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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国货蜂花遇假货!网络平台销售藏陷阱近年来,国货品牌强势崛起,无论是承载着几代人记忆的传统老品牌,还是凭借创新活力崭露头角的新潮品牌,都赢得了消费者的青睐。然而,这也让造假者嗅到了“商机”。相关案例“蜂花”是国产洗发水、护发素的知名品牌,在市场上享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2023年6月至12月,李某某从非正规渠道购入假冒“蜂花”品牌洗发水、护发素等,通过多家网店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达23万余元。尝到甜头后,他的胆子越来越大。2024年1月至4月,李某某未经商标注册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平台购入已灌装的无标洗发水、护发素及“蜂花”品牌注册商标标识,雇用工人在某仓库内将洗发水、护发素“贴标”后对外销售,已销售金额达20万余元。2024年4月10日,李某某在驾驶车辆送货途中被抓获,公安机关在其仓库及驾驶车辆内查获已贴标及已灌装完成的假冒“蜂花”品牌洗发水、护发素6000余瓶,货值金额约6万余元。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对李某某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2025-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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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案知法 | 购买知名品牌玩具买到假货,问题竟出在玩具公司“前员工”身上?某玩具公司客服主管刘某辞职后,伙同离职员工沈某、从事木制品加工业务的马某,未经授权复制老东家热 销玩具牟取暴利。经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今年2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刘某、沈某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各并处罚金180万元;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80万元。马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今年5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分别向被害公司、行政部门发出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反不正当竞争的检察建议,均被采纳。日前,检察官对被害公司进行回访时获悉,公司已根据检察建议的内容逐项完善风险管控制度,并依法向行政部门提起涉案侵权商标的无效宣告申请,目前该申请已进入审查程序。克隆老东家的玩具牟利凭借独特的创意、精巧的外观、环保的材质等优势,木质立体拼接玩具近年来深受消费者青睐,成为文化创意产业的“新蓝海”。但火爆出圈的同时,知识产权侵权问题也逐渐凸显。某玩具公司是国内知名文化创意企业,研发销售的品牌木质立体拼接玩具受到市场追捧。2023年12月,消费者王先生向该公司反映,自己在某网店购买了一批该公司品牌玩具,但收货后发现与之前在实体店购买的玩具存在品质差异,于是按照玩具包装盒上的联系方式申请售后服务。经某玩具公司鉴定,该网店售卖的多款玩具均非公司正版玩具,侵犯了公司的注册商标。该公司遂于2024年3月向公安机关报案。警方立案侦查后发现,涉案网店店主古某(另案处理)的假货来源于刘某。刘某原是某玩具公司的客服主管,2022年9月,刘某从公司辞职后注册成立某派公司,并开设网店售卖木质立体拼接玩具。但自有产品缺乏吸引力,面对原先维系的客户想低价购买某玩具公司品牌产品的需求,刘某动起了歪心思。刘某联系同样从某玩具公司离职的沈某,想通过沈某的工厂生产某玩具公司的品牌玩具。沈某担心风险太大,转而引荐从事木制品加工业务的马某。三人形成分工明确的制假售假链条——刘某负责接单、联系印刷厂制作玩具包装盒与说明书,并将订单信息转给沈某,沈某再转交给马某生产、包装并发货。为精准复制某玩具公司的品牌玩具,沈某从在某玩具公司任职时的下属李某(另案处理)处获取部分产品的生产图纸,并向李某转账1600元。据刘某供述,由于生产设备、工艺及原材料的差异,复制的玩具虽经1∶1还原,但在颜色与质感上仍与正品存在差异,有时会引起客户质疑。此时,刘某便以“这是海外版本,会有点区别”等话术搪塞。经查,2022年9月至2024年7月,刘某等3人向古某等7名买家销售6款假冒某玩具公司注册商标的热 销玩具,销售金额达359万余元。2024年10月,公安机关以刘某等3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移送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犯罪行为同时侵犯商标权和著作权受理该案后,有着多年知识产权案件办案经验的承办检察官王军在审查案卷时发现,涉案玩具设计精巧、创意独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还侵犯了被害单位的著作权。王军通过调取著作权登记证书、询问某公司设计师等自行补充侦查措施,证实了自己的想法。刘某等人生产销售的6款玩具中,有5款玩具是某公司独立创作并具有独特的审美价值,应受著作权法保护。“犯罪行为同时侵犯被害单位商标权和著作权,案件定性存在一定争议。”王军说,是应当将上述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整体评价为一个犯罪行为,还是两个犯罪行为?“刘某等人复制玩具、生产贴有假冒注册商标的玩具包装盒分别侵犯不同的知识产权法益,并且犯罪分工明确,属于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王军认为,应当“从一重罪”处断。但刘某等人的犯罪数额在两罪中都属“情节特别严重”,法定刑同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量刑档次相同的条件下,如何“从一重罪”,做到罪责刑相适应?通过对比两罪涉及的侵权玩具数量、商标品牌与玩具设计对消费者购买决策的影响程度,王军发现,几乎全部假货都冒用商标且消费者主要是认准某玩具公司品牌购买。因此,选择用假冒注册商标罪起诉,能更全面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2024年11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刘某等3人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指控3人亦触犯侵犯著作权罪的事实,并在量刑建议中将其作为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处的酌情从重量刑情节,确保罚当其罪,实现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精准有力打击。在检察环节,刘某、沈某表示认罪认罚。经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推动惩治不正当竞争在办案中,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发现,刘某注册的某派公司刻意模仿某玩具公司品牌名称,并在电商平台以某玩具公司名义销售玩具,违反《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禁止混淆行为,属利用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2024年11月,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依法向相关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某派公司进行企业名称变更、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等处理。同年12月,有关部门回复已采纳检察建议,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代替某派公司名称,并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苏州工业园区检察院还发现,刘某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了与某玩具公司商标近似的商标,并利用该商标生产、销售玩具,对某玩具公司品牌信誉造成负面影响,构成商标侵权。2024年11月,该院向某玩具公司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加强知识产权风险防控,并提供具体法律维权路径。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2025-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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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搬运” 未授权歌曲涉嫌犯罪 十几元的 “音乐U盘” 藏陷阱!“海量金曲,一键拥有!”“千首热歌,只要19.9!”看到这样的宣传语,配上“无损音质”“网红神曲”的诱人标签,你是否也曾心动?但你可能不知道,这些看似“超值”的音乐U盘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相关案件2022年9月,苏州某网络公司负责人发现多个网络店铺销售的车载U盘里,存有其公司获得独占性授权的歌曲,严重侵害合法权益,遂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自2020年起,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任某签订合作协议,分工明确、流水作业:黄某甲(占股70%,有倒卖盗版光碟前科)负责搜罗歌曲、采购空白U盘、督促拷贝,主导整体运营;黄某乙(占股20%)负责网络店铺运营,上架销售含盗版音乐的U盘;袁某(占股10%,有妨害公务前科)负责寻找音源、编排曲目、制作母盘模板并拷贝到U盘;任某负责打包发货。四人通过“星某U盘音像店”“聆某音乐坊”等店铺,大量售卖内置未授权音乐的U盘,案发时仅查获的音乐U盘就达 1600 余个,严重扰乱文化市场秩序。法院审理认为,黄某甲、黄某乙、袁某、任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音乐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黄某甲、黄某乙、袁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任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予以从轻处罚;因黄某甲、袁某有犯罪前科,不适用缓刑。最终判决:黄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袁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黄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任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25-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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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苏州知产法庭--平息“撞衫”纷争、侵权“野兽派”被索赔650万元!“之前确实意识不到位,服装成衣上的图案也会受著作权法保护,我方同意法官的意见,愿意一次性解决所有纠纷。”“原本以为要打一场持久战,没想到这么快就解决了问题,未来我们坚持原创设计的信心和底气更足了。”随着原、被告双方企业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徐飞云松了一口气,脸上 流露出轻松的笑容。“循法善调息讼争 和合智光照吴门”——当一场涉及全国32个省份、超500家门店的“撞衫”纷争平静落幕,原告“野兽派”品牌权利人专程送来锦旗和感谢信,这既是苏州法院公正高效化解纠纷的生动注脚,也成为“苏知最和合”理念落地见效的鲜活例证。这起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的原告,即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是“野兽派”品牌的创设与经营主体,旗下产品涵盖花艺、家居、艺术品和个性配饰等。2013年以来,原告陆续在上海连卡佛、北京国贸、苏州中心商场等多地开设实体店铺,并同时布局线上打造高端艺术生活潮牌,受到消费者和时 尚圈的认可。特别是该品牌原创设计的一系列家居服,通过明星代言、营销造势等宣传和推广,享有较高知名度和一定影响力。然而去年7月,原告发现市场上出现设计图案与其高度相似的多款家居服在连锁品牌“美美”(化名)的线下门店和网店内同时出售。经查证,“美美”品牌由美某公司创设运营,目前已在全国32个省份的CBD商圈开设了500多家门店。“他们在五个主流电商平台的官方旗舰店内都同步销售侵犯我司美术作品及服装款式设计的商品,严重侵害了我方市场利益。”于是,原告起诉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美某公司等立即停止侵害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索赔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50万元。“都是小猫小狗的图案,为什么他们能用我们就不能用?”被告认为原告服装上的图案不具有独创性,不能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爆款服装被“同款”的现象屡见不鲜,徐飞云表示,服装原创设计的保护一直是知识产权保护中的一个弱项。知识产权保护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民生。如何在充分保护创新主体的基础上真正实现定分止争,首先就要充分查明案件事实、了解各方诉求。为此,徐飞云带领合议庭成员仔细对比了涉案美术作品与被诉侵权服装的款式设计、花纹图案,并对“野兽派”涉案美术作品的市场影响力及侵权产品在各大网商平台的销售数据进行了详尽梳理。“调查期间,我们将7款案涉服装拿到法庭一件件进行比对,可以看到双方服装在图案和版型等细节处理方面都达到了高度相似的程度。”徐飞云指出,服装成衣上的图案或花色是否可以作为美术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独创性方面必须达到一定的标准。该案中,原告“野兽派”品牌坚持原创设计,就“日进斗金”“躲猫 猫”“一汪情深”“财猫双全”等一系列案涉家居服插画都进行了相应的著作权登记,以线条、色彩等方式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享有相关美术作品的著作权,并在市场上取得了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徐飞云了解到,被告企业的规模也不小,而且同样致力于打造自己的独创品牌。在全面掌握情况基础上,合议庭一致认为,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在数轮的“背靠背”调解中,徐飞云从各方实际利益出发,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不厌其烦地讲明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的法理,细致分析当前所处僵局以及可能会给双方带来的损失和伤害。“我们的出发点肯定要鼓励原创,经营服装是比较费心的,特别是女装,竞争激烈,如果不对照搬行为进行规制,大家都不愿意费心费力地去搞原创了,都去抄版了。”徐飞云着重点明被告行为的正当性是值得商榷的,“如果不费吹灰之力地把别人东西拿来卖,短期也许获益,但从长远角度讲,你的品牌怎么打得出去?特别是慢慢做大之后,要更加注重商誉、知识产权的积累。打造出自己的品牌后,如果自己设计的服装也被别人抄版,会怎么想?”促使被告换位思考,让双方的态度从最初的强硬对抗逐渐软化,并向各方满意的最佳方案靠拢,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自愿就该案以及其他法院审理的商标侵权案件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被告立即停止涉案被诉侵权行为和商标侵权行为,就涉嫌著作权侵权、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相应赔偿。“通过此次案件,我们深切感受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创新主体的保护力度,以及法官团队在平衡各方利益、优化营商环境中的智慧与担当。”原告在感谢信中写道,“未来,我司将继续坚持原创设计,为中国原创设计发展贡献力量,同时也愿与司法机关携手,共同营造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氛围。”和合之美,美在让当事人减轻诉累,将更多的资源和精力投入到原创创作中去,让创新创造的源泉充分涌流。来源:江苏法治报2025-0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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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惩罚性赔偿2200余万元!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案情简介】硅某公司与沸某公司均是从事有机硅产品生产的企业,两者具有竞争关系。席某曾在硅某公司负责化工分析工作并担任技术部经理,任职期间参与了硅某公司工艺操作规程汇编,能够接触硅某公司的技术秘密。硅某公司与席某签订了员工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2018年下半年至2019年年初,席某等三人陆续从硅某公司离职,加入沸某公司任生产部经理等职务。2019年,沸某公司在其环评报告记载了相关产品工艺。硅某公司主张,沸某公司使用上述工艺生产并销售相关产品,侵害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本案赔偿数额。【裁判内容】法院认为,沸某公司在其环评报告披露的部分相关产品工艺与硅某公司请求保护的商业秘密相同。席某曾系硅某公司的技术部经理,在工作中接触了硅某公司技术秘密,沸某公司明知席某系从硅某公司离职,从席某处不当获取硅某公司的技术秘密,具有侵权故意;沸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法院证据保全,已构成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依法应对其适用惩罚性赔偿,判令沸某公司等连带赔偿硅某公司经济损失2200余万元。【典型意义】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能够形成对恶意侵权行为的强有力威慑,有效解决知识产权维权难度大、赔偿数额低的问题。本案依法认定沸某公司具有侵权故意,被控侵权人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证据保全,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的情形,丰富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应用场景,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更加有效保护新质生产力发展成果。来源:安徽高院2025-0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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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当“喜茶”遇上“禧茶”,孰是孰非?注册相似品牌商标“蹭热度”构成侵权近日,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涉及“喜茶”商标侵权纠纷,判决香港B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喜茶”诉“禧茶”侵权深圳A公司于2016年推出“喜茶HEYTEA”品牌,在内地获得注册商标,截至2022年初,已在全球近70个城市开设约800家门店。同时,深圳A公司通过官网、“HEYTEA喜茶”微信公众号、微博以及各线上媒体进行推广,建立起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彼时,香港B公司曾在内地申请注册“禧茶”商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驳回。2018年,香港B公司在香港注册32类“禧茶”商标,之后通过微信、微博宣传推广“禧茶”品牌的多种瓶装饮料,并在各大网站宣传推广“禧茶”品牌加盟项目,展示“禧茶”商标的瓶装饮料图片。2021年始,香港B公司印制《禧茶果味茶饮料产品手册》,授权深圳C公司进行品牌推广并委托生产,通过代理商大量销售“禧茶”瓶装饮料。2023年,多种口味的“禧茶”网红饮料在淘宝及京东店铺进行销售,上述饮料瓶身都标注香港B公司监制,委托商深圳C公司销售,制造商为北京D公司和昆山E公司。2024年3月,深圳A公司以香港B公司、深圳C公司、北京D公司、昆山E公司侵害商标权为由,向福州市中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万元。“禧茶”被判赔偿“喜茶”25万元被告辩称,“禧茶”商标在香港已经注册,与“喜茶”商标区别明显。“喜茶”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是43类茶馆、餐厅等服务,“禧茶”产品则系32类瓶装饮料,两者在商品的类型及行业领域、商业模式、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招商模式、消费群体等方面均存在巨大差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被告方进一步辩称,“喜茶”为即饮现调产品;“禧茶”为预包装食品饮料。“喜茶”主要以实体店铺运营;“禧茶”更注重渠道和网络的拓展。“喜茶”的生产部门分两部分,一部分是原材料的生产,由供应商提供给线下门店,另一部分是门店现场生产(制作)茶饮;“禧茶”的生产系由饮料生产商直接批量加工生产。“喜茶”产品的销售地点为大型商场线下门店直销,可以堂食也可以点外卖,销售区域一般为一二线大城市;“禧茶”产品的销售地点则为超市或网店,以经销商批发和零售为主,销售区域一般为三四线城市。“喜茶”主要包括直营和加盟;“禧茶”则主要以经销、分销为主,将产品授权给经销商进行销售。“喜茶”以追求个性化、高品质的消费者为主,消费群体比较注重产品口感和消费体验;“禧茶”聚焦于日常消费者,解决以满足解渴为第一需求的消费,消费群体比较注重经济实惠和方便快捷。综上,其对“禧茶”商标属于合法使用。关于被诉产品瓶身所标注的“禧茶”标识与权利商标是否构成近似,福州市中院审理认为,“喜茶”与“禧茶”读音相同,二者在字形和整体外观上高度近似;“喜”与“禧”的文字含义略有不同,“喜”代表快乐、高兴的情绪或可庆贺的事情,“禧”代表幸福、吉祥的寓意或氛围,但两字实质上都代表了极受中国人喜欢的吉祥的事物或氛围,在含义上属于近似。鉴于此,仅在整体上存在细微区别,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有特定的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构成近似。关于权利商标核定使用的类别与被诉侵权产品的类别是否类似,福州市中院了解到,“喜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包括茶馆和餐厅,深圳A公司通过开设和加盟门店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茶饮料,分为线上和线下两种方式;被诉产品系瓶装茶饮料,通过网店或超市销售。虽然两者在生产、销售方式和产品上存在一定差异,但是消费群体并不是截然不同,原告和被告的经营模式均属于主要向年轻消费者提供茶饮料,且从普通消费者角度看,“喜茶”品牌经过经营和推广已具有较大知名度,相当容易将“禧茶”饮料误认为系深圳A公司所生产、销售,或者与原告存在某种特殊联系。因此,可以认定两者属于类似的商品和服务。福州市中院最终认定,被告虽在香港注册“禧茶”商标,但该商标未在内地获得注册,未经内地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与深圳A公司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即“禧茶”商标并从事经营活动,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四被告应共同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的法律责任。在审理中,福州市中院组织双方召开庭前会议,做好证据交换和质证工作,开庭归纳争议焦点和充分辩论,查明案件事因,并在判决书中对双方存在的争议焦点进行详细分析,对法律适用进行了有力论证,对判赔金额也进行了充分说明。最后,福州市中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四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深圳A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万元。2025-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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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震虎价”落锤:京东养车被判不正当竞争,赔偿途虎养车500万元京东与途虎“震虎价”之争暂告落幕。8月4日,京东养车在其官方账号“京东汽车”发布《声明》称,针对上海阑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途虎养车母公司)起诉北京汽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京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三被告在涉及“震虎价”宣传活动中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现特此声明,以消除影响。2025年7月21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已就“震虎价”一案做出终审判决,途虎养车胜诉,驳回京东养车的上诉请求,判决现已经生效。法院认定“京东养车实施了商业诋毁以及虚假宣传行为,不仅构成不正当竞争,且使消费者在特定场景下产生误解。”途虎养车与京东养车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始于2023年9月,当时,京东养车以“震虎价”为宣传核心标语,并以此展开了一系列营销活动。2024年1月,途虎养车正式起诉京东养车不正当竞争,诉讼持续近两年。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判决书指出,京东养车实施的“震虎价”低价营销活动,宣传标语中所谓的“价格比友商低5%”,容易使消费者在特定场景下产生误解,属于虚假宣传行为,“震虎价”系列营销活动本身也属于商业诋毁行为,这两种行为均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令京东养车立即停止对途虎养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上海知识产权法院还判决京东养车赔偿途虎养车经济损失500万元,并要求京东养车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京东汽车”的微信公众号、视频号、微博,京东汽车官方旗舰店抖音号及京东养车APP连续10日刊登声明,消除对途虎养车的侵权影响。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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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原告某陶瓷集团刘某擅自“转授权”陶瓷作品著作权,判赔122100元!案情回顾2014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以授权书方式取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系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享受国务院颁发的政府特殊津贴)的授权。2021年,原告某陶瓷集团与刘某共同投资设立景德镇某陶瓷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刘某。同年被告北京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为刘某)与案外人签订订购合同销售涉案作品“盛世泰平八方尊”“富贵合和祥瑞对瓶”的复制品。原告某陶瓷集团认为被告北京某公司销售未经授权的涉案作品复制品,侵害其专有使用权,不仅损害原告某陶瓷集团的经济利益,也对涉案作品复制品的质量和著作权人的形象造成一定影响,遂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景德镇某陶瓷公司获得了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所享有的“富贵合和祥瑞对瓶”“盛世泰八方尊”作品著作权的合法授权,但该授权并未对案涉作品的“转授权”进行约定,应视为案涉作品的权利人中国工艺美术大师没有将“转授权”的权利授予景德镇某陶瓷公司,即被告北京某公司没有获得合法授权。法院判决被告北京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中国工艺美术大师作品著作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某陶瓷集团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22100元。被告北京某公司上诉至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后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院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来源 | 江西省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2025-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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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华为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14人获刑罚1350万元!2025年7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对侵犯华为商业秘密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前海思员工共14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5人实刑,首犯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总计罚金1350万元,判决如下:(1)被告人张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2)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3)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4)被告人周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5)被告人顾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6)被告人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7)被告人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期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8)被告人王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9个月,缓期1年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9)被告人赵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0)被告人何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11)被告人于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3个月,缓期1年3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万元;(12)被告人刘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期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13)被告人屠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14)被告人沈某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此前,2023年12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公众号“上海经侦ECID”曾发布通报称,近期,在公安部的指挥部署下,在江苏警方的大力配合下,上海警方成功侦破一起侵犯芯片技术商业秘密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名,查扣存储侵权芯片技术的服务器7台。通报称,经查,2021年2月,权利公司原高管张某、刘某等人为牟取非法利益,在离职后设立某科技公司,以支付高薪、股权利诱等方式,诱导多名原权利公司研发人员跳槽至其公司,并指使这些人员在离职前通过摘抄、截屏等方式非法获取权利公司芯片技术信息,抄袭并运用于张某公司设计的同类型芯片上,企图以此非法牟利。经鉴定,侵权芯片技术有40个技术点与权利公司商业秘密的密点具有90%以上同一性,构成实质性相同。张某团伙的窃密行为,导致权利公司商业秘密灭失,应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等商业价值来认定造成了权利公司损失。当时的通报称,张某、刘某等4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警方依法执行逮捕,其余10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取保候审。来源:观察者网2025-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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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专利保护 “蹭设计”仿名牌墨镜侵权被判赔百万案情简述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是专利号为ZL201930371677.X、名称为“眼镜(ZX203X)”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权利人,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系该专利的被许可人。两公司共同经营BOLON暴龙眼镜品牌。上述两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发现,自2020年12月以来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未经许可,通过线上、线下一直在销售涉嫌侵犯上述专利权的墨镜,墨镜合格证上记载的销售商为乐活商务公司,制造商为乐活商务公司,侵权产品销售范围覆盖全国19个省和直辖市。乐活商务公司运营的微信小程序更是宣称其拥有900余家门店。乐活商务公司销售的墨镜上还标有其自己的注册商标“LOHO”。于是,爱亦锐光学有限公司、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将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法院认为本案中,被诉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均为太阳镜,属于相同种类的产品。将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2进行比对,其设计的相同点在于:两者均由镜片、镜框、镜桥、鼻托和镜腿组成,镜片整体呈蝶形,镜片前表面的边缘厚度不同,形成不规则的波浪形磨边,镜框贴合在镜片后面,镜框外侧边略带弯曲,镜桥为弯弓形,两端连接在镜片上,镜桥与镜片的连接处有两个金属点,镜腿为横卧的“了”字形,镜腿连接在镜片的下半部,镜腿和镜片连接处的镜片上有一个金属点,镜腿的尾端呈脚型。涉案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比对两者的不同点在于:1.涉案专利设计2的镜框为上半框,镜腿的尾端处有镂空,为空心两层翅膀形状,而被诉侵权产品的镜框为全框,镜腿的尾端处无镂空,为凹陷刻线形成的三层翅膀形状;2.两者镜腿与镜架连接处倒V形的角度有所差异。就一般消费者而言,立体图显示的部位是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2的立体图高度近似;两者镜片形状整体均呈蝶形,镜片前表面均有相似的波浪形磨边,镜框均贴合在镜片后面,故镜框是全框或半框对作为主体部分的镜片视觉效果不具有实质性影响;被诉侵权产品镜腿与涉案专利设计2的镜腿形状相似,被诉侵权产品镜腿尾端处虽无镂空设计,但有凹陷的刻线,镜腿与镜架连接处倒V形的角度较涉案专利设计2稍大,但该区别特征为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觉察到的细微差异,不足以使两者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差异。被诉侵权设计与涉案专利设计2在整体形状、主要设计特征上相一致,两者构成近似,即被诉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两被告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行为具有共同的意思联络与分工合作,即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法院着重考虑乐活商务公司曾经实施侵犯雅瑞光学公司同类专利权的行为,侵权主观故意明显,并综合涉案专利的类型、对太阳镜产品的贡献度及产品利润率等,在符合民法典关于惩罚性赔偿适用情形的情况下,参考惩罚性赔偿因素,确定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20万元。一审判决后,乐活商务公司、乐尚设计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高院,江苏高院二审维持原判。注:具体案件详情请点击下方链接:典型案例 | 江苏高院:判赔120万!“暴龙”眼镜被侵权,主观故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本案是对“仿外观、蹭设计”的专利侵权行为予以严惩的典型案例。这一案例也深刻警示了侵权必将付出沉重代价,面对海量公开的外观设计专利,如何在产品上市前有效规避侵权风险?”云捕手“助您未雨绸缪!知产宝与京东科技联合推出的外观专利侵权检测系统“云捕手”,基于自研深度学习模型、千万 级专利数据、以及百万 级案例训练,能够迅速捕捉与产品相关的潜在侵权风险,从研发到销售,从防御到维权,全方位守护企业创新成果!一键上传图片,即可得到检索结果,对存疑专利通过【风险专利比对】功能,两步即可智能生成对比报告,相似情况一目了然。将上述案例中的专利号以及被诉侵权产品图片上传到系统中,通过AI分析智能生成比对报告。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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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知识产权保护;假冒汉斯格雅、安华、悍高、老板等卫浴行业多宗“打假”案件被公开近日,卫浴行业再有多宗“打假”案件被公开,被侵权品牌包括汉斯格雅、安华卫浴、悍高集团、老板电器,其中多宗案件由企业主动公布。本批案件中包含值得业界关注的较典型案件,汉斯格雅在展会期间现场“打假”,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标杆;而老板电器状告老板卫浴胜诉获赔500万元,则成为近期同类案件中获赔金额较大的案例。汉斯格雅:两大展会期间举报多起侵权行为今年6月,汉斯格雅在公众号披露曾在法兰克福卫浴展及上海厨卫展期间举报的多起侵犯其知识产权的案件。在今年的法兰克福暖通制冷及厨房卫浴展览会(ISH)上,汉斯格雅代表在展会首日就向海关举报了13起侵权案件,涉及汉斯格雅多款淋浴喷头的知识产权。其中,土耳其展台的一款可拉伸T型龙头,其设计与汉斯格雅原版产品高度相似,涉嫌侵犯汉斯格雅的外观设计专利。汉斯格雅迅速采取法律手段,维护品牌权益。无独有偶,在第29届中国国际厨房、卫浴设施展览会(KBC)期间,汉斯格雅针对涉嫌侵害境雨(RAINFINITY)、沛适飞(PULSIFY)、双星雨(RAINDANCEALIVE)、薇怡斯(VIVENIS)等系列产品外观专利的仿冒品,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发起行政投诉。最终,8起投诉均得到官方支持,侵权展商被要求立即下架产品并停止侵权行为。这一胜利不仅维护了汉斯格雅的合法权益,也为行业知识产权保护树立了标杆。安华:黄山一建设项目使用假冒产品被查处据黄山市市场监管局近日通报,黄山市歙县一建设项目使用假冒“ANNWA ”(安华)产品被查处。据通报,2024年3月,当事人联系朋友从某网络平台上采购了62个标有“ANNWA”标识的蹲便器。8月,当事人又从同一渠道采购了22个标有“ANNWA”标识的台上盆。涉案商品经“ANNWA”商标注册人协助辨认,不是该公司生产的产品。当事人采购上述商品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未索要发票,仅能提供网络平台的支付记录截图,不能提供供货商联系方式和购进票据。经查,当事人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2025年2月11日,歙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180元、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悍高:多家网店销售假冒水槽产品被查今年6月,悍高集团在公众号公布多宗侵权案件。“6·18”期间,悍高集团联合执法机关开展“净网清源”专项行动,针对电商平台假冒伪劣产品展开集中整治。此次行动中破获的典型案件包括:5月10日,警方抓获通过淘宝网店“HIGOLD悍高厨卫”销售假冒悍高水槽的蔡某、陈某等人,涉案金额20余万元;5月21日,京东平台“特丰翰餐厅家具专营店”等四家网店经营者彭某韩因销售假冒产品被抓获,涉案金额同样达20余万元;5月29日,淘宝“悍高家装企业店企业店”等两家网店经营者陈某伟,涉案金额高达80余万元,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为提醒消费者规避风险,悍高集团同步曝光了截至2025年6月的侵权店铺名单。其中,淘宝平台涉及“悍髙线上官售”“悍髙企业工厂高品质”等十余家店铺;京东平台包括“高端五金经营部”“繁城空间功能收纳小店”等;拼多多平台则有“HIGAO优品五金收纳”“河北悍工高家装五金”等店铺。这些网店未经品牌授权,所售商品无法享受官方售后,且涉嫌商标侵权。老板电器:状告潮州“老板卫浴”获赔500万元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发布2024年年度案例,其中一宗涉及侵犯老板电器商标专用权。据通报,原告某电器公司系“老板”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厨房用排油烟机等。涉案五被告通过某陶瓷厂(陈某某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某科技公司(股东为吕某某和吴某某夫妻二人)及其个人名义,以及诉讼中被陈某某和吕某某建议注销的广东某厨卫公司、吕某某作为唯 一董事在香港注册的香港某厨卫公司等名义,在生产、销售的坐便器、花洒、水槽等卫浴产品上使用“老板”“老板卫浴”“www.老板卫浴.net”等标志,同时在企业名称、个人或公司账号名称、店铺名称中使用“老板”字样。原告某电器公司认为五被告的行为共同侵犯了其对“老板”商标享有的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起诉要求五被告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29万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五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其停止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某电器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及合理支出15万元。五被告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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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案知法 | 侵犯商业秘密案 “窃密跳槽”、跳槽前窃取万余份涉密文件某高管被追究刑事责任5月19日,湖北省鄂州市检察院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处(以下简称葛店检察处)检察官回访H公司时,该企业负责人对检察机关护航企业发展的做法予以高度认可。这次回访源于该院办理的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曾就职于该企业的技术高管庄某因“窃密跳槽”被追究刑事责任。H公司是国内光电行业龙头企业S公司的子公司,也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时间回溯到2022年3月,刚调任至H公司三个月的庄某,突然提出离职,公司依照惯例对其进行信息安全稽核,发现庄某在离职前夕,私自下载公司涉密文件11000余份。H公司意识到事态严重,立即报警。原来,早在2022年6月,庄某就通过中间人介绍与H公司存在同业竞争关系的J公司接洽。他在离职前夕私自下载涉密文件,并拆卸了公司电脑硬盘,意图拷贝涉密文件。同年7月底,庄某化名“蔡某”入职J公司。“涉案技术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直接关系罪与非罪。”检察官介绍说,该案案情重大、情况复杂,专业性极强,犯罪嫌疑人拒不认罪,为提高侦查取证的质量和效率,检察机关依法介入引导侦查,引导公安机关围绕涉案技术信息的获取权限、过程及被侵权单位损失认定等关键内容加强侦查取证。涉案技术信息经鉴定确认系不为公众所知悉的信息,经评估确定合理许可使用费为106万元。2024年3月15日,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庄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一审判决后,庄某提出上诉。2025年3月27日,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的审结并非终点,保护知识产权不仅要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更要帮助企业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能力。2025-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