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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桓台县检察院全链条斩断中医药精油知假售假链条中医药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瑰宝,不仅承载着中华文明数千年的健康智慧,也是当代推动大健康产业发展的重要支柱。近年来,随着中医药产业价值不断凸显,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众对中医药的信任制假售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权益,更对中医药文化的传承与创新造成冲击。守护中医药产业的知识产权,已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课题。近日,桓台县检察院通过构建“全链条打击+穿透式监督”模式,成功办理一起假冒知名中医药品牌注册商标案,帮助权利公司挽回经济损失120余万元,为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筑牢法治屏障。“这起制假售假案看似普通,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利益链条,更直接损害了消费者对中医药的信任。”山东省桓台县检察院第二检察部负责人岳洋翻开案件卷宗说道。该案中,犯罪嫌疑人制售的假冒中医药精油产品,从包装、标识到产品外观均与商标权利人的正品高度相似,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此类以次充好的假冒产品,不仅无法发挥中医药应有的调理功效,甚至可能因成分不明对身体造成伤害,严重影响中医药行业的信誉。针锋相对零口供下中医药商标保护难题2021年1月至2024年4月,赵某、钱某在未取得某知名中医药品牌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瞄准中医药精油市场的高需求与消费者对中医药的信任,纠集多人形成了一条“原料采购—生产加工—销售获利”的完整犯罪链条。赵某曾在该品牌企业工作,深谙其原料供应渠道与产品生产工艺,利用这一便利为钱某精准推荐符合“仿冒标准”的精油原料、专用包装瓶及印有品牌标识的包装盒供应商。钱某采购原料后,为规避监管,雇佣孙某经营的某科技公司在隐蔽场所进行组装加工,生产出与正品高度相似的假冒中医药精油,再通过电商平台、社交社群等线上渠道销往全国,涉案金额高达500万余元。其间,某电商平台店主李某在明知货源非法的情况下,抓住部分消费者追求“性价比”的心理,以“正品特惠”“厂家直供”为幌子,专门销售该款假冒中医药精油,涉案金额达45万余元。2024年10月,案件移送桓台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过程中,钱某为减轻罪责,指认赵某是案件主谋,但缺乏直接证据支撑;而赵某在接受讯问时始终拒不认罪,坚称自己“只是为朋友提供正常商业信息,不清楚原料用途”,甚至刻意表现出“无辜者”姿态,试图以“零口供”方式逃避法律制裁。穿透迷雾深挖证据链破中医药造假困局面对复杂案情与“零口供”难题,办案组深知,此案不仅关乎一家企业的知识产权,更关系到中医药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健康权益。办案检察官围绕钱某供述的整个生产链条,精准引导公安机关从中医药产品的特殊性入手,对原料供应商、包装生产商、物流配送方等环节的证人展开有针对性的调查,核实原料是否符合中医药标准、流向是否正规,确认标识印刷授权,固定货物流向与数量,逐步还原犯罪全貌。审查中,一个细节引起办案组高度警觉:赵某虽始终不认罪,却在钱某被羁押后第一时间主动联系律师,甚至提出愿承担部分律师费——这与他口中“普通朋友”的关系明显不符。顺着这一线索,办案组进一步梳理证人证言与资金流向,最终掌握关键证据:赵某不仅利用自身熟悉中医药精油制造流程的优势,帮助钱某组建造假团队、筛选“不易被察觉”的原料,还亲自对接下游销售渠道,甚至在部分下游供应商被查获后,立即与钱某商量如何“断链止损”。更为关键的是,赵某为钱某支付的部分律师费,其资金源头正是假冒中医药精油的销售利润——这一“利益关联”直接击破了他的辩解,成为佐证其深度参与犯罪的重要间接证据。在扎实、完善的证据体系面前,赵某的心理防线彻底崩溃,最终承认自己利用消费者对中医药的信任制假售假的犯罪事实,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检察履职筑牢法治化营商环境坚实屏障2025年3月,桓台县检察院结合案件事实与证据,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向桓台县法院提起公诉。庭审中,检察官不仅系统出示了全案证据,更着重阐述了犯罪行为对中医药产业的深层危害:“假冒中医药产品不仅侵犯企业知识产权,更透支了公众对中医药的信任。若不依法严惩,将严重阻碍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产业创新发展。”2025年8月,法院采纳检察机关全部指控意见,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主犯赵某、钱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各并处罚金12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从犯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4万元;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判决生效后,检察机关主动对接商标权利人,了解企业后续知识产权保护需求,并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中医药市场专项排查,从源头防范类似造假行为。“新时代检察履职,既要当好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守护者’,也要做好中医药等传统产业创新发展的‘护航员’。”桓台县检察院检察长李玉伟表示。下一步,该院将持续聚焦中医药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市场秩序整治等重点领域,通过“全链条打击犯罪+穿透式法律监督”,为中医药文化传承与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来源:中国检察官2026-02-26 -
中安德通 | 广州知产法院: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案终审落定!明确整体视觉混淆即构成不正当竞争——上诉人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佛山市南海罗村姚氏食品厂与被上诉人姚某某、广东璟果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一树山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此类案件的裁判逻辑首先围绕权利装潢是否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综合装潢显著性、持续使用时间、宣传推广、销售规模及行业荣誉,认定相关公众是否将其与商品来源建立稳定联系。侵权比对参照商标近似判断原则,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对权利装潢与被诉装潢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比对,局部细节差异或附加自有商标不当然排除混淆;整体视觉效果高度近似且权利装潢知名度较高时,即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装潢。责任主体方面,产品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及生产许可编码的主体依法认定为生产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企业侵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赔偿责任在权利人损失与侵权人获利均难确定时,综合侵权性质、持续时间、经营规模、主观过错、权利装潢知名度及维权合理开支,在法定限额内酌定,持续时间长、渠道广、知名度高等作为从重情节。消除影响责任以商誉受有实际贬损为适用前提,未举证证明的,不予支持。基本案情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装潢以红底黄月、木棉花、倾斜“月”字为显著特征,长期宣传销售形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2022年8月起,广州酒家公证购买到姚氏食品厂委托璟果、一树山公司生产的“姚师傅七星伴月”月饼,装潢采用红底黄月、玉兰花及倾斜“月”字,整体高度近似,遂起诉不正当竞争。一审认定被诉装潢与权利装潢构成近似,三生产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侵权、共同赔偿15万元,投资人姚某某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广州酒家未能举证证明其商业信誉因此遭受实际贬损,故驳回其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广州酒家上诉主张赔偿过低并应刊登声明。姚氏食品厂辩称红底圆月属公有领域、花朵不同且使用自有商标,不构成侵权。二审中,广州酒家新证据证明姚氏食品厂自2019年起生产被诉产品,侵权持续四年,璟果、一树山经营规模大、销售渠道广。二审维持侵权定性,因侵权时间长、范围广、权利装潢知名度高,将赔偿额调增至50万元,璟果、一树山在15万元范围内连带担责,驳回双方其他上诉请求。裁判要旨1.商品装潢经长期持续使用并在相关市场形成稳定的来源识别功能,即可独立于商标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判断装潢是否近似,应参照商标近似判断方法,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从整体视觉效果与主要构成要素出发进行综合比对,不得将公共元素割裂后逐一否定。只要整体印象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商品来源或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即构成混淆。2.在近似装潢上附加自身商标,并不足以当然排除混淆可能。产品包装上标注企业名称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的主体,可依法认定为生产者并承担侵权责任;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应对企业侵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消除影响作为民事侵权责任承担方式,须以商业信誉因被诉行为遭受实际贬损为适用前提。权利人未举证证明其商誉受损的,该请求不予支持,并非装潢混淆案件的当然责任形式。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6483号二审法院/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5)粤73民终502号案由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彭 盎审判员 邓永军审判员 官 健法官助理文蓓婕何宛凌书记员温楚瑶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咏宜,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书哲,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罗村姚氏食品厂。投资人: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璟果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祝某某,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一树山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某某。原审被告:广东胜佳超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麦某某。一审裁判结果一、姚氏食品厂、璟果公司、一树山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与广州酒家使用的“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商品近似的商品装潢;二、胜佳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与广州酒家“广州酒家七星伴月”月饼装潢构成近似的涉案被控侵权“姚师傅七星伴月”月饼;三、姚氏食品厂、璟果公司、一树山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150000元给广州酒家;四、姚某某对姚氏食品厂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广州酒家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第三、五项;三、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24)粤0104民初648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佛山市南海罗村姚氏食品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000元,广东璟果食品有限公司、广东一树山食品有限公司在1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广州酒家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2026-02-25 -
中安德通 |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金额的司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5号)第二十八条本解释所称“非法经营数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尚未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实际销售平均价格无法查清的,按照侵权产品的标价计算。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或者侵权产品没有标价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中间价格计算。本解释所称“货值金额”,依照前款规定的尚未销售的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价值认定。本解释所称“销售金额”,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出售侵权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数额”,是指行为人出售侵犯知识产权的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扣除原材料、所售产品的购进价款;提供服务的,扣除该项服务中所使用产品的购进价款。通过收取服务费、会员费或者广告费等方式营利的,收取的费用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2026-02-24 -
中安德通 | 石英纤维商秘案判赔2.02亿|判决书近日,最高法院对石英玻璃纤维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判决书,认定X光电公司等三主体侵害F公司商业秘密,判赔202419745元等。一审合计判赔2.02亿,二审撤销改判2.02亿 该案先刑后民,2016年刑事立案,历经二审发回重审,2022年刑案生效认定侵害商业秘密罪。2023年1月商业秘密民事立案,2023年6月一审法院认定X光电公司等三主体侵害F公司商业秘密,合计判赔202419745元。关于判赔金额侵权责任:原告起诉索赔3.6亿,一审、二审判赔金额总数相同均为2.02亿,但一审认定三主体不构成共同侵权,不承担连带责任;二审认定三主体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关于案涉技术秘密的贡献率:一审认定100%,二审认定75%。关于惩罚性赔偿:二审认定“一审判决适用的惩罚性赔偿系数尚不足以惩戒和震慑本案如此恶劣的侵权行为,故本院对一审判决确定的惩罚性赔偿系数上调,对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调整为补偿性赔偿基数的3倍,同时以一审判决认定的赔偿数额为上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最高法知民终2467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州市。法定代表人: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林,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营营,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陈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武汉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法定代表人:肖**,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一审被告):肖某某,男。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F石英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F石英玻璃公司)与上诉人陈某某、武汉X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光电科技公司)、肖某某因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均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于2023年6月28日作出的(2023)鄂01知民初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案件涉及商业秘密,于2024年6月14日、2025年6月23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并于2025年12月8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F石英玻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林、李营营,上诉人陈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上诉人X光电科技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上诉人X光电科技公司与上诉人肖某某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F石英玻璃公司于2023年1月4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立即停止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案涉技术秘密,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被诉侵权产品,不得以任何形式使用、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拥有的与生产石英纤维技术相关的案涉技术秘密;2.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拆卸并销毁承载案涉技术秘密的设备、图纸、电子文档等资料;3.X光电科技公司将其库存的石英纤维产品交一审法院销毁;4.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连带赔偿F石英玻璃公司经济损失:2010年8月1日至2019年4月23日期间的经济损失4806.83万元、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0414.51万元,并对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2月10日期间的经济损失10414.51万元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上述赔偿金额共计36050.36万元;5.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共同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险费。事实和理由:(一)F石英玻璃公司主张的案涉技术信息(技术信息3-7、10、16、17)构成技术秘密。(二)陈某某非法披露、使用并允许X光电科技公司使用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秘密,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明知陈某某系F石英玻璃公司的前员工,掌握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秘密,却仍非法获取、使用该技术秘密。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均侵害了F石英玻璃公司的技术秘密,且存在主观上的共同侵权故意,应认定为共同侵权,依法承担连带侵权责任。(三)陈某某、X光电科技公司与肖某某应就2026-02-05 -
中安德通 | 个人专利最高判赔纪录1.2亿1月28日,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发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年度报告(2025)其中涉“玻璃机”技术秘密侵权案严惩高端装备制造领域技术秘密侵权行为,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赔3.8亿余元:精雕商业秘密案判赔3.8亿元|判决书涉“电子级氧化铜”专利侵权案创自然人拥有专利最高诉讼获赔纪录1.2亿余元:关于判赔计算基数:⼀审判决以净利润(2018年L*公司年度营业总收⼊238368261.65元-2018年L*公司营业总成本207785287.11元=30582974.54元)作为侵权获利计算基础。关于专利贡献率:⼀审判决综合涉案专利在涉案产品⽣产过程中所起作⽤、涉案专利⽆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查明的涉案专利与现有技术的对⽐情况、L*公司提交的关于涉案专利对涉案产品利润贡献率的相关证据以及双⽅当事⼈在许可合作期间对于许可使⽤费的约定等因素,确定L*公司应当承担的赔偿数额为1.2亿元。该数额与推算出的总净利润1.5亿元的⽐值为80%。L*公司上诉主张,涉案专利贡献率应调整为14.88%或5.985%。对此,本院认为,涉案专利所述技术⽅案涵盖了整个被诉侵权设备,且L*公司⾃认电⼦级氧化铜产品是其主营产品和唯⼀产品。⼀审判决结合前⽂所列因素确定的上述⽐值即80%,并⽆明显不当。......江苏高院一审判赔1.2亿元,最高法院二审维持。2026-02-04 -
中安德通 | 上海警方侦破1.5亿假冒轴承案 62人团伙40余家空壳公司落网东方网记者蔡黄浩1月30日报道:今天上午,记者从上海市公安局新闻发布会上获悉,2025年10月,上海市公安局知产总队成功侦破制售假冒国际知名品牌工业轴承商品系列案,抓获犯罪嫌疑人62人,涉案金额1.5亿余元。图为警方在新闻发布会现场展示真假轴承(蔡黄浩/摄) 2025年上半年,总队在依托“蓝鲸—警企直联”机制,主动与工业产业世界“500强”、进博会参展商品牌企业问需问计时获悉,本市存在销售假冒品牌轴承情况,严重危害我市市场秩序、产业升级和创新发展。图为警方查获的假冒工业轴承(上海警方供图,同下) 警方随即开展研判,分析掌握在沪注册的售假企业存在以下特点:一是售假人员籍贯高度相同,通过批量集中在本地注册设立销售企业,从外省下单采购假货后向华东地区辐射销售;二是以“在沪经营便于向权利人公司进货”为幌子,向下游客户宣称其货品来源途径正当。经缜密侦查,总队锁定了一个专职从事制造、批发、分销假冒世界“500强”、进博会参展商等国际知名品牌工业轴承的犯罪网络,于2025年10月,牵头普陀、青浦、虹口、松江等9家分局开展收网行动,抓获牛某等62名犯罪嫌疑人,捣毁犯罪窝点27处。图为警方查获的假冒工业轴承 经查,犯罪嫌疑人牛某等以家庭血缘为纽带,通过在沪设立40余家贸易公司,从外省市批量采购假冒品牌轴承,并以低价倾销方式,销往华东地区工业企业。 目前,牛某等62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案件仍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件侦破后,品牌权利人企业对公安机关重拳出击、严打犯罪的工作成效致信感谢,表示上海公安为企业纾困解难的主动作为,让企业实实在在感受到了营商环境向好、法治保障坚实的良好氛围,今后深耕上海发展经营的信心和决心也愈加坚定。 警方提醒:广大消费者及企业在选购品牌轴承等工业产品时,务必通过官方授权门店、正规经销商等渠道购买,查验产品合格证、防伪标识,核对品牌标识、型号钢印是否清晰规范。切勿贪图低价,警惕无资质个人推销的来源不明的产品。一旦发现疑似假劣轴承等工业产品,及时保存证据并采取法律手段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上海警方也将持续打击此类制售假行为,切实保障本市营商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来源:东方网)2026-02-03 -
中安德通 | 无锡中院:认定“贝壳”为驰名商标,在房产关联行业中予以跨类保护——原告天津小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某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1. 涉案“贝壳”商标是否能够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认定驰名商标应综合考察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商标持续使用时间、宣传范围与投入、市场声誉及既往保护记录等因素。第7859829号“贝壳”商标自2020年以来,第25199365号“贝壳”商标自2018年以来持续使用至今,经天津小屋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持续使用和宣传,屡次获得重大奖项,被各主流媒体大量宣传报道,至2022年被告公司成立时,涉案两件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公众所知悉。贝壳作为线上线下一体化的房产交易和服务平台,通过贝壳找房官网、APP以及各城市签约服务中心,积累了众多用户,线上线下共同推动了“贝壳”商标获得市场知名度和公众认同。综上,上述事实互相印证,足以证明涉案两件“贝壳”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可以在本案中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2. 被告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涉案商标“贝壳”系常见词汇,天津小屋公司在本案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涉案商标经过其使用和宣传获得显著性,并在房产交易和服务行业以及在线服务上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公司从事建筑行业,其业务范围亦包括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与房产行业存在一定关联。被告公司在其经营场所、装修施工现场、工作人员服装等经营活动中大量使用“贝壳装饰”进行商业推广,“贝壳装饰”主要识别部分为“贝壳”,与涉案商标呼叫、字形均相同,结合涉案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上述标识的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故被告公司实施的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天津小屋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在被告公司使用“贝壳”字号进行注册登记时,涉案商标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行业中具有一定的影响力,被告公司理应知晓并予以避让。在此情况下,被告公司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显然是为了攀附涉案商标商誉,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客观上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026-02-02 -
中安德通 | 被查商家假冒“马可波罗”卫浴产品被查获超1000件近日,马可波罗透露8个打假案例,被查商家中包括多个侵犯“马可波罗”商标使用权的卫浴销售门店,马可波罗披露8宗打假案,涉案产品超1000件瓷砖品牌马可波罗1月19日透露,为维护品牌形象和消费者合法权益,公司在广东清远、东莞、惠州及湖北枣阳、襄阳等多地组织开展专项维权打假行动。8起打假案件中,累计发现仓库、门店、窝点8处,收缴侵权蹲便器、马桶等卫浴产品1439件(套),拆除侵权门头及装潢4处。行动覆盖清远、东莞、襄阳、枣庄、惠州等5市8县(区)。广东省内,清远清城区两起案件共查扣蹲便器1153个、马桶8套;东莞万江、凤岗两起案件分别采取磨标消除、查封强制措施,共计涉案马桶88套、蹲便器6个;在惠州市博罗县一店铺也查获侵权马桶15套。此外,马可波罗还在湖北襄州窝点一次性查扣近似商标卫浴产品75件;而在山东枣庄、禹城两起案件中,商家未经授权使用“马可波罗”商标作为店招,均在投诉当日完成门头及装潢拆除。马可波罗是国内知名瓷砖品牌,在其本次披露的8起打假案中,其中6起的涉案产品为马桶、蹲便器等卫生陶瓷产品,表明制假者瞄准陶瓷行业市占率较高的知名品牌进行“傍名牌”行为。马可波罗此举让侵权者付出沉重代价,为消费者营造放心选购环境。2026-01-30 -
中安德通 | “雪王”在香港遭6家公司侵权?维权行动大获全胜,法院支持所有诉求!近年来,茶饮行业巨头“蜜雪冰城”因深受消费者的喜爱,屡次遭遇山寨侵权,但蜜雪冰城从未退缩,总能勇敢出击,拿起法律武器守护自身权益。而最近,蜜雪冰城在香港的商标侵权案件,又一次化险为夷。蜜雪集团自1999年起便以“蜜雪冰城”为商号及核心商标,从事鲜制果汁、茶饮及冰淇淋等产品的生产销售业务。2009年3月31日,集团首次在中国内地申请“蜜雪冰城”商标注册并于2010年10月7日获批。此后,集团已在中国内地、中国香港及全球其他司法管辖区注册了包含不同设计及组合形式的“蜜雪冰城”及其英文音译“Mixue”相关商标。经过长期运营与推广,集团在“蜜雪冰城”“Mixue”,以及相关商号及商标上已具有极高的消费者辨识度,成为集团业务的专属标识。如此高辨识度的品牌,却屡次遭到侵权,而这一次的商标侵权方高达6家企业,分别为蜜雪冰城饮品(香港)有限公司、天津蜜雪冰城食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港式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蜜雪冰城饮品有限公司、蜜雪冰城(香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蜜雪集团称,此次6家被告公司使用相似名称,旨在误导或已经误导公众认为其与蜜雪集团存在关联,构成仿冒侵权。此前,蜜雪集团已通过律师向各被告发出停止侵权函,要求其在一个月内变更公司名称并签署承诺函,但均未获回应。 根据,香港高等法院的判决书显示,香港高等法院原讼法庭已于2025年12月19日就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六家名称相似公司的系列案件作出判决,裁定被告六家企业构成仿冒侵权。香港高等法院下令禁止所有被告继续使用含“蜜雪冰城”等字样的注册名称,并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案件的诉讼费用。在判决书中,蜜雪集团还提到,这6家公司均为在香港注册成立的私人股份有限公司,且都具备“影子公司”的典型特征,具体表现为:中文名称与原告蜜雪集团的商号或商标高度相似及/或近乎相同;唯一董事及唯一股东为中国内地人士;注册地址与其公司秘书(或前公司秘书)的地址相同。高等法院表示,由于各被告在收到法院传讯令状后,未提交任何送达认收书或抗辩书,亦未出席庭审,法院依据《高等法院规则》相关规定,视为其默示承认原告蜜雪集团陈述的事实。法院最终支持蜜雪集团全部诉求,颁发强制令禁止各被告(包括其董事、高级职员、代理人等)继续使用涉案侵权名称,并判令要求各被告承担相应案件的诉讼费用。蜜雪冰城凭借多年布局完成商标注册,正是对品牌核心资产的精准保护,而此次香港维权的胜诉,不仅是对仿冒侵权行为的有力震慑,更明确了商标专用权的法律边界。同时,也为所有茶饮企业敲响了警钟,重视商标注册、做好品牌维护已经是最重要的工作2026-01-29 -
中安德通 | 湖南“辣妹子”遭6家主体蹭热度侵权,判赔280万元,涉农企业“商标”保护核心竞争!现如今随着农业市场的蓬勃发展,傍名牌“李鬼”事件也越来越多,很多商家都想要蹭一蹭知名品牌的热度,以此来达到自己的目的。也正因这些“李鬼”事件,“商标”不可缺少的地位也越发凸显。近日的“辣妹子”案例,更是给出了最直观的答案——商标不是可有可无的“软实力”,而是能护企业周全、换真金白银的“硬通货”。提到“辣妹子”,相信很多消费者都并不陌生。作为深耕农业领域多年的本土知名品牌,其注册的商标“辣妹子”经过长期培育和推广,已形成较高市场知名度和品牌价值,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承载着消费者对产品品质的信任、企业的商誉沉淀,以及湖南辣椒文化的独特内涵,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关键组成部分。然而,“树大招风,人红是非多”,辣妹子的品牌红利被六个市场主体盯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生产、销售的同类产品及宣传推广中,使用与“辣妹子”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这种“搭便车”“傍名牌”的行为,不仅极易让消费者混淆误认,破坏品牌口碑,更直接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给“辣妹子”造成了不小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辣妹子”果断拿起法律武器维权,遂将六被告诉至法院,并同步申请财产保全和调查取证,用专业手段守护自身合法权益。案件受理后,法院高度重视,迅速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了六被告名下的多个银行及网络资金账户。面对案件调查取证范围广、证据链条复杂的实际情况,先后依法签发了14道调查令,指导辣妹子公司系统梳理了被告近年来的生产记录、销售数据及宣传材料,逐步构建起完整、扎实的证据体系,不仅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持续蔓延,也为后续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强有力的司法措施面前,被告方初步表达了调解意愿,但在具体调解金额、支付方式和违约条款上含糊其词。为此,承办人促成原、被告双方进行5次深入谈判,并依法对被告进行释法析理,针对被告多次重复侵权原告并多次被判处巨额赔偿等侵权情节和后果,本案可能判处惩罚性赔偿等案件特点,使被告方认识到侵权后果的严重性,亦终于打破了被告最后一点侥幸。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六被告承诺立即停止一切侵权行为,并分期向辣妹子公司支付总计280万元的赔偿款,这场耗时耗力、一波三折的调解攻坚战,终于画上了圆满句号。案件虽然判决结束,但深究发现远不止“赔钱了事”那么简单,它向市场传递了三个清晰且强烈的信号,值得所有企业警醒。1. 侵权成本飙升,“搭便车”必付惨痛代价280万元的赔偿款,给所有妄图“傍名牌”的市场主体敲响了警钟:随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不断完善,当前司法对“搭便车”等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空前,惩罚性赔偿、法定赔偿顶格适用、举证妨碍规则等法律工具被广泛运用,侵权成本大幅增加。侵权行为早已不是“低成本套利”的捷径,反而可能面临巨额赔偿、账户冻结、商誉受损等多重风险,企业若试图通过模仿、攀附知名商标或字号获取利益,将面临巨额赔偿、商誉受损甚至刑事责任风险。2. 知识产权升级,从“软实力”变“硬通货”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早已不是企业的“加分项”,而是关乎生死存亡的“核心资产”。一枚有价值的商标,是消费者选择产品的首要依据,是企业抵御市场竞争的“护城河”,更是能转化为真金白银的无形资产。“辣妹子”的成功维权,正是将无形资产的价值落到了实处。同时,知识产权贯穿企业发展的全过程,从创新研发、品牌建设到市场拓展、风险防控,每一步都至关重要。忽视知识产权保护,可能使企业面临创新成果流失、品牌受损、法律风险增加等问题,影响企业的长久发展。因此,企业应将知识产权提升至战略高度,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以保障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3. 涉农企业品牌保护,刻不容缓农产品品牌化是乡村振兴的重要抓手,而商标则是农产品品牌的核心载体。但不少涉农企业仍存在“重生产、轻品牌”“重注册、轻保护”的误区。“辣妹子”案证明,只有筑牢知识产权保护防线,才能让特色农产品品牌走得稳、走得远。“辣妹子”的案例不仅是警示,更是借鉴。2026-01-28 -
中安德通 | 聚合平台盗播视频,3元“解锁”全网VIP?法院判了!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揭开了这类“万能看剧”平台背后的违法产业链。案情回顾2019年至2024年5月,刘某搭建并运营“云X鹰”视频聚合平台,该平台未经相关版权方授权,却汇聚了海量视频资源。经查,刘某通过“切片技术+解析接口”等方式,绕过官方平台的会员验证机制,使得平台用户不用跳转至官方平台,就能观看原本需要付费开通会员才能观看的视频内容。此外,刘某还设计了一套“阶梯收费模式”:一类是针对普通用户,花3元就可买7天体验卡、8元买月卡、39元买年卡,最高99元就能享“永久卡”;另一类是代理推广,花大几百元就能成为代理,可自主定价、发展下级,并收取返佣。2024年5月,经公安机关通知,刘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平台的技术原理、收费细节等事实。截至案发,涉案视频聚合平台发展会员众多,刘某通过该平台收取会员费、代理费等共计17万余元。图片源自网络人民法院裁判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鉴于刘某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退赔等从轻、从宽情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现本判决已生效。2026-01-23 -
中安德通 | 法院二审推翻一审判决,驰名商标“公牛”VS“工牛”一字之差 “惩罚性赔偿”判决2千万!一家网店老板因为销售带“公牛”字样的插座被判赔5000元,而“工牛”电缆公司因一字之差被判赔2000万元。商标侵权认定的界限,正随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强化而愈发清晰。2026年1月19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针对“公牛”集团诉“工牛”电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作出二审判决,全额支持了公牛集团2000万元的赔偿请求。此前,该案一审法院认定侵权成立并判赔580万元,双方均不服提出上诉。案件详情:公牛集团作为深耕电工领域多年的巨头,其“公牛”系列商标早在2006年、2011年就先后被认定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驰名商标),在插头、插座、电线电缆等商品上拥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市场辨识度。而“工牛”电缆,其核定使用的商品正是电缆、电线等,与公牛集团的核心产品属于同一类别。公牛集团认为,“工牛”与“公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高度近似,普通消费者很容易混淆商品来源,属于典型的“搭便车”行为,于是将其诉至法院,索赔2000万元。公牛认为:“公牛”商标作为电工领域的驰名商标,经过数十年深耕,在行业内和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辨识度和美誉度,“公牛”二字已形成强烈的品牌联想,是商品来源的核心识别标识。“工牛”与“公牛”仅一字之差,文字构成高度相似,读音完全相同,普通消费者在快速选购电工产品时,极易因视觉和听觉混淆而误认商品来源。工牛电缆明知“公牛”品牌的知名度,仍在同类核心产品上使用近似标识,主观上具有“搭便车”攀附他人商誉的恶意,客观上分流了本应属于公牛的市场份额,既构成商标侵权,也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理应全额赔偿2000万元损失以弥补商誉受损和经济损失。工牛则辩称:“公牛王” 字号与 “公牛” 存在差异,双方行业类别、主营业务不同,且自身自成立起未实际经营,字号使用符合法律规定。公牛主张的2000万元赔偿金额缺乏合理依据,一审580万判赔已超出实际侵权影响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公牛的全额索赔诉求。法院判决:案件一审时,法院经审理认定“工牛”构成商标侵权,但综合考量双方举证情况,仅判赔580万元。公牛认为判赔金额不足以惩戒恶意侵权、弥补损失,工牛则认为自身不构成侵权且判赔过高,双方均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直到2026年1月19日,浙江高院结合双方抗辩理由和证据,最终认定工牛主观恶意明显,适用惩罚性赔偿,改判工牛电缆全额赔付2000万元,这场持续数年的商标战才尘埃落定。或许你会疑惑为什么二审会从580万涨到2000万?其实这个核心在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根据法律规定,法院确定惩罚性赔偿时,会以原告实际损失、被告违法所得或侵权获利作为计算基数。在本案中,公牛集团提出以工牛电缆公司2022年2月22日至2025年12月10日间公开招投标的中标金额1.47亿元为计算基础。结合该期间同行业上市公司的最低平均营业利润率6.35%,公牛公司计算出侵权获利约为930万元,并以此作为赔偿金额的计算基数。最终,法院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计算出的赔偿金额约为3720万元,赔偿金额本应远超公牛集团主张的2000万元。浙江高院综合考量后,全额支持了公牛的索赔请求。此案判决在多个层面上具有重要意义。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实践应用起到了示范作用。特别是对于如何确定赔偿计算基数和倍数,提供了有价值的司法实践参考。并强化了对知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法院在判决中充分考虑了“公牛”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这体现了中国司法机关对知名品牌保护的重视。此外,也为所有企业提了个醒,企业如若想要保护好自身品牌,需建立全面的商标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并应对侵权行为。公牛集团通过监测发现“工牛”电缆公司的侵权行为后,果断采取法律手段,最终获得有利判决。证据留存,更是不可缺少的工作,这对于案件结果至关重要。就像此案,公牛集团提供了工牛电缆公司公开招投标的中标金额等关键证据。这些证据为法院计算侵权获利提供了依据。同时,惩罚性赔偿的威慑作用不容忽视。随着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加强,法院越来越倾向于对恶意侵权行为适用惩罚性赔偿。这大大提高了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侵权行为的发生。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一起涉及“公牛”字号的案件中明确指出,即便企业尚未实际开展经营,只要其将他人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的字号登记为自身企业名称,且经营范围相近,并有证据表明其具备商业经营意图,该登记行为本身即构成不正当竞争。可见,无论何种情况,只要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标识,或者知名字号,既损害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其后果不仅需要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更会付出惨痛的“金钱代价”。为此企业和个人应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依法合规使用商标。2026-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