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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2026首例亿元IP案 , 最高法判赔1.98亿!2026年1月,最高法知产法庭就合肥美亚光电诉登特菲及6名前员工侵害商业秘密、专利权属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登特菲及6名前员工构成侵权,合计判赔1.98亿元+维权开支95.854万元,较一审2101万暴涨近9倍!这是2026年国内首例亿元级IP大案,更是商业秘密保护、职务发明确权、惩罚性赔偿适用的标杆判例——核心高管离职创业、带走核心技术、抢注专利、低价抢市场,最高法用近2亿罚单,给所有企业、职场人、创业者,划出了一条不可逾越的法律红线。一、案情速览:5年拉锯,从2100万到1.98亿的天价反转这场纠纷的核心,是一场“高管离职创业+技术窃密”的商战,时间线清晰,侵权痕迹明确: 原告(美亚光电):A股上市企业,国内口腔CBCT(锥形束CT)龙头,投入数亿元研发核心技术,占据国内半壁江山,技术壁垒极高。 被告(登特菲+6名自然人):2019年由美亚光电前总经理林茂先,联合5名前核心技术员工共同创立,主营业务与美亚高度重合。 侵权事实:林茂先等人离职后,将美亚口腔CBCT的11项核心技术(含算法、结构设计、生产工艺)带走,快速推出同类产品,还以登特菲名义申请3项专利,发明人全部为美亚前员工,低价抢占市场。 判决时间线:2020年8月美亚起诉→2023年9月合肥中院一审(判赔2101万,部分自然人连带)→2026年1月最高法终审(改判1.98亿,6名自然人全部连带,3项专利归美亚所有)。二、判决3大核心看点,读懂背后的法律信号这起案件的价值,远不止1.98亿赔偿,更在于最高法明确了3个关键法律规则,所有企业和职场人必须牢记:1. 职务发明认定:离职1年内,本职相关技术,权属归原单位最高法明确:涉案3项专利,是林茂先等人在从美亚离职1年内作出,与他们在美亚的本职工作(口腔CBCT研发)高度相关,且利用了美亚的技术资料、研发资源,属于典型的职务发明。这意味着,哪怕专利是以新公司名义申请,只要符合“离职1年内、本职相关、利用原单位资源”三个条件,专利权就归原单位所有——彻底堵死“离职带走技术,换个公司抢注专利”的漏洞。2. 商业秘密侵权:恶意+情节严重,惩罚性赔偿顶格适用法院认定,美亚的11项核心技术,符合“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构成商业秘密;而登特菲明知技术来源非法,仍大规模投产、低价竞争、持续侵权,属于故意侵权且情节严重。因此,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将赔偿金额从一审的2101万,直接提升至1.98亿——这是对恶意侵权的最强震慑,也明确:创新成果不容窃取,侵权代价远高于“抄近路”的收益。3. 自然人连带:高管+核心员工,个人也要担责,不是公司背锅最关键的一点:6名前员工(含前总经理林茂先),因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被判对1.98亿赔偿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被判连带,个人财产(房产、存款、股权等)可被强制执行,彻底打破了“离职创业,侵权责任由新公司承担,个人无责”的侥幸心理——离职不代表可以“全身而退”,触碰商业秘密红线,个人也要倾家荡产。1.98亿,不是一笔简单的赔偿,更是最高法给2026年知识产权保护划下的底线:商业秘密严保护、职务发明明边界、惩罚性赔偿强震慑、个人连带不豁免。2026-04-18 -
中安德通 | 兰州公安严打假冒轴承销售,筑牢安全生产防线知识产权保护不仅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支撑,更是守护民生福祉的重要屏障。近年来,兰州公安紧盯知识产权领域违法犯罪,聚焦群众关切与企业期盼,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接连破获多起典型案件,用实际成效优化营商环境、保障民生安全。兰州市公安局环食药侦支队在日常巡查中,敏锐发现一家店铺存在销售侵权假冒轴承的嫌疑。办案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取证,通过调取交易记录、现场勘查及厂家专业鉴定,最终确认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违法犯罪事实。目前,涉案人员已被依法抓获,一个威胁安全生产的隐患源头被彻底铲除。轴承作为工业设备的核心零部件,其质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与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此次案件的侦破,不仅有效打击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更从源头上消除了因假冒轴承可能导致的安全事故风险,为全市安全生产秩序筑牢了法治防线。兰州公安表示,将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执法力度,聚焦重点领域、紧盯关键环节,以精准打击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用硬核举措守护民生安全,为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来源:甘肃卫视)2026-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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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无锡中院审结知名电梯商标权纠纷,首次适用约定赔偿,判赔520万元!案件快递因温特奥股份公司为电梯行业知名企业,是第G1265628号“”商标权人,曾授权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使用上述商标并对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几年前,迅达公司曾与风励电梯配件有限公司(化名)签订《制造和供应框架协议》,约定由风励公司按照迅达公司提供的图纸制造某型号滚轮且仅向迅达公司供应。双方还约定,若未经迅达公司授权使用该滚轮产品,则风励公司每生产或销售一件需要支付10万欧元违约金。在双方合作过程中,迅达公司多次发现风励公司存在疑似销售该滚轮产品的商标侵权行为,便要求风励公司签署《承诺函》。风励公司承诺,不将其生产的滚轮或者迅达公司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销售给任何第三方,如违反一次,需向迅达公司支付10万欧元违约金。《承诺函》签署后,迅达公司仍发现类似情况,便通过两次公证保全方式,购买了被诉侵权滚轮,滚轮轴承外圈上均标注有“Schindler”标识、制造公司标识和批次数字,且骨架轮孔洞印有风励公司商标的上半部分图形。据此,因温特奥股份公司、迅达公司要求风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被诉侵权滚轮上标注了与涉案商标相同的标识,风励公司作为迅达公司滚轮产品的供应商,违反其与迅达公司关于不得将涉案产品供应给他人的约定,擅自生产被诉侵权滚轮并销售,主观上存在过错,侵害了两原告的涉案商标权,且相关行为确实会造成公众混淆,影响原告经营,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的责任。在赔偿数额的确定上,原被告有《框架协议》《承诺函》等事先书面约定,结合涉案证据,风励公司至少生产了4000件侵权滚轮,按照每生产一件支付10万欧元计算,总价高达4亿欧元。虽本案中该4000件侵权滚轮查实的侵权获利仅几千元,但双方签订《承诺函》的目的是阻遏侵权行为,其法律意义在于对侵权责任的承担作出约定,双方当事人均不得以约定数额比侵权获利高或者低为由主张不依约定确定赔偿数额。综上,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判令被告风励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20万元。后风励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江苏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使用许可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依职权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确定赔偿数额。人民法院在适用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侵权人的主观过错程度,商标的声誉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当事人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就赔偿数额达成协议的,应当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约定赔偿是商标法意义下损害赔偿计算的方式之一。事前约定是权利人与侵权人对于未来侵权发生赔偿预先达成合意的计算方式,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而言,双方当事人能在私法自治范畴内对侵权赔偿数额或者计算方法作出约定,有利于解决侵权纠纷中由来已久的原告对于自身损失和被告侵权获利举证困难、维权成本高等难题,法院应当予以支持。202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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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适用惩罚性赔偿!最高院改判“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农麦88”小麦植物新品种侵权案【某丰种业公司与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知民终417号【基本案情】某丰种业公司系小麦植物新品种“农麦88”的品种权人。2022年起,郑某与程某明分工配合生产、销售“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为获取侵权证据,某丰种业公司代理人与郑某联系,并在郑某指示下从程某明处购得3万斤以“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支付货款51900元,所购种子存储于张某、吕某所有的仓库内。某丰种业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郑某、程某明生产、销售侵权种子,张某、吕某提供仓储场地构成共同侵权,请求判令四被告停止侵权、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900元,并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程某明辩称其仅受郑某委托代为交货,涉案种子为“镇麦15”商品粮,某丰种业公司系钓鱼取证;张某、吕某辩称,其仅无偿出借仓库给程某明存放商品粮,未参与侵权。一审法院认定郑某、程某明构成共同侵权,未支持某丰种业公司对张某、吕某的诉讼请求及惩罚性赔偿主张,酌情判决郑某、程某明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万元。某丰种业公司、程某明均不服,提起上诉。某丰种业公司主张张某、吕某应承担连带责任且本案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程某明主张其不构成侵权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裁判结果】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根据2021年修正的种子法规定,生产、销售及为实施侵权行为储存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等行为均构成直接侵权;共同侵权中故意与过失行为结合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承担相应连带责任;故意侵害植物新品种权且情节严重的,应适用惩罚性赔偿,过失侵权人仅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程某明与郑某自2022年起长期合作,分工配合生产、销售、储存“白皮袋”包装的“农麦88”种子,主观故意明显,且以无标识包装销售侵权种子、侵权持续时间长、销售数量大,构成情节严重,应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张某曾从事种业相关经营,具备专业认知,其与吕某作为仓库所有权人,对仓库内长期存储无合法标识的种子未履行审慎核查义务,存在重大过失,客观上为侵权提供仓储场地,与郑某、程某明构成共同侵权,但仅应对补偿性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责任。据此,二审改判郑某、程某明、张某、吕某立即停止侵权,郑某、程某明赔偿某丰种业公司经济损失157.5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58900元,张某、吕某对其中52.5万元承担连带责任。【典型意义】在种子法最新修正之前,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将提供储存条件的行为认定为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本案系适用修正后的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直接认定储存行为人与生产、销售者构成共同侵权,将种子法扩展保护环节的立法目的落到实处。同时明确对于数人共同实施侵权行为的,在侵权情节严重的情况下,可由故意侵权的行为人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过失侵权的行为人对其中的补偿性赔偿数额承担连带责任,实现责任承担与主观过错及行为性质相适应。扫码获取判决书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6-04-10 -
中安德通 | 浙江高院:3000万全额支持!“蚂蚁”案终审维权成功——上诉人某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某星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某禾心(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陕西某云财税集团有限公司、某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智汇某(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西安智汇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冯某某与被上诉人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裁判逻辑围绕侵权定性、共同侵权认定及赔偿数额确定逐步展开。法院首先立足涉案注册商标及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的较高知名度,结合被诉标识的突出使用情形及服务类别相同,认定相关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在责任划分上,法院综合考量多个主体间的股权控制、人员交叉、业务协同及统一对外宣传等客观表征,认定各行为人存在共同的主观意思联络,属于共同实施涉案侵权行为,依法确立连带责任。在判定赔偿数额时,法院适用裁量性赔偿方法,其核心逻辑为:在相关税务数据反映侵权规模巨大且获利已明显超出法定赔偿最高限额,同时行为人拒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等核心证据构成举证妨碍的情形下,法院依法令其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结合其明显的主观恶意,最终全额支持了高额连带赔偿诉请。基本案情原告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经授权使用“蚂蚁”系列商标,并系“蚂蚁”企业字号的权利人,涉案商标在科技、互联网等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被告某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名被告(含七家关联主体及实际控制人冯某某),在官网、微信公众号、产品界面、线下展会及宣传手册等商业场景中,长期突出使用“蚂蚁云科技”“蚂蚁云科技集团”等标识,其业务与原告高度重合,并在宣传中刻意傍靠原告、实施集团化运营。原告遂将上述八名被告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令各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停止使用含“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在《法治日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万元。冯某某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原审认定侵权成立并无不当,综合考量被告主观恶意深、侵权获利数额较高及拒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等举证妨碍行为,一审判赔金额合理。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在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中,为进一步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合理性和精准性,在权利人已尽力举证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的精准数额难以查明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运用裁量权在法定赔偿额之外确定赔偿数额,即采用裁量性赔偿方式。税务部门提供的财务报表、企业年度报告、侵权人自行宣传的经营数据等证据,可以作为确定侵权人经营规模及获利情况的参考依据。侵权人经法院责令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财务审计报告或相关财务数据,构成举证妨碍的,应承担相应不利后果。根据上述方法裁量确定的赔偿数额,可以不受法定赔偿最高限额的限制。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浙01民初2265号二审法院/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1479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王亦非审判员 刘建中审判员 沈 佳法官助理杨天齐书记员刘雨潇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长。上诉人(原审被告):某星眸(杭州)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禾心(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董事。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云财税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智汇某(西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智汇某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智汇某(西安)科技有限公司,身份信息同上。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某某,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某某,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蕾,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立即停止侵害某公司第43926701A号、第13602810号、第1653899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立即停止使用含“蚂蚁”字样的企业名称;三、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法治日报》非中缝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需经该院审核,逾期未发布声明,该院将选择相关媒体公开判决内容,费用由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冯某某承担);四、某云公司、某星眸公司、某禾心公司、某云财税公司、某云传媒公司、智汇某公司、智汇某合伙企业、冯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3000万元;五、驳回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浙民终1479号2026-04-09 -
中安德通 | 上海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盒马商标侵权案近期上海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部门联合查处的一起盒马商标侵权案,再次敲响了知识产权保护的警钟 。据了解,宝山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线索对辖区内某食品销售企业开展联合执法,现场查见大量自行印制的包装袋标签,分别印有注册商标“”“”“”的食品包材、封箱带及印有注册商标“”“”的食品。执法人员经过仔细查阅办公电脑中的合同样本、物流信息及产品清单等资料后,共查获19种涉案食品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原本三缄其口的公司负责人面对铁证,悔不当初。经查,该公司自2023年10月起从上海盒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进生鲜冻品,后为谋取暴利铤而走险,自行定制印有盒马相关注册商标的封箱带、礼品盒和包装箱等包材,将真假盒马生鲜冻品混搭成食品礼盒对外销售。经权利人盒马(中国)有限公司鉴定,上述食品包材、封箱带及19种食品非权利人生产或授权生产,涉嫌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法行为。宝山区市场监管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涉案的部分食品抽样检验,结果均为合格。但该公司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违法经营额高达1500余万元,涉嫌构成犯罪,最终,因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被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26-04-08 -
中安德通 | 武汉警方打掉跨省假烟贩卖团伙,涉案金额近百万!4月6日,湖北省武汉市公安局披露一起案例,近日,武汉洪山警方经过缜密侦查,斩断一个贩卖假烟牟利的黑色利益链条,抓获10名犯罪嫌疑人,查获涉案金额达95万元的假烟2949条。千里取证,贩假链条浮出水面2025年年底,武汉市公安局洪山区分局和平派出所接到烟草部门转来的线索,辖区一家烟酒店涉嫌非法销售假烟。民警迅速展开研判,并锁定了上门推销假烟的张某。“要打就打深打透,从源头彻底斩断假烟销售链条!”有着多年办案经验的民警判断,张某应非单独作案,背后必定隐藏着犯罪团伙。和平派出所联合分局环食药侦大队、区烟草专卖局等单位组建专班,展开相关调查。专班抓住张某这个突破口,通过回溯监控,发现了与之秘密交接假烟的曾某、尹某,随即进一步对此三人在武汉近一个月的活动轨迹进行全面排查,却未发现他们在本地有进货行为。货物到底来自何处呢?直到今年1月,专班发现曾某与尹某结伴驾车前往广州。民警立即奔赴广州排查,这次不仅发现了二人交接假烟的关键画面,还成功锁定省外货源地。为彻底摸清这个利益链条,民警返汉后循线深挖,揪出了负责分销假烟的叶某,以及几家收购假烟的烟酒店。至此,一条由广州进货、在武汉分销的完整假烟贩卖链条彻底浮出水面。多点收网,嫌疑人企图爬水管逃跑3月24日,专班掌握一条重要线索:尹某等人从广州进货返汉了!收网时机成熟,当日12时,30名参战警力兵分五路,前往事先已掌握的尹某、曾某、叶某三人合租处——江夏区某公寓13楼,以及交易点位、停车场同步布控。当晚7时,曾某驾车抵达硚口区交易点,正与烟酒店老板赖某搬运假烟。蹲守民警果断控制二人,当场查获假烟10箱500条,缴获一部装载境外聊天软件的专用工作手机。几乎同一时间,前往江夏接货的张某也被布控民警抓获,警方从其家中及车内查获假烟78条。在嫌疑人合租的江夏公寓里,物业工作人员协助打开了房门,却发现尹某、叶某已不见踪影。下楼排查时,一位8楼业主反映:“刚才有人从13楼顺着管道爬到8楼,说是从传销窝点逃出来的。”民警立即沿管道排查,在一楼花坛内查获一部与曾某同款的专用工作机。当晚11时,藏匿在树林中的叶某被成功抓获;3月25日,专班民警在天门警方的配合下,将购买大巴车票潜逃的尹某截获在高速出口。随后民警乘胜追击,陆续抓获蔡某、丁某等5名收购假烟的烟酒店老板,该团伙10名成员全部落网。抱团贩假,非法黑产被彻底斩断经查,该犯罪团伙以同乡、亲友为纽带,形成联系紧密的非法利益链条。去年底,曾某与叶某在广州钓鱼时相识后,叶某以“运输假烟轻松赚大钱”为诱饵,拉拢经济拮据的曾某入伙。曾某随即拉拢天门同乡尹某,叶某又拉拢漳州同乡张某。四人分工明确、配合默契。尹某、曾某负责赴广州运输假烟至武汉,张某负责上门向烟酒店低价推销,四人共同完成送货分销。在暴利诱惑下,多家烟酒店老板铤而走险。烟酒店老板赖某甚至拉上儿子组成“父子档”,联合亲戚组建“亲友团”参与贩假。该团伙非法经营的假烟涵盖多个畅销品种,以每条100元至150元低价购入,再以每条200元至600元高价售出。该团伙反侦查意识极强,全程采用现金交易,配备专用工作手机,使用境外软件联络,专挑深夜、偏僻路段交易。目前,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2026-04-07 -
中安德通 | 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严正声明4月2日,中国广电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当前,AI换脸合成、声纹克隆复刻、影视素材任意篡改、魔改、擅自抓取演员影像声频用于AI模型训练等侵权行为频发,严重侵害演艺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扰乱视听行业正常秩序。《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全文为规范行业发展、严守法律底线、强化权益保护,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现发布严正声明。2026-04-03 -
中安德通 | “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建龙哈轴在贵阳查获5792套假冒“HRB”轴承,涉案50余万!商标是企业的重要资产之一,是企业的标志和象征,具有重要的意义,绝不允许任何组织假冒和侵犯。作为中国轴承行业的领军品牌,“HRB”商标轴承始终以品质铸就信任,走过了75载的风雨岁月,凝结了一代代哈轴人的汗水与心血。然而市场上屡禁不止的假冒产品不仅损害消费者权益,更严重威胁品牌声誉。哈尔滨轴承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司)始终以“零容忍”态度重拳出击,联合公安、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品牌维权专项行动,坚决打击制售假冒“HRB”商标轴承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权益。案件情况建龙哈轴品牌维权专员经过多日走访调研与市场侦查发现贵州省贵阳市“贵州中航哈轴轴承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存在销售假冒我司“HRB”商标轴承的行为。在确定其侵权证据后我司第一时间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对涉案店铺进行突击检查。 经现场鉴定,共计查扣假冒我司“HRB”商标轴承5792套,涉案型号115种,涉案金额50余万元,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及我司品牌声誉。 我司已终止与该方一切形式的合作,并将其从我司授权体系内永久除名。各大终端用户及消费者购买过该方销售的我司HRB商标产品,需真伪鉴定的,可随时与我们联系。法律警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将视销售金额处拘役、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同时相关行为还涉嫌违反《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 维护“HRB”品牌尊严是我们与合作伙伴共同努力的目标。任何损害品牌的行为都将受到坚决打击,绝不姑息! 相关制、售假冒“HRB”商标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已经严重触犯了法律底线,请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我司秉承对侵权行为“发现一起、打击一起”的态度,对于涉及刑事案件的侵权行为,我司将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近年来已有多名犯罪嫌疑人被批捕,2026年将继续以高压态势维护品牌尊严。2026-04-02 -
中安德通 |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 价格再低也侵权!低价购买网课再转手销售或分享,这种“捡漏”行为暗藏侵权风险,在部分为降低学习成本或赚取零花钱的刚毕业的大学生中,这种现象时有发生。近日,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网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该案明确,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他人作品,无论传播者是否为侵权源头,亦无论售价高低,均构成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害。网络课程被用户低价转售2024年11月6日,云南某网络科技公司(以下简称网络公司)与著作权人蓝某签订著作权许可合同,获得“某某插画系统课从零基础到原创插画师”系列课程在全球范围内的复制权、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相关财产权利的专有使用授权,许可期限至2025年2月6日。合同同时明确约定,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被许可方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2025年5月,网络公司在运营监测中发现,某二手交易平台上一家名为“某某吃饭饭”的用户,以0.98元的标价公开销售名为“某某插画训练营P1-P6&43期”的课程资源包。网络公司随即指派工作人员通过平台下单购买该商品。交易完成后,卖家“某某吃饭饭”通过平台向其发送了百度网盘链接及提取码。经当庭核查比对,该网盘链接内存储的课程视频文件与网络公司享有权利的“某某插画系统课”部分内容构成实质性相似。后续,经向平台调取卖家实名认证信息,网络公司确认案涉用户为刚从大学毕业不久的梁某。平台交易记录显示,该商品在不到半个月内,以0.98元单价成功交易4次,总销售额为3.92元。网络公司认为,梁某未经其许可,通过信息网络以出售网盘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该行为已侵害了其对涉案课程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著作权财产权利,遂将梁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梁某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万元。诉讼过程中,网络公司向法庭提交了著作权许可合同、证明课程发表的平台截图、记录侵权与购买过程的公证书、平台披露的经营者身份及交易记录等证据,以证明其权利基础及梁某的侵权行为。“二手”传播是否侵权?庭审中,双方就“授权是否过期”“二手转售是否侵权”“微小转售如何担责”等核心争议点进行辩证。网络公司诉称,其依据著作权许可合同在授权期内已合法取得涉案课程的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核心财产权利,且合同明确约定授权期满不影响其就侵权行为进行维权,故其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梁某未经许可,在公开网络平台以出售网盘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课程,使得任何购买者均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地点获取作品,这一行为完全符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特征,已构成侵权。网络公司认为,侵权行为不因“二手转售”或“价格低廉”而改变性质,即便梁某自称从第三方购得,但其传播行为侵犯了权利人的专有权利,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至于赔偿金额1万元,综合考虑了维权成本、作品市场价值及侵权情节等因素。梁某则提出了一系列剥离或减轻责任的抗辩。她对网络公司的诉讼权利基础提出了根本性质疑。梁某指出,网络公司所依据的著作权许可合同明确载明,其获得授权的期限截止于2025年2月6日。而自己销售涉案课程链接的行为发生在2025年5月,网络公司据以主张权利的授权许可已经过期,其是否仍具备合格的原告主体资格,值得商榷。梁某辩称,自己刚毕业,法律知识有限,涉案课程是此前在网络平台从他人处购得,初衷是学习使用,后因不再需要而随手以极低价转让“回血”,全然不知这会涉及侵权。梁某反复强调,自己绝非侵权视频的录制者或首次上传者,仅仅是一个“二手”的、被动的传播者。同时,自己售卖的课程包内容庞杂,与网络公司主张的单一系统课程并非完全一致。此外,其转售行为销售额极低,未对网络公司造成实质经济损失。综合以上理由,梁某认为,网络公司针对其个人提起高额索赔诉讼,有滥用诉权、进行“钓鱼式”维权以牟取不当利益之嫌。在她看来,如此微小的转售行为被诉至法庭并面临高额索赔,既感冤屈,也难以理解。法院:非源头转售也侵权经过细致的法庭调查与激烈的辩论,大冶法院还地桥人民法庭对双方的诉辩主张进行了深入审查,并依据相关法律作出了清晰的裁断。针对某网络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认定,法官认为,某网络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许可合同、著作权人出具的权属说明等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其在授权期内获得了涉案课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合法授权。合同中关于“授权期限届满不影响维权”的约定合法有效,某网络公司有权就侵权行为提起诉讼,梁某关于某网络公司权利已过期的抗辩不成立。针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法官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即构成侵权。本案中,被告梁某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涉案课程网盘链接的行为,使得购买者能够随时获得课程内容,这一行为本质上是将作品置于网络空间供公众获取。著作权的侵权判定,关注的是行为人是否实施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而不以行为人是“源头”还是“二手”传播者而改变,也不以营利目的或获利多少为构成要件,梁某提出的“非源头”“无恶意”“销售额低”等抗辩理由,均不能否定其行为已构成侵权这一基本事实。当庭比对结果也显示,梁某分享的课程包中确实包含了网络公司享有权利的视频内容。关于赔偿数额,法官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独创性高度、作品类型、知名度、商业价值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经营规模、产品关注度、获利情况、侵权主观恶意及网络公司为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最终酌情判定梁某赔偿网络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1200元,并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网络公司超出部分的赔偿请求,法院未予支持。案后余思尊重和保护版权 构建有序数字版权生态在数字化时代,此案的审理对厘清网络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具有典型意义。数字内容产品与实体出版物在法律属性上存在本质区别。对于实体物,法律适用“发行权一次用尽”原则,所有权人可自由转售其合法购得的特定有形复制件。然而,数字作品的购买者获得的通常仅是个人范围内的有限使用权,而非作品复制件的所有权。本案被告销售网盘链接的行为,其法律性质并不会因其自称是“二手”或“非源头”传播者而发生改变,该行为本质上是在信息网络中擅自向公众提供了新的作品复制件,直接构成了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该判决明确了一个关键法律原则:数字内容的侵权认定不因传播环节的先后顺序而有所区别。无论是首次上传还是二手转售,只要存在未经许可向公众提供作品的行为,即构成侵权。这正是对“非源头不侵权”这一认知误区的直接否定。传播者的身份、售价的高低、是否营利等因素,仅影响责任轻重的衡量,而不改变行为本身违法的性质。这警示我们在二手平台处理数字内容时,必须严格区分合法的实体物所有权转让与非法的数字访问权传播。“非源头”的身份绝非免责的“护身符”。尤其对包括刚毕业学生在内的年轻网民而言,在通过平台进行学习资源交换或尝试小型经营活动时,必须清醒认识到数字内容的传播与实体物品的转让存在本质不同。任何“价格低廉”“只是分享”“非营利目的”等想法,都不能为“非源头”的传播行为披上合法外衣,都无法成为未经授权传播的有效抗辩。构建健康有序的数字版权生态,需要形成多方共治的格局。网络平台应当通过技术手段加强对明显侵权内容的识别与管理,权利人需依法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广大用户则应主动提升版权意识,在处置数字内容前审慎考量权利边界,树立“先授权、后传播”的基本行为准则,切莫让“我不是第一个发的”成为漠视版权的借口。只有当尊重创作、保护版权的理念成为社会共识,数字内容的创造、传播与使用才能形成良性互动,为知识创新与文化繁荣提供坚实基础。来源:人民法院报·6版作者:张国庆漫画:穆依2026-04-01 -
中安德通 | 北京海淀警方捣毁多个制假售假团伙近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打掉多个生产、组装、销售假冒某品牌音响的团伙,查获大量冒牌音响、耳机等商品及零配件,关停售假网店39个,对30余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日前,海淀警方接到举报,一家网络店铺疑似销售冒牌音响。经取证鉴定,该店铺售卖的音响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海淀警方在市公安局环食药总队指导下成立专案组,循线开展侦查,逐步锁定了多个制假售假团伙。 经侦查,这些团伙从不同渠道购入价格低廉的调音面板、电路板、箱体外壳等配件,组织工人非法加工组装,假冒某品牌音响,以每台800元至3000元不等的价格卖给网店。网店明知音响是假货,且产品性能劣质,还伪造品牌授权文书、营业执照等经营材料,以正品之名加价卖给消费者,从中非法牟利。 在摸清相关团伙的产销链条后,海淀警方先后在全国多省市抓获并依法刑事拘留30余人,打掉制假窝点29处,关停售假网店39个,现场查获大量假冒音响、耳机及商标标识、组装零配件。 警方提示消费者,购物前务必通过品牌官网详细了解商品的相关信息,对于价格明显低于市场合理区间的商品,务必谨慎购买,避免上当受骗。如买到假冒伪劣商品,请第一时间妥善保存好票据、购买凭证、交易记录等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于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警方将依法从严从快打击,全力维护群众合法权益。2026-03-31 -
中安德通 | 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安局破获的特大网络侵犯著作权系列案通过网购平台出售虚拟商品,无实际发货,还收取高额“服务费”,这看似普通的线上交易,实则是非法获利的洗白操作。更令人震惊的是,这场隐秘的资金洗白背后,竟是一条涉案金额逾千万元的特大网络盗版黑链。3月5日,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公安局破获的特大网络侵犯著作权系列案迎来收官,最后一名被告人王某当庭认罪并依法获刑。至此,这起涉案金额逾千万元、横跨境内外的网络盗版犯罪全链条被彻底斩断。该案侦破后,公安机关陆续收到不少知名互联网信息服务企业的感谢信。疑点浮现:虚假交易牵出盗版疑云“这条交易记录很可疑!”2024年7月,永修县公安局环食药侦大队民警开展网络巡查时,发现辖区内存在异常交易记录:某网购平台账号以“闲置配件”“资料代存”为幌子进行交易,累计金额8万余元,却无任何真实物流信息。正常网络交易,无论商品金额大小,都会有下单、发货、物流签收等完整流程,而该账号只进账、不发货、无实物流转,明显违背正常经营逻辑。结合当前网络盗版、非法网站常见的“虚拟商品洗白”作案手法,民警敏锐判断,该账号背后疑似有人为非法盗版网站提供技术支撑,或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侵犯著作权等多重犯罪链条。鉴于此类网络犯罪作案现场不固定、证据易灭失、人员隐蔽性强且呈产业化、链条化特点,永修县公安局立即抽调环食药侦、网安、刑侦骨干成立专案组,在江西省公安厅环食药侦总队指导下,联合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启动全链条、跨区域、多部门联动机制,确立“线上溯源、线下摸排、精准定位”的侦查思路,对该盗版黑链正式展开侦查。精准突破:抓住“命门”锁定核心嫌犯“背后的技术支撑人员,是盗版链条运行的‘命门’,抓住这一环,就能实现突破!”一次案件研讨会上,办案民警说道。专案组将技术支撑环节作为突破盗版链条的关键,技术组民警深入海量数据,逐条比对涉案账号的各项信息,全力挖掘案件线索。民警发现涉案账号交易对象遍布全国,均为虚拟商品交易,这些虚拟商品并无明确说明和定价,交易双方也没有沟通记录,且交易流程、资金流向均存在异常,符合“洗白非法资金”的典型特征。随后,民警围绕该账号深挖关联信息,并对账号背后的身份信息开展综合研判。经过侦查,民警锁定永修本地嫌疑人黎某,其具备网站搭建从业经历,符合为盗版网站提供技术支持的条件。同时,专案组研判认为黎某并非单独作案,其背后必然存在网站运营、作品上传、资金结算等上下游犯罪人员。经过对黎某的情况摸排,待抓捕时机成熟,民警果断突袭其住处,现场查获作案用的计算机、硬盘、U盘等工具,黎某电脑屏幕上多个盗版网站后台、侵权作品上传记录清晰可见。全链捣毁:团伙落网揭开运作黑幕黎某到案后,专案组全面解析黎某电子设备中的数据,还原隐藏的各项信息,成功锁定王某、项某等5名上下游犯罪嫌疑人身份,自此,一条完整的跨省盗版产业链浮出水面。因涉案人员分散多省、仅通过网络联系,专案组迅速联动多省警方,线上固定电子证据,线下同步开展摸排布控。其间,嫌疑人陆某察觉风声后企图销毁罪证,民警立即联合企业技术人员,历时数月反复梳理,成功恢复全部运营数据和资金流水,形成完整证据链,并陆续将该团伙成员抓获归案。图为江西省永修县公安局民警赴湖北省宜昌市抓获犯罪嫌疑人。经查,黎某早年所学专业属于金融领域,步入工作岗位后,逐渐对互联网技术产生浓厚兴趣,自学掌握了多项网络技术。在学习和实践过程中,因购买网络维护、技术研发等相关领域产品或服务需投入大量资金,急于填补资金缺口的黎某,经人介绍结识了王某、项某等人,得知对方从事盗版网站运营活动,为获取高额报酬,黎某便顺势承接起盗版网站的网络维护工作。随着合作深入,黎某逐渐融入该团伙,与王某、项某等人勾结,分工协作、共同非法牟利。团伙运作以来,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影视等海量侵权作品资源,同时,规避监管,运营盗版网站、更新侵权内容并隐秘引流,吸引用户付费获取资源,同时借助网购平台,将非法收益伪装成正常交易,实现非法资金洗白,以此大肆牟利。目前,涉案的全部犯罪嫌疑人均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不等的刑罚。2026-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