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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上海知产法院:“大食代”商标终审维权成功——上诉人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大食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黄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浙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关于争议焦点一,大西洋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顶威公司在第43类的饭店等服务项目注册了第4093385号“大食代”商标、第4093384号“食代”商标、第12065508号“大食代FOODREPUBLIC”商标,上述注册商标经续展均在有效期内。大食代公司经顶威公司授权,独占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并有权对侵权行为采取维权行动。经过持续使用,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涉案的“魔都食代美食城”悬挂大西洋公司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及营业执照,据此可以认定大西洋公司是该美食城的经营者。涉案的“魔都食代美食城”标识中,“魔都”通常用于指代上海,“美食城”表示经营范围,而“食代”是臆造词,因此,上述标识中,“食代”是主要部分。“魔都食代”与涉案注册商标“大食代”“食代”“大食代FOODREPUBLIC”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大西洋公司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构成商标侵权。关于争议焦点二,大西洋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大西洋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关于赔偿金额,鉴于权利人被侵权所遭受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无法确定,一审法院综合考量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控侵权行为的性质、侵权持续期间、侵权规模、后果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以及大食代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与取证费,酌定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8,090元,一审法院确定的赔偿金额在合理范围内。 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4)沪0104民初22408号二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637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陈瑶瑶审判员 邵 勋法官助理李兆良书记员周怡华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大西洋健康娱乐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龚心怡,上海沪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尉,上海沪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食代(上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健,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亚利,上海知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上海黄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浙佰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审裁判结果一、大西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大食代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的独占许可使用权,即停止在被控侵权美食城使用“魔都食代”标识;二、大西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大食代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508,090元;三、大西洋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被控侵权美食城醒目位置张贴声明以消除影响(声明具体内容由法院审核);四、驳回大食代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2025-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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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100万!国际运动品牌“斐乐”维权成功——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某秋公司、被告北京某音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某物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现有证据显示,某秋公司生产带有、、、、、、、、等标识的服装产品,并在其开设的涉案某音帐号及店铺、微信视频号及店铺、快手号及店铺销售前述服装产品,同时使用前述标识为店铺进行宣传、推广,使用FHILA作为其帐号名称,前述行为均属于商标使用行为。前述标识中所使用的“F”字母与第163332号、第163333号、第26912527号、第26923866A号商标中的“F”在字形、字母设计及颜色搭配上高度近似;部分标识中的“ILA”字母亦与第163333号、第26923866A号商标在字形、字母设计及颜色搭配上高度近似,使得二者在整体视觉上较为近似;某秋公司使用的“FHILA”亦与第163333号商标、第26923866A号在读音、字母组成等高度近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同时,前述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均使用在同一类商品即服装上,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前述行为侵害了斐乐公司享有的涉案商标权。某秋公司应当就其实施的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关于停止侵权,现有证据显示某秋公司运营的微信视频号“FEIJI斐即潮牌折扣店”及对应的“斐即潮牌”店铺中的商品仍有前述被诉侵权标识;快手账号“FHILA斐即潮牌店”中发布的视频仍有前述被诉侵权标识,故某秋公司应当立即停止前述涉案行为。斐乐公司要求某秋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斐乐公司的实际损失或某秋公司的违法所得,本院综合考虑如下因素:首先,部分涉案商标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知名度,某秋公司作为同行业经营者,不可能不知晓涉案商标。其次,证据显示某秋公司在第25类服装上曾申请了、“斐乐派”“斐乐朝”商标且被驳回,属于在商标授权程序中知悉他人商标权,仍实施涉案行为,侵权故意明显。再次,某秋公司在三个平台同时销售被诉服饰,仅证据所显示的销售额即达200余万元,而涉案行为至少从2022年11月斐乐公司取证时持续至今,可见其侵权规模较大,持续时间长。最后,从某物公司提供的情况说明亦可知,仅某音小店一个平台的结算金额即达到90余万元。据此,本院认为斐乐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合理,本院予以全额支持。关于合理开支,斐乐公司提交了相关证据,某秋公司应当一并予以负担。关于消除影响。现有证据显示某秋公司的涉案行为已经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对斐乐公司要求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消除影响的方式应当与涉案行为影响范围相适应。裁判文书摘要法院/案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4)京0108民初14803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合议庭审判长 李莉莎审判员 陈 越审判员 张筠曼书记员德文当事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兰,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达,北京市永新智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秋公司。被告:北京某音科技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某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某某,北京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裁判结果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某秋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侵害商标权行为;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某秋公司赔偿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经济损失924390.3元及合理开支75609.7元,共计100万元;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清河县某秋贸易有限公司在其经营的微信视频号及快手账号就涉案行为连续四十八小时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消除影响(声明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根据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申请,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某秋公司负担);四、驳回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七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2025-0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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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欧某公司诉廖某等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判赔900余万元!基本案情欧某公司(刑事案件被害单位)生产某香味剂的相关技术信息在刑事程序中经鉴定在2019年3月7日前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生效刑事裁判已认定,廖某、悦某公司、詹某、程某、吴某(均为刑事案件被告人,以下简称廖某等五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欧某公司某香味剂生产工艺技术秘密,侵犯了欧某公司技术秘密,给欧某公司造成损失858.99万元。欧某公司认为,未被刑事追诉的孙某、金某公司明知或应知廖某等五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欧某公司技术秘密,仍获取、使用该商业秘密申请发明专利,并经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公布披露了该秘密。遂诉求判令廖某等五人共同赔偿欧某公司经济损失2576.97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96万元(含刑事案件被害单位律师代理费46万元,本案律师代理费50万元),孙某、金某公司对经济损失2576.97万元中的858.99万元及维权合理费用中的5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廖某等五人、孙某、金某公司均抗辩不侵权。裁判结果厦门中院一审审理认为,生效刑事裁判认定的廖某等五人的侵权事实可予确认,对于孙某、金某公司是否存在侵犯技术秘密的行为,先行刑事诉讼未涉及,在欧某公司在本案民事程序中明确主张并进行相应举证的情况下,法院仍可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审查。在案证据表明金某公司存在通过吴某等人接触欧某公司技术秘密的高度可能性,且其申请时间在涉案技术秘密被窃取之后的专利申请,经鉴定满足“实质相同”要件,金某公司主张其系自主研发但未举证,故可认定金某公司侵犯了欧某公司技术秘密。孙某作为熟悉某香味剂技术的人员,在本案技术秘密被窃取前后与詹某、吴某等人存在密切接触,从技术角度而言在整个侵权链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詹某等人侵犯技术秘密提供了便利,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侵权以及扩大侵权后果的作用。孙某、金某公司均构成侵权。本案的损害赔偿额可参照生效刑事裁决认定的技术秘密普通许可使用权评估值858.99万元确定。关于合理费用。当事人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受害单位聘请专业机构提供法律服务所支出的费用应纳入民事合理开支的考量范畴,但合理开支应与本案诉讼标的额、案件复杂程度等相称,综合考虑前述因素,酌定欧某公司维权合理开支为50万元。厦门中院一审判决廖某等五人共同赔偿欧某公司经济损失858.99万元及合理费用50万元;孙某对经济损失858.99万元中的10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中的6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金某公司对经济损失858.99万元中的300万元、合理费用50万元中的18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金某公司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说法技术秘密作为商业秘密的一种,可以为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或潜在的竞争优势,保护技术秘密就是保护创新。侵害技术秘密纠纷通常涉及刑民交叉领域的复杂问题,本案的审理提供了良好的示范。本案依据民事证据规则认定未被刑事追诉的两被告侵犯技术秘密并判决承担相应责任,还将刑事被害人的律师代理费纳入民事维权合理费用考量并部分支持,打破了刑民界限,填补了法无明文规定之空白,对刑民交叉的侵犯技术秘密类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意义。(编写者 王思思法官)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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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腾讯诉快手 德云斗笑社 侵权案二审判了!惩罚性赔偿6000万元近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深圳腾讯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北京公司”)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终审判决:快手公司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一、案情简介本案核心争议围绕《德云斗笑社》第一季、第二季(含正片、衍生节目、花絮)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展开,同时涉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认定。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明,上海腾讯企鹅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通过委托制作合同,独家取得涉案作品及相关素材的全部知识产权,已实际支付制作费;后续经相关合作方权利声明确认,该公司将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腾讯北京公司(不含快手平台),腾讯北京公司再授权深圳腾讯公司非独占权利及维权权利,权属链条完整无瑕疵。涉案作品在腾讯视频播出期间热度极高,两季累计播放量达36亿次,获多项行业荣誉,豆瓣评分较高,即便到2024年2月,快手平台相关搜索指数仍居高不下,用户关注度持续旺盛。自2020年《德云斗笑社》第一季开播起,快手公司运营的快手平台持续存在大规模侵权行为: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作品热播期直接发布18条侵权视频,账号粉丝量大,侵权视频总点赞量约40万,还带相关话题标签扩大传播;平台用户未经授权上传超2.6万条侵权视频,大量账号被多次投诉后仍重复侵权,甚至有用户将第二季全集整理为合集上传,对正版内容形成实质性替代;快手公司还通过创建“#德云斗笑社”话题(播放量持续增长至22.7亿),并借助“快手粉条”“星火计划”等功能为侵权视频提供流量支持,加速侵权传播。腾讯方曾委托相关公司累计向快手公司发送大量预警函及侵权通知,但快手公司处置明显不足,后期侵权链接下线率大幅下降,尤其一审立案后24小时下线率骤降,对重复侵权账号也仅采取轻微封禁措施,部分侵权账号持续侵权超两年,甚至有2021年投诉的侵权链接2024年仍在传播。二、当事人核心主张(一)腾讯方(深圳腾讯公司、腾讯北京公司)权利基础主张:通过委托制作合同、权利声明、授权协议等证据,证实上海腾讯公司享有涉案作品全部著作权,后独家授权腾讯北京公司,腾讯北京公司再授权深圳腾讯公司维权,权属链条完整,享有涉案作品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针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侵权事实主张:快手平台存在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一是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发布18条侵权视频,点赞量约40万,并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侵权视频由真实用户发布;二是平台深度参与和控制作品的创作、发布、传播、收益等各个环节,即便存在真实用户,亦与用户构成共同侵权;三是平台通过设置话题、聚合合集、开展星火计划等活动、以及提供付费投流活动对侵权视频进行了编辑、整理和推荐,构成应知侵权;四是原告进行长期投诉,而平台中持续出现共计超2.6万条侵权视频,且部分账号多次被投诉后仍重复侵权,甚至有账号上传第二季全集合集(单条时长超1.5小时)等显而易见的侵权行为,平台属于明知应知侵权而未采取必要措施。维权措施与诉请:曾发送2179封侵权通知(涉超2万条链接),但快手处置不及时(2023年3月后24小时下线率从94%降至1.7%);诉请快手停止侵权(删除平台及官网侵权视频、采取过滤拦截措施)、连续一个月在快手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6000万元。(二)快手公司权利基础抗辩:认为腾讯方权属链条不完整,主张《德云限定营业中》《斗笑社相声全记录》等衍生节目有独立备案号,属独立作品,需单独补充授权材料;“拍摄花絮”是对拍摄现场的机械录制,不具独创性,不构成作品;《德云斗笑社》第二季联合制作单位含天马工作室,该主体未出具权利声明,进一步质疑腾讯方权利基础。侵权行为抗辩:主张侵权视频由用户上传,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已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快手综艺”发布视频系基于与腾讯的宣发合作(未提供充分证据佐证);“智能聚合合集”“快手粉条”等功能为行业通用技术,符合技术中立原则,不构成侵权;过滤拦截侵权视频在技术上不可行,现有技术无法精准识别侵权内容,且会大幅增加运营成本。赔偿金额抗辩:称涉案作品热度低,豆瓣评分后期降至7.2、6.9,百度整体日均指数低(2020年933、2021年293),且部分视频属合理使用(161条视频含解说、混剪、盘点等);腾讯方会员流失、广告收益减少与侵权行为无直接因果关系,其主张的6000万元赔偿金额过高。三、法院判决(一)主体适格性认定腾讯方主体适格:法院审理认为,天马工作室系深圳腾讯公司内设机构,不具备独立法律人格,其参与涉案作品制作不影响著作权归属;衍生节目、花絮均为涉案作品制作过程中形成的内容,属作品整体组成部分,并非独立作品;结合委托制作合同、制作费支付凭证、权利声明、授权协议等证据,足以证明腾讯方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是本案适格原告。(二)侵权行为认定快手公司构成直接侵权:一是快手官方账号“快手综艺”在涉案作品热播期发布18条侵权视频,未经腾讯方授权,直接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二是快手公司在存在直接侵权的背景下,对侵权视频发布主体的披露标准更高,证明责任更重,但仅披露部分用户信息,未如实披露率高达55%,针对未披露用户真实信息的2960条侵权视频,法院结合快手平台对用户账号的管理能力(账号所有权归平台,可追踪注册及行为数据),推定由快手公司自行发布,构成直接侵权。快手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快手公司作为头部短视频平台,具备强大的技术审核能力,其对外宣称每秒可检测500个视频、AI侵权作品检出率达98%,且拥有“AI+人工”7×24小时审核团队,具备强大的信息管理能力、识别定位、查核处理的技术能力,但明知涉案作品属于热播作品,知名度高、侵权信息明显,仍存在多项帮助侵权行为:权利人发送预警函和大量通知函后未采取必要措施,导致侵权持续不断出现,且故意降低处置效率;未有效管控重复侵权账号(793个账号被投诉后仍发布新侵权视频);通过“#德云斗笑社”话题聚合侵权内容,通过合集方式对侵权视频进行主动的选择、编辑和推荐,借助“快手粉条”等功能推广侵权视频,主观过错明显,构成帮助侵权。(三)民事责任认定最终,法院判决:维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粤03民初412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判令快手公司立即删除快手APP及官网(www.kuaishou.com)中所有侵害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并采取有效措施过滤、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侵权视频。法院结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规定以及司法解释,从法条语义、效果、技术发展趋势等多 维度分析,认定一审判决要求快手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侵权视频具有合理性;同时,法院明确,快手公司具备该技术能力,其关联公司已申请视频查重专利,且在另案(侵害《庆余年》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中已实现对侵权视频的过滤,技术可行性无障碍。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快手公司赔偿腾讯方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6000万元。法院指出,快手公司侵权持续近4年(第一季2020年9月-2024年5月、第二季2021年9月-2024年5月),覆盖作品热播期,存在直接侵权与帮助侵权叠加情形,主观故意明显、情节严重(侵权视频播放量超20亿、重复侵权账号多、部分视频实质性替代正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关于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最终以涉案作品制作费为基础,结合影视作品的市场规律、热播作品版权许可交易惯例(影视公司首播期授权费占总播映收入90%以上,首轮发行期为2年至5年等)、侵权持续时间等因素,确定赔偿基数为3094.8万元,适用1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腾讯方6000万元诉请。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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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苦心钻研的刀片技术却变成他人专利?陈某、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江苏淮安是手术刀片的重要生产基地。如何实现刀片从人工磨口到全自动磨口的转型升级,曾经是制约医疗器械行业发展的技术难题,影响着生产成本和产品质量。然而,成功解决这道难题的工程师吴某却没料到,自己辛苦研发的核心技术,竟被昔日的合作伙伴窃取并大赚一笔,甚至还申请了专利。今年1月,经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张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个月,各并处罚金30万元、20万元;判处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罚金50万元。被告人、被告单位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淮安市中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潜心研发,攻克行业技术难关2014年,淮安市手术刀片磨口行业还处于手工作业状态,这种传统方式,不仅劳动强度大,而且生产效率低下。虽然国内外工程技术人员研发了几款手术刀片自动磨口机,但机器的生产效率和加工出的刀片质量不够稳定,未能在市场上推广应用。吴某决心研发一款适应行业发展前景的全自动磨口机。2015年1月,他设计并制造出了第一台全自动手术刀片磨口机,该款磨口机的效率是人工磨口的4倍,且产品质量也有大幅提升。不过,要想使新的磨口机量产,就要投入大量资金。为引进资金,吴某找到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寻求合作。一方缺资金,一方缺技术,双方一拍即合。同年4月,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与吴某签订合作协议,成立手术刀片磨口机加工部。双方约定,吴某以技术出资,占股50%,陈某出资金,占股50%;吴某使用陈某的出资制造磨口机,加工部对外承揽手术刀片磨口加工业务,双方承担同等经营利益和同等责任;吴某享有磨口机技术的一切知识产权,陈某不得欺瞒吴某,对磨口机技术进行研究、仿冒,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合作生隙,昔日伙伴动邪念2016年,吴某借助陈某提供的100万元资金,成功研制出10台磨口机,并在试产阶段对设备进行技术优化。2018年3月,经过多轮技术改进,10台磨口机全部投产,加工部每天可生产磨口手术刀片20万片。随着磨口机技术价值日益凸显,这家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虽有意扩大产能,却不愿让吴某继续以半数股份参与利润分成。不久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的父亲向吴某提出条件:愿以70万元的年薪聘用他,前提是吴某放弃股份并将技术转让给公司。吴某认为这一报价与技术的实际价值相去甚远,当即拒绝了该提议,双方就此陷入僵持。此外,陈某向吴某表示,若其不同意转让技术,自己将退出合作。根据此前协议,若陈某率先提出终止合作,吴某需向陈某返还之前提供的100万元,已制造的机器则归吴某所有。吴某对自己技术的市场前景深信不疑,为保住技术成果,他毅然以个人住房作抵押向银行贷款100万元,于2018年8月3日将这笔钱支付给陈某。次日,吴某将10台磨口机从公司悉数搬离。窃取仿制,并将技术抢注专利在双方陷入僵持的阶段,吴某便很少到公司上班,这让陈某动了歪心思。他找到公司技术负责人张某,询问其能否仿制吴某仍放在公司加工部的磨口机,并许诺一旦仿制成功,就给张某购买一辆轿车。在利益诱 惑下,张某当即表示可以尝试。2018年7月,陈某发现吴某的线切割机上插着一枚U盘,随即安排张某将U盘中关于磨口机的图纸进行复制,并要求张某在复制完成后把U盘插回机器上。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张某按照陈某的安排,利用窃取的吴某的磨口机图纸和技术,一共为公司仿制出8台磨口机,并将这些机器投入生产使用。2018年10月,吴某回公司取自己遗 留的物品时,发现公司仿制了自己的磨口机并进行加工生产。2019年1月,吴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并分别与陈某、张某谈话。经查,公安机关发现陈某、张某虽窃取了吴某的商业秘密,但因当时无法计算出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因此未予立案。“我们可以抢先把吴某的技术申请专利,这样技术就成了我们的,还能受国家法律保护。”陈某与张某商量道。2019年4月3日,陈某与张某将吴某研发的磨口机技术据为己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和发明专利的申请,并获得授权。根据专利法相关规定,专利申请需提交完整说明书等文件,且将申请材料向社会公告。公告期间,吴某得知技术被抢注专利后向公安机关报案,2021年7月,公安机关对淮安市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陈某、张某立案侦查。法网恢恢,依法严惩侵权犯罪侦查阶段,淮阴区检察院依法介入。该院检察官审查在案证据后认为,根据2016年司法部颁布的《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鉴定应当由办案机关委托,遂建议公安机关作为委托主体,就涉案磨口机技术的秘密性与商业价值开展鉴定。2023年11月22日,江苏省科协企业创新服务中心鉴定后认为,吴某的磨口机技术在专利材料向社会公告前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秘密性和商业价值。2023年12月28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淮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由于该案涉及专业技术鉴定、技术价值评估等问题,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两次赴鉴定机构咨询技术问题,4次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研讨。2024年4月26日,经公安机关委托,江苏五星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鉴定认为,吴某的磨口机技术价值107万元。二审裁定生效后,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检察院检察官走访了吴某的企业,吴某告诉检察官,他已重启磨口机技术升级改造,目前机器防水性和安全性得到极大改善。“众多企业都在钻研磨口机技术,且处于技术突破的关键阶段。吴某的关键技术因专利申请公开后,很快就被其他手术刀片生产企业学习、模仿,导致商业秘密泄露。”承办检察官说道。依据“两高”《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规定,若商业秘密因被披露而为公众所知悉,应当以该商业秘密的价值来认定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庭前准备阶段,因被告人、被告单位不认罪,且辩护人作无罪辩护,检察官为出庭公诉作了充足准备,并提请法庭通知两名鉴定人出庭。庭审中,检察官针对辩护人提出的“商业秘密权利归属”“商业价值认定”等异议逐一驳斥。最终,法院全部采纳检察机关认定的事实、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接下来,检察机关将强化综合履职,支持权利人吴某提起民事诉讼,追讨侵权损失,并协助吴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撤销被陈某、张某抢注的专利。来源:检察日报·法治新闻版2025-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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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厦门中院对英国某知名企业《仿冒“托马斯小火车”10年 》做出一审判决:3倍惩罚性赔偿500万元!(正版形象)“托马斯小火车” 这个承载着全球孩童欢笑的经典形象不仅是玩具符号更凝结着版权方无数创意与心血可谁能想到一场累计交易金额巨大长达十年的跨境侵权模糊了孩子们眼中的 “真与假”当真假 “托马斯” 在法庭上正面交锋正义如何亮剑?恶意侵权遭三倍重罚彰显知识产权最严保护今年年初,厦门中院对英国某知名企业诉四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原告500万元赔偿请求,严厉打击恶意仿冒国际知名品牌行为,为类案审理树立了行业标杆。 十年“搭便车”从线上到跨境的侵权链条包装内实际形象包装封面原告系某英国公司,其名下动画火车形象及相关商标在全球享有盛誉。经厦门中院审理查明,被告方自2015年起,持续生产、销售带有近似标识的轨道玩具产品,并通过国内主流电商平台及海外购物网站广泛铺货,累计交易金额巨大。值得注意的是,被告方在被起诉前因相同事由被行政处罚、海关查处,但仍未收敛,反而通过抢注近似标识、拆分交易收款账户等方式持续侵权,通过拒不提交财务账册等方式阻碍法院查明事实,主观恶意明显。双重理由敲响惩罚性赔偿“重锤”厦门中院认定,本案符合《商标法》第6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的适用条件:01恶意攀附,故意侵权被告方作为同类商品经营者,在明知原告商标具有全球知名度的情况下,非但没有合理避让,反而故意攀附涉案商标,恶意抢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商标标识,假冒涉案商标,积极主动追求仿冒和混淆的效果。此外,被告方分工协作,侵权行为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组织性、隐蔽性,主观故意明显。02影响恶劣,情节严重侵权产品为玩具,产品受众多为未成年人;侵权持续时间久,被告方在2015年被行政处罚后,不思悔改,仍持续侵权;侵权样态多样,原告被侵权商标多达8枚,既有相同侵权也有相似侵权,侵权产品销售范围遍及国内外及各大电商平台,侵权范围广、时间长;妨碍举证,被告方拒不提供法院依法责令其提供所掌握的账簿、资料等,造成本案相关事实难以有效查明以及增加原告举证负担。2025-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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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红底高跟鞋”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案基本案情克莱蒙及其合伙人公司系第G902955号“”等商标的专用权人,上述商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法国某公司取得上述商标的独占许可。郑某龙、林某凡、郑某华、林某密为亲属关系,通过设立莆田市某服饰贸易有限公司、莆田市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方式,在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开设多个网络店铺销售和宣传推广前述商品,多个网络店铺交易情况显示,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两千多万元,数额巨大。法国某公司认为,郑某龙等被告共同侵害了法国某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侵权情节极其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确定赔偿法国某公司1000万元并支付合理开支。裁判结果成都中院经审理认为,《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生效实施后,境外产生的证据无需再办理“双认证”,应当依法认定附加证明书的效力并确认法国某公司作为被许可人提起诉讼的权利。郑某龙等各被告之间存在高度关联,具有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了被诉侵权产品包括生产-在各个网络平台上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环节,未经许可在其生产的鞋子上使用与法国某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标识并进行大量宣传销售,共同构成商标侵权。郑某龙等主观恶意明显,属故意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且侵权情节严重,应当适用惩罚性赔偿。向财付通平台、淘宝平台、支付宝调取的多个网络店铺销售数据显示,侵权产品的销售金额达到2894万余元,故判决郑某龙等被告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法国某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18万元。一审宣判后,各方均未提起上诉,本案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适用《取消外国公文书认证要求的公约》简化涉外证据认证程序,高效破除跨国知识产权维权的程序壁垒,并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体现了平等保护国际市场主体、严惩恶意商业仿冒的司法态度。针对知名商标遭遇的家族式制假贩假侵权困局,人民法院全面审查各侵权人实施的具体行为,抽丝剥茧发掘侵权人之间的紧密关联关系,认定其通过“生产-推广宣传-接单收款-发货”的全链条分工合作方式实施侵权行为构成共同侵权,有力打击了恶意侵害知名国际品牌的合法权益行为。人民法院以调查取证的方式,查实侵权人多个网络店铺的销售金额,据此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权利人的赔偿请求,对侵权行为形成强大震慑,凸显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秉承有利保护、有力保护、有效保护的价值导向,更向国际社会展现了中国法院平等保护、严格保护的司法立场,彰显了我国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规则自信与司法智慧。来源:成都中院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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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造假分子抹黑“天赐琼浆”,不能忍!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百花酝酿足精华,万病能治效可夸。”蜂蜜因其天然甘甜与独特养生价值,被誉为“天赐的琼浆”。浙江省江山市是著名的养蜂县和蜂产品原料集散地,江山蜂业有1700余年的发展历史,养蜂规模与经济效益连续32年位居全国各县(市、区)第一。蜂蜜、蜂胶产业是江山的甜蜜事业、共富产业。检察履职如何守护好这份甜蜜事业?这要从江山市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冒蜂胶案说起。技术助力夯实证据锁链2024年,江山市检察院检察官在走访中了解到,有大量疑似假冒江山本地蜂产品企业福某天然蜂产品有限公司(下称“福某公司”)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在网络平台销售。据了解,福某公司经许可独占使用“添某”商标,生产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依法取得保健食品批准文号,产品有效成分为总黄酮。真蜂胶和假蜂胶在成分上有很大不同。“我们利用快速检测技术,对企业正品和网售产品进行黄酮类化合物快速定性反应实验,根据实验结果初步判定网售产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江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负责人介绍,经立案调查,并委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对网售产品与企业正品内容物一致性开展鉴定,检测结果证实两者成分完全不同。假冒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影响了江山特色产业的健康发展。2024年4月,江山市检察院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发检察建议,建议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初步调查,认定假冒的“添某”牌蜂胶软胶囊销售金额达80余万元,已经涉嫌刑事犯罪,遂将该案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同步抄送江山市检察院。全链条打击制假售假犯罪生产、销售蜂产品行业假冒伪劣产品案件情况复杂、影响面广,夯实证据、弄清事实至关重要。为此,江山市检察院依法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并就涉案网售产品与企业正品的外包装一致性委托浙江省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进行文件检验鉴定,明确涉案产品商标为假冒商标,固定违法证据。“因蜂胶保健品国家标准存在空白,我们结合案情,提出以企业标准中产品有效成分的含量作为鉴别标准的建议,经对总黄酮定量进行检验,证实网售产品未达产品标注的总黄酮含量,为假冒‘添某’牌蜂胶软胶囊。”江山市检察院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实验室负责人介绍说。鉴定结果显示,网售的各假冒“添某”商标产品总黄酮均低于正品标准且含量不一,证实相关网售产品来源有多处。对此,江山市检察院通过分析网店进货模式、快递发放去向锁定其余生产厂家,立案监督2件2人。经查,2023年10月至2024年4月,林某、谢某、张某、吴某等11人通过伪造包装、以不含黄酮成分的凝胶胶囊冒充“添某”牌蜂胶软胶囊,在不同平台的10余个网店销售近8万瓶,累计销售金额620余万元。2024年11月至今年2月,江山市检察院以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先后对林某、谢某、张某、吴某等7人提起公诉,对4名销售人员作不起诉处理。7月7日,法院作出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林某、谢某等7人有期徒刑三年至二年不等,适用缓刑,各并处罚金。此外,围绕企业要求追回经济损失的核心诉求,承办检察官通过诉前调解,促成林某、吴某等9人主动向企业退赔58万元。源头治理打造知识产权保护闭环“江山蜂产品在市场上有很高的知名度,但随之而来的品牌、商标等保护问题,需要检察机关持续助力,帮我们一起保护好这块‘金字招牌’。”今年1月,在江山市检察院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公安机关开展的质量安全座谈会上,一名企业负责人道出了蜂产业发展的法律需求。“部分企业对品牌保护、商标注册等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导致在面对商标侵权、品牌仿冒等情况时维权能力不足。”江山市检察院检察长殷一村介绍,江山目前有近5000名蜂农依托“协会+企业+合作社+蜂农”的模式获取收益,蜂产业是发展江山生态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有必要对蜂产品行业提供常态化法律服务,促进蜂产业的良性发展。来源:检察日报2025-0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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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首例元宇宙虚拟现实商标案判赔100万2025年7月21日,杭州中院就“乔治巴顿”商标侵权及不正当案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认定被诉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判赔100万元等。在认定常规商标侵权之外,该案首 次认定游戏中的虚拟汽车与现实汽车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认定行为人授权案外人“和平精英”游戏中的“乔治巴顿”汽车(装备)与现实中的乔治巴顿汽车????构成类似商品......构成商标侵权等。关于轩沃公司主张乔巴太峰公司以汽车品牌身份与案外人腾讯公司进行联名活动,在游戏中植入“乔治巴顿”汽车并使用相关商标,并对活动进行宣传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院认为(节选):首先乔巴太峰公司授权案外人在其游戏中使用汽车造型的汽车虚拟模型与涉案权利商标第12类商品类目下的汽车商品不属于相同类别商品或服务。其次...主张权利的商标已实际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认定商品类似要充分考虑商品之间的关联性...具体到本案,游戏中的汽车虚拟道具与现实中的汽车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确实存在差异,但两者仍存在一定程度上的交叉和重合.例如在功能用途方面,游戏中的车作为虚拟游戏载具,其发挥的功能用途可能是使游戏玩家在游戏中可用于快速移动至指定目的地或驾驶竞赛,具有类似于汽车产品的载人运输功能,虚拟汽车载具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模拟汽车的外观和内饰结构,与汽车商品在展示汽车外观方面存在一定关联;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方面,汽车商品主要通过汽车经销商、专卖店等专业渠道进行销售,面向的是有购车需求的消费者,而游戏载具面向的是游戏玩家消费者,但游戏玩家通过游戏载具获得游戏体验,从而关注相关或购买汽车产品,存在消费对象有一定程度重合的可能;在相关公众认知方面,游戏玩家会产生汽车品牌与游戏之间存在特定联系,造成混淆,故虚拟游戏汽车载具商品与汽车商品在一定的情况下可能构成类似商品。本案中,乔巴太峰公司与案外人签署授权合作协议显示,授权范围包括乔治巴顿汽车产品的名称、logo、外观、内饰设计造型、引擎声音等,授权用途包括游戏中的虚拟道具设计、宣传推广、赛事传播等,该游戏中的虚拟汽车载具具有汽车产品的外观及内饰,其在游戏中亦具有类似于汽车产品的载人运输功能,相关游戏玩家通过付费获得汽车游戏载具并进行游戏体验的同时亦可能产生关注或消费购买现实汽车产品的可能。同时案外人及乔巴太峰公司在实际的宣传中突出“乔治•巴顿”为越野车品牌,强调其联名关系与品牌价值,案外人在其官网称其为“为官方正版授权”,并“精准还原现实乔治•巴顿战车的强悍外观”,亦将乔治•巴顿与玛莎拉蒂、阿斯顿马丁、特斯拉等著名汽车品牌并列推广,相关公众接触上述宣传内容及在游戏体验的过程中势必将“乔治•巴顿”识别为汽车品牌,并误认为该品牌已就相关商品或活动作出授权。“乔治巴顿”在其中存在表达乔治巴顿汽车品牌与和案外人的和平精英游戏之间存在支持、合作、授权等特定关系的作用...极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轩沃公司与该些商品之间存在授权、合作等关系的误解,割裂轩沃公司商标与轩沃公司之间的指示关系,构成商标侵权。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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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案!一审: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23)粤03刑初1169号【案情介绍】2021年8月起,马某某从他人处(另案处理)购入大量假冒美心品牌月饼,并雇佣郑某某、张某某等人通过电商平台、微信朋友圈以正品美心月饼的名义进行推广、销售,牟取非法利益。根据马某某自认的利润比例,已售月饼毛利约2.39万元-2.55万元区间。商标权利人广州某食品公司在刑事诉讼中附带提起民事诉讼:请求马某某赔偿经济损失,支付3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法院认为,马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侵害了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销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且犯罪行为涉及食品安全,不宜宣告缓刑,故对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60万元。马某某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严重,可适用惩罚性赔偿。基于在案证据,结合行业及马某某自认利润率,推算确认以马某某侵权获利2.55万元作为赔偿基数。考虑到马某某并非源头生产者,且已预缴罚金,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1倍。因马某某在诉讼期间已赔偿权利人20万元,遂判决马某某赔偿广州某食品公司经济损失5.47元及惩罚性赔偿金额25.47万元。附判决:......2025-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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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浙江高院:恶意仿冒乐淇苹果“火箭筒”包装,构成不正当竞争及商标侵权——上诉人乐某全球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宁波某某果宝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裁判要旨一、某某公司的被诉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本案中,某某公司在所销售苹果商品的包装纸盒、纸袋及圆筒上使用了“”“”等被诉侵权标识,在筒盖上使用了“TOCKIR”被诉侵权标识。将被诉侵权标识“TOCKIR”与涉案权利商标“ROCKIT”相比,两者字母数量、组成完全相同,只是首尾字母进行调换,整体观感较为接近,“TOCKIR”具有从权利商标变造而来的高度可能性。某某公司在二审中主张“TOCKIR”系“To our customer, keep in real”的缩写,但在一审中并未提及,且缺少相应证据予以佐证,其解释也不符合相关语言习惯,存有事后为应对诉讼而拼凑之嫌。该被诉侵权标识“TOCKIR”的使用容易使得相关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与权利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将“”“”等被诉侵权标识与乐某公司的权利商标“”“”相比,两者图形部分高度近似,均包含有造型相同的含三片叶片的苹果、类似火箭状的绿色图案,只是在苹果摆放位置上略有差异,以及有无包含英文字母、所包含英文字母上的细微差别等,被诉侵权标识与权利商标之间具有高度接近的设计元素和整体观感,消费者极易将两者相混淆,亦构成近似商标。某某公司未经乐某公司许可,在苹果商品包装上使用了上述被诉侵权标识,已构成对乐某公司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二、被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乐某公司主张某某公司使用与其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高度近似的包装装潢,误导消费者,构成不正当竞争。乐某公司涉案包装为透明圆筒状,圆形绿色筒盖带有凸出的 “ROCKIT” 文字及苹果图案,筒身包含白色太阳形象、火箭状绿色图案、红苹果图案等设计元素,背面散落白色线条勾勒的漫画图样,并有含英文信息的标签、绿色环保标志及网址。乐某公司涉案苹果产品于2015年进入中国市场以来,虽经迭代升级,筒身形状、设计布局、图案样式、色彩组合等核心要素未发生实质变化。通过线上线下全渠道推广、媒体广泛报道及用户社交平台传播,该包装装潢已形成稳定市场联系,具备商品来源识别功能,应认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具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一审判决对某某公司采用的被诉包装装潢与乐某公司的涉案包装装潢存在的异同点作了详尽比对,两者在整体形状、设计布局、颜色搭配、图案字体、标签文字上均高度近似,仅存在“TOCKIR”替换“ROCKIT”、火箭状图案略有不同等细微区别,前者几乎系从后者模仿、抄袭而来。某某公司擅自使用与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近似的标识,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乐某公司的商品或者与乐某公司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557号二审法院/案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浙民终106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陈 宇审判员 刘建中审判员 路 遥法官助理任艳晓书记员姜镭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乐某全球有限公司(ROCKIT GLOBAL LIMITED)。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某某果宝商贸有限公司。一审裁判结果一、某某公司立即停止针对乐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与乐某公司有一定影响的乐某苹果商品包装、装潢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商品等;二、某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乐某公司第10489627号“”、第18237405号“”、第G1381074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带有与涉案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及“”等标识的商品、包装及宣传资料等;三、某某公司赔偿乐某公司因其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及乐某公司为制止侵权而支付合理费用共计40万元;四、驳回乐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一、维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二、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浙02民初55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宁波某某果宝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某全球有限公司(ROCKIT GLOBAL LIMITED)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40万元。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2025-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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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安德通 | 贵州茅台强势维权,对4家企业提起了侵权诉讼!贵州茅台作为中国白酒行业的翘楚,号称“国酒”。其行业地位举足轻重。近日,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赣酒公司等4家企业提起了侵权诉讼。茅台剑指赣酒商标侵权贵州茅台对赣酒公司等企业提起侵权诉讼,指出其“赣酒1953”商品涉嫌侵犯第284526号、第1567674号、第28400045号等商标专用权。赣酒公司虽规模不及茅台,但作为江西唯 一一家生产酱香型白酒的企业,其“赣酒 1953”系列产品在当地市场有一定销量,尤其是次高端产品,53度500mL单瓶售价达 435元。然而,茅台认为其产品名称、包装等方面涉嫌侵权,使消费者容易混淆,进而影响自身品牌声誉和市场份额。打假支出高达2亿近年来,头部名酒企业成为商标被侵权的重灾区。根据相关统计,有八成酒企遭遇过知识产权侵权,其中商标侵权尤为突出。相较于普通白酒企业,头部名酒企业面临的商标侵权更加严重。贵州茅台就饱受商标侵权的困扰,网上充斥着大量贵州茅台起诉涉嫌侵权企业的新闻报道。近年来,贵州茅台加快了对涉嫌侵权企业的起诉步伐。据悉,2025年初至8月4日,贵州茅台共有172条开庭公告,其中案由为“侵害商标权纠纷”的公告有112条,高居榜首。据媒体报道,贵州茅台曾表示,公司每年花费在防伪、打假方面的各项支出高达2亿多元,假冒产品的侵权行为严重影响自身品牌形象。为何头部酒企商标侵权如此严重?从侵权企业角度看,短期逐利与低风险诱 惑是根源。名酒品牌自带市场认可度,侵权者仿冒包装、名称,能快速吸引消费者,以低成本撬动高收益。以赣酒公司为例,它是江西唯 一生产酱香型白酒的企业,核心品类“赣酒1953”在京东商城有一定售价。尽管其宣称坚守传统古法酿造,但市场份额有限,2021年销售收入突破1亿元后便无最新官方营收数据。这类中小酒企缺乏核心研发与品牌建设能力,试图走“捷径”获利,部分代工贴牌企业生产流程不规范、法律意识淡薄,成为侵权主力。酒企知识产权保护策略酒企自身需从多方面强化知识产权保护。首先,要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其纳入企业战略核心,从高层到基层都重视起来。建立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团队,负责商标的注册、监测与维护,及时发现并制止潜在的侵权行为。其次,加大研发投入,打造独特的品牌文化和产品特色,提升品牌辨识度,让消费者能轻易区分正品与仿冒品。同时,完善企业内部的保密制度,防止核心技术、配方等泄露。此外,酒企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一旦发现侵权,果断采取诉讼等手段维权。2025-0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