与记者对接。截至记者发稿前,尚未收到对方回复。此外,记者注意到,据@央视网报道,犯罪嫌疑人在出租屋使用麦芽糊精、固体饮料和乳味料粉混合,以花牛奶粉、山羊奶粉、骆驼奶等14种品牌奶粉的名义,在各大网络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将成本低廉的劣质假奶粉以高价卖出,涉案金额650余万元。2025年7月10日,中牟县人民法院对先期公诉到案的三名主犯作出判决:程鹰(化名)、马京(化名)、刘成(化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其他涉案的十余名犯罪嫌疑人也已移交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25-11-28 -
中安德通 | 上海警方侦破一起假冒品牌宠物驱虫用品案相较于传统零售模式,网购批发的“规模性”和“便捷性”带来了巨大的消费市场。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偷工减料、虚假宣传、侵犯知识产权降低成本,并利用“性价比神话”在电商批发平台吸引下级分销商,以此打开市场获取丰厚利润。今年以来,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在环食药侦总队的指导下,依托新型现代警务机制,深入推进“砺剑2025”系列行动,以企业和消费者投诉为线索,聚焦侵犯知识产权黑灰产,开展全领域、全环节、全链条打防管治,先后破获2起利用电商批发平台实施侵权假冒的违法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18名,涉案总金额1000余万元。随着宠物逐渐成为一些家庭生活中的重要成员,宠物健康的关注度也在快速提升,特别是驱虫用品成了养宠人士日常的必需品。然而,有不法分子抓住这一庞大的市场“需求”,制作假冒品牌宠物驱虫用品对外大肆销售,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近日,上海宝山警方在“砺剑2025”系列专项行动中,成功破获一起销售假冒品牌宠物驱虫用品的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假冒品牌宠物驱虫项圈及驱虫滴剂5万余件,涉案金额500余万元。今年3月,上海宝山警方接到家住宝山的市民王先生报案,称其在某平台网店购买的品牌宠物驱虫项圈及驱虫滴剂做工粗糙,且驱虫效果不尽人意,怀疑是假冒产品。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优化企业营商环境,宝山警方联系到位于上海的品牌方,在品牌方的鉴定下,确认王先生网购的宠物驱虫项圈及驱虫滴剂均系假冒产品。对此,宝山警方根据以上情况立即成立专案组开展调查。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网购信息,民警发现该网店专售宠物驱虫用品,所出售的品牌宠物驱虫项圈及驱虫滴剂外包装与正品基本相同,但售价低廉,与正品存在近10倍的差价。经过统计,该网店销售额超400万元,由于销售额较大,发货地相同,民警初步判断该团伙具备线下制假、线上售假的特点。经过对网购平台店铺的溯源追踪,确定该店铺实际经营人为郑某。与此同时,在警方多日走访排摸以及对郑某的资金往来情况进行深度调查后发现,负责产品和物流的正是郑某的丈夫谢某。其中,谢某主要负责上游供应链,以极低的价格从他人处收购质量低劣的宠物项圈以及驱虫滴剂,这些产品不仅成分不明,更无驱虫效果。同时,他通过网络渠道寻找包材商为其印刷、制造假冒品牌宠物驱虫项圈及驱虫滴剂的包装,力求“以假乱真”。妻子郑某则负责下游销售工作,通过“正品保障”、“低价福利”等促销活动在网店平台招揽生意。此外,民警发现犯罪嫌疑人谢某夫妇在日常生活中将自己包装成海外归国华侨和商会成员,并借此“身份”加入到留学生联系群中,在“不经意”间透露自己是某知名品牌的宠物用品生产商,并以“内部价”迅速打开市场。在厘清该团伙窝点地址及销售渠道后,7月3日,在当地警方配合下,宝山警方在外省某市展开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谢某夫妇,并在其家中、仓库查获假冒品牌宠物驱虫项圈3万余个,尚未生产完成的半成品、原材料8万余件,驱虫滴剂3千余支。到案后,犯罪嫌疑人谢某交代,为了能让“代理正品”更加逼真,谢某伪装成品牌授权方,自制假授权材料与工厂签订包材生产合同,要求工厂生产带有品牌标识的外包装。目前,犯罪嫌疑人谢某、郑某2人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宝山警方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警方将持续循线追查,深挖打击制售假违法犯罪行为。来源:上海公安2025-11-28 -
中安德通 | 涉仿冒“歌某娅”服装款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仿冒服装款式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原则条款的要件——涉仿冒“歌某娅”服装款式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服装产品经营者短期内大量使用他人同期在先推出的服装款式,导致其他经营者的营收减损,在合理的回报周期内不能实现应有的收益,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之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基本案情】原告某风公司的“歌某娅”品牌创立于1995年,在女性服装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荣获“第八届中国服装品牌年度大奖之行业品牌策划大奖”等荣誉。被诉“伊某拉”品牌服装由被告张某等生产并在全国范围内线上、线下销售,其中淘宝店铺由被告汇某公司经营,累计销售服装产品56款。“伊某拉”服装款式与原告品牌服装款式相同或基本相同,绝大多数被诉服装的推出时间是在原告服装款式推出后的一年之内,相当比例更是在原告服装推出的六个月之内。原告认为,被诉“伊某拉”品牌服装大量仿冒原告“歌某娅”品牌服装款式,并使用与原告相类似的商品标题及描述手法的行为,构成仿冒混淆。如果不构成仿冒混淆,该行为也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同时,被告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模特图的服装展示风格、服装款式拍摄角度等宣传内容均与原告相应模特图存在雷同之处,构成虚假宣传。据此,原告诉请判令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500万元。【裁判结果】浦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风公司通过经营“歌某娅”品牌服装所产生的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作为被诉服装品牌经营者,应当知道服装款式对消费者购买意愿的影响,也理应知晓款式是服装企业的重要经营资源。被诉行为不当挤占了原告的交易机会,损害了激励创新的市场竞争机制,也必将损害最广大的消费者的利益,从而减少社会总福利,具有不正当性。因此,被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据此,法院判决各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张某等赔偿原告经济损失70万元,被告汇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万元,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一审判决后,被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主张保护的服装品牌为民营服装业内知名品牌。对服装行业而言,款式设计是行业发展的源动力,也是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一直以来,服装市场抄袭和仿冒款式的问题严重,一个新的设计款式刚刚面世,不久就会出现大量同款,仿制版低价售卖,严重侵害原创者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就保护服装款式作出针对性规定,如何依据现有法律保护设计成果、维护服装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是服装企业最为关注的问题。本案对在短期内大量使用相同或基本相同服装款式的行为予以竞争法规制,有利于促进服装产业形成良好的市场秩序和行业生态。来源:上海浦东法院2025-11-27 -
中安德通 | 以案释法 真假“海霸王”近日,福建高院、省广播电视台联合打造的《热案大家谈》节目以《真假“海霸王”》为题,播出了泉州中院审理的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诉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商标侵权一案。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都说商场如战场,一场没有硝烟的商标之争,在冷柜与货架之间悄然打响。他们都有一个共同的名字:“海霸王”,一家是广东汕头30多年专门生产速冻食品的知名食品企业,另一家是福建晋江成立仅数年的饮料公司。凭借“海霸王”的金字招牌,他们的产品在市场上,销售很是火爆,这究竟是巧合,还是有意而为之呢?到底谁才是真正的“海霸王”?深耕行业三十多年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已成为了速冻食品行业的老牌巨头然而,树大招风随着产品销售的日益火爆市场上开始出现了一些“傍名牌”的产品在调查中销售人员发现这些产品来自海霸王晋江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8年5月不仅登记使用了与海霸王完全相同的企业字号还以此名称销售鱼薯条、方便面等商品使用的标识与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持有的‘海霸王’系列商标高度近似并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推广但是对于这样的质疑海霸王晋江某公司并不认可表示自己使用类别为第30类方便面等商品而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从未在方便面、速食米饭等商品上使用涉案商标其商标利益不具有受损的可能为维护“海霸王”的商标权益2023年5月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决定对海霸王晋江某公司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诉讼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海霸王晋江某公司的被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等多个焦点问题进行了公开审理法院认为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从事食品行业与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之间并无任何关联明知涉案“海霸王”商标属于驰名商标仍然以“海霸王”注册企业名称进行相关宣传而这个“复制、摹仿”的商标因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为无效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经过审理泉州中院依法判决海霸王晋江某公司须停止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企业名称中的“海霸王”字号并赔偿海霸王(汕头)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等共计30万元海霸王晋江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福建高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并无不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自此一场商标“拉锯战”终于落下帷幕2025-11-26 -
中安德通 | 喀什中院:新疆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一审生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以喀检分刑诉字(2025)第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杨某、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裁判要旨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该行为在民事上亦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利人因该犯罪行为直接导致的销售收入减少、市场份额丧失等实际经济损失,应当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所规定的“物质损失”,有权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主张赔偿。允许权利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仅契合“刑民协同”的现代司法理念,也有助于统一法律适用尺度、提升审判效率。刑事责任中的罚金与知识产权领域民事侵权责任中的惩罚性赔偿,分属不同法律部门,但二者在“主观故意”和“情节严重”等核心构成要件上高度重合,不构成责任竞合,司法实践中可并行适用。在被告人已履行惩罚性赔偿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刑事程序中裁量罚金时,可结合其责任承担情况、悔罪表现及罪责刑相适应原则,酌情从宽确定罚金数额,以实现刑民责任有机衔接、罚当其罪与实质公正的法治目标。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5)新31刑初24号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合议庭审判长 陶 冶审判员 苗艳红审判员 阿卜杜外力·克热木法官助理田超书记员古力胡马尔·尔肯当事人公诉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喀什分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轩尼诗公司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赛禹,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孙丽平,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杨赛禹,上海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男。辩护人米热阿依·木合塔尔,新疆依孜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杨某,男。辩护人薛飞,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史某某,男。辩护人姚小军,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杨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已缴纳);三、被告人史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纳);四、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杨某、史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轩尼诗公司经济损失(包含惩罚性赔偿)人民币26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4,000元,共计人民币274,000元;五、被告人吐某某某·某孜、杨某、史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含惩罚性赔偿)人民币23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1,920元,共计人民币241,920元;六、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法国轩尼诗公司、法国埃·雷米马丹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扣押在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及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十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2025-11-24 -
视觉中国官网发布“关于戴建峰起诉视觉中国等三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消除影响声明”11月22日,视觉中国官网发布“关于戴建峰起诉视觉中国等三公司著作权纠纷案消除影响声明”。11月20日,摄影师戴建峰称,视觉中国侵权案历时两年终于判决,视觉中国等三家公司被判赔偿1.5万元,并公开道歉。案情要追溯到2023年:自己拍的照片被视觉中国告侵权,误会?近日,天津和平区法院作出(2023)津0101民初12261号一审判决。关于2023年视觉中国通过邮件和电话向摄影师戴建峰提出照片侵权,并要求赔偿其8万多元一事,法院判决认为视觉中国该行为存在明显不当,其行为缺乏审慎审查,未尽必要的审查义务,存在侧重业务推广,忽视权属风险排查的经营风险。关于视觉中国公开销售涉案照片《银河下的村庄》,视觉中国辩称通过案外人周峰获得了照片《银河下的村庄》授权,并在其官网上进行销售。在视觉中国在与第三方签署的合同中,涉案照片以2400元的价格销售,视觉中国称其拥有照片著作权。法院判决认定视觉中国侵犯了戴建峰对该照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署名权,同时要求视觉(中国)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汉华易美(天津)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及汉华易美视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VCG.COM"网站首页位置连续48小时刊载声明,用以消除影响。法院判决要求视觉中国三公司连带赔偿15000元,同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他148张照片构成侵权。双方均未上诉,上述一审判决已生效。2025-11-22 -
中安德通 | 被告人销售假冒开关,两小区189台,被告人提出“我来换”图为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杰健(右)和检察官一起监督更换假冒双电源开关。 管国珺 摄近日,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法官吴杰健在芜湖市某小区监督完最后一台假冒双电源开关更换结束,已是晚上9点多,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握着吴杰健的手连声表示感谢。今年2月,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孙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2017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孙某从浙江某商户处购买假冒某品牌的双电源开关189台,与其他元器件组合组装在配电箱内对外销售,分别安装在芜湖市某小区、马鞍山市某小区部分楼栋的楼道间、楼顶及地下室的配电房内,非法经营数额10万余元。收到案件后,吴杰健仔细阅读了卷宗,考虑到案涉假冒双电源开关均安装于居民小区内,是保障电梯、照明、消防、监控等正常使用的重要设备,涉及千家万户,若仅对孙某判处刑罚,远远没有消除孙某造成的不良影响。为此,他打算联合芜湖经开区检察院,责令孙某立即购买正品双电源开关,并全程监督其对案涉假冒双电源开关予以更换。他的这一提议,得到了大家的赞同。孙某正处于取保候审期间,为弥补自己的过错,第一时间购买正品开关,将购买清单及付款记录及时发给法官并提出申请,希望由他自己来更换全部开关。做好前期准备工作后,吴杰健和检察官王晓美决定先到马鞍山市某小区现场监督其更换正品开关。据孙某陈述,更换部分开关,需要打开配电房的门锁,钥匙在物业公司处。吴杰健和王晓美一大早便赶到该小区物业服务大厅。说明缘由后,物业公司负责人连连说好,表示愿意配合开锁。更换前,吴杰健与王晓美逐一核对开关的溯源和防伪标识,确保正品,再核查型号是否相同,保证功能一致。更换完成顺利通电使用后,现场拍照留存,再制作勘验笔录,全体参与人员共同签字确认。经过一天的忙碌,该小区内67台开关全部更换完毕。第二天一大早,吴杰健又和书记员驱车来到芜湖市某小区。物业公司负责人提出,该小区内122台开关分布在13栋楼的楼道间、楼顶及地下室的配电房,一天肯定无法更换完成。他试探性地建议:“这么多的地方,尤其是地下室潮湿不透气,吴法官你们不如等开关全部更换完再进行抽查,不然太浪费你们时间了。”吴杰健严肃说道:“这事关小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不容忽视,我们必须亲眼看着每个假冒双电源开关被更换下来。”在物业公司负责人的带领下,按照每栋楼从地下室往楼道间,最后上楼顶的顺序依次更换。当天,空气闷热,刚跑完两栋楼,吴杰健和书记员的衣服就已经被汗水湿透。傍晚,吴杰健与书记员盘点了一天更换的数量,还剩59台未更换。第三天一早,吴杰健与书记员再次准时到达该小区。一名物业工作人员感慨道:“吴法官,你们办事真是靠谱,我原以为你们第一天现场看看就算了,没想到第二天还是逐个检查,真辛苦你们了。”“这可是事关居民用电安全的大事,不能有一丝马虎啊。”吴杰健说。经过整整三天的加班加点,案涉两个小区的189台假冒双电源开关全部更换完毕。为防止再次流入市场,吴杰健和书记员在对被更换下来的假冒双电源开关的数量和型号进行登记、拍照后,要求孙某联系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了销毁处理。鉴于孙某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法院依法判决其有期徒刑九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我们更要深挖案件背后隐藏的潜在风险,运用法律手段予以化解,防患于未然。从‘审理一案’迈向‘守护一方’,这让群众真切的感受到司法的保护力量,也是群众看得见的司法为民。”吴杰健如是说。2025-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