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安德通 | 案例 | 7年开200家“乐高”店全是假的!判赔3500万!品牌是企业的生命线,也是消费者信任的基石。然而,总有一些企业妄图通过“傍名牌”走捷径,最终却自食恶果。一家叫“滕谷”的公司,胆子有多肥?它自己压根没得到乐高官方授权,就敢在全国疯狂开起了200多家“乐高活动中心”。而且这,一开,就是整整7年!靠着乐高的名头招商加盟,骗了无数家长和投资人。这起案件之所以引人注目,不仅在于其侵权规模之大、时间之长,更在于其恶意之明显。滕谷公司明知未经授权,却仍故意使用乐高的商标和名称,以此吸引消费者和加盟商,这种行为无疑是对法律和商业道德的公然挑衅。上海法院重拳出击!认定这是严重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直接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判决:赔偿乐高公司3500万元!这一判决不仅是对滕谷公司的严厉惩罚,更是对所有试图“傍名牌”企业的有力震慑。2026-03-16 -
中安德通 | 北京精雕VS深圳创世纪,给制造企业老板敲响的警钟,3.82亿天价赔偿!202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作出终审判决,判令深圳市创世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世纪”)及其前员工田某,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精雕”)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8163亿元,并立即停止侵害技术秘密。这个数字,几乎相当于深圳创世纪2025年前三季度归母净利润的80%。这起被称为“建国以来发生在高端机床装备领域窃取商业秘密图纸数量最多、制造销售侵权产品数量最多、侵权危害后果最为严重的技术秘密侵权案件”,背后折射出的是中国制造业从“模仿跟随”到“自主创新”转型阵痛期的一个缩影。01案件始末:从图纸窃取到天价赔偿北京精雕成立于1994年,是国内精密数控机床领域的领军者之一。截至2023年底,公司拥有员工5100余人,其中技术人员占比超55%,累计获得400余项国家专利。其自主开发的精雕高速加工中心系列产品具备微米级加工能力,市场保有量超12万台。2017年2月至3月间,北京精雕的原产品经理田某,在离职前窃取了公司37340个数控机床设计图纸和若干技术文档。这些图纸涵盖了精雕公司27个系列、160个型号的数控机床,包括玻璃机、雕刻机/雕铣机、加工中心等核心产品。田某于2017年3月26日从北京精雕离职,仅四天后便入职深圳创世纪,担任玻璃机项目副总经理,并使用化名“仝某”开展工作。创世纪公司随后利用这些窃取的技术秘密,生产、销售数控机床产品,并申请了大量专利。2018年12月,田某因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被羁押,并于2019年1月被逮捕。2019年7月,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判决田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事判决并未终结这场纠纷。 2019年11月,北京精雕以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最初索赔9200万元。2022年2月,北京精雕将索赔金额提高至3.82亿元。2023年5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判令田某与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北京精雕经济损失1230万元及合理开支50万元,合计1280万元。双方均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服:北京精雕认为判决确定的赔偿金额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深圳创世纪则认为赔偿数额过高,随后双方均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2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结果,全额支持北京精雕的索赔请求,判令田某与深圳创世纪连带赔偿3.82亿元。深圳创世纪后续发布公告称,该判决预计影响当期净利润约2.79亿元,公司已停止使用涉案相关技术生产产品,具备赔偿款项支付能力,该判决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02行业现状:智能制造的知识产权困局智能制造行业正处于快速发展期,技术创新日新月异。然而,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却相对滞后。许多企业仍存在“重研发、轻保护”的思维定式,认为技术领先就是市场优势,忽视了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更令人担忧的是,行业内普遍存在“模仿创新”的现象。一些企业为了快速抢占市场,采取“拿来主义”,直接复制竞争对手的核心技术,埋下了法律风险的种子。北京精雕与深圳创世纪的案件,正是这种行业现象的集中爆发。03深层警示:知识产权是企业生命线3.82亿元的赔偿判决,为各市场主体上了一堂代价高昂的知识产权保护公开课。结合该案裁判精神及国家知识产权局《企业知识产权保护指南》,企业可从以下三方面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事前防范:构建技术秘密全流程防护体系技术秘密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前防范的重要性远高于事后维权。其一,建立技术秘密分级管控机制:对图纸、工艺文件等核心技术资料按密级分类管理,明确各层级资料的管理责任人与使用权限,在PLM、ERP等系统中设置批量下载预警功能,对离职前30天的员工自动下调系统权限。其二,完善人事管理中的知识产权管控:员工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与职务成果归属协议;离职时开展知识产权专项访谈,核查是否携带核心技术资料,签署离职后保密承诺书。其三,规范研发档案管理:研发日志、实验数据、版本迭代记录等资料需实现“日清月结”,形成完整的时间戳证据链,避免因资料缺失导致技术权属无法举证。事中管控:防范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该案侵权行为的核心诱因是核心员工离职携带技术秘密,企业需重点防范人才流动中的知识产权风险。一方面,在招聘竞争对手离职员工时,开展知识产权背景调查,要求其签署《不携带前雇主商业秘密承诺书》,并合理分配工作岗位,避免其从事与前雇主核心技术相关的研发工作。另一方面,建立内部员工权限动态管理机制,定期核查高权限员工的系统操作记录,避免出现“单人掌控全部核心技术资料”的风险漏洞。此外,对外合作过程中,需提前签署保密协议,明确技术成果归属与保密义务,防范合作交流中的技术秘密泄露风险。事后应对:构建“刑事+民事”协同维权体系若发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企业应采取理性、高效的应对策略,避免维权不力。该案中,北京精雕先通过刑事诉讼程序固定田某非法获取技术秘密的事实,再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追索侵权获利,构建了“刑事固证+民事索赔”的协同维权模式,该模式具有较强的实务借鉴价值。同时,企业在维权过程中需完整留存律师费、鉴定费、差旅费等合理开支凭证,作为索赔合理开支的举证依据。此外,若企业被诉侵权,应积极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完整提交研发底稿、技术来源证明等证据材料,避免因“举证妨碍”承担不利法律后果。04结语:知识产权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石但无论如何,3.82亿元的赔偿金额已经在中国知识产权司法史上留下了浓墨重彩的一笔。它向所有企业传递了一个明确信号:在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时代,知识产权不再是可有可无的装饰品,而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资产。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尊重知识产权,就是尊重未来。在中国智造的道路上,创新与保护,缺一不可。2026-03-13 -
中安德通 | 米哈游重拳出击的一年:累计追责2388人,获3700万判赔金3月9日,米哈游通过官方公众号发布2025年度知识产权保护与打击黑灰产工作报告,披露了过去一年在打击侵权、泄密、外挂、私服及盗版周边等方面的多项进展。2025年,米哈游共推进刑事手段维权22起、行政手段维权21起。在民事维权层面,全年涉及被告2388人,相关案件累计判赔金额超过3700万元。与此同时,平台侧侵权治理也在同步推进——全年共下架侵权链接109242条,封禁988个违规侵权账号,并关停3622个店铺。根据报告,2025年米哈游依托玩家提供的线索,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处置涉案人员2388人,累计判赔及和解金额超过3700万元,共有1240名侵权人公开致歉。同时,公司对游戏泄密、外挂、私服及盗版周边等行为采取了法律行动。在内容管理方面,部分曾活跃于玩家社区的账号因发布侵权内容被追责。昵称为“潇潇枫汐”的账号运营者因持续发布侮辱性音视频内容,法院判决其公开道歉。此外,“番鼠鉴赏家”、“自由人米八”等账号因涉嫌传播涉米哈游产品的不实信息,同样被追究相关责任。电商平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也被纳入维权范围。拼多多在未获授权情况下上线《原神》主题任务,并招募短视频博主进行虚假宣传以吸引流量。法院认定该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作出相应判决。针对游戏泄密行为的法律追责出现个案高额赔偿。网络博主“韭菜XXX”因多次发布《原神》未公开内容,被法院判令赔偿55万元,成为单个侵权人赔偿金额较高的案例之一。另一昵称“流莹XXX”的徐某某因利用未公开内容牟利,已被警方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外挂与私服仍是打击重点。过去一年,米哈游协助警方侦破4起规模性外挂案件,打击售卖外挂店铺503个。其中,店铺“雨沫代练工作室”因利用外挂提供代练服务,法院判其赔偿300万元。该案被认定为全国首例利用外挂从事代练构成非法经营罪的案件。此外,传播“大世界消除”外挂的3名犯罪嫌疑人已被警方控制。在私服领域,执法部门捣毁5个规模化运营的私服,涉案金额超300万元。其中两人因运营《原神》私服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7万元,同时经法院调解赔偿米哈游12万元。另一起案件中,6名犯罪嫌疑人在电商平台销售私服被抓获,关停7家店铺,涉案总流水超过260万元。周边产品侵权方面,米哈游协助执法机关打击销售盗版周边的店铺2288个,侵权店铺赔偿金额超1400万元。其中,上海梦回还动漫科技有限公司因冒用官方名义举办漫展、销售盗版周边,被判赔偿50万元。另有一家公司因销售盗版《原神》毛绒玩具,在米哈游多举措维权下赔偿80万元,并受到行政处罚。公民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有案件落地。米哈游此前协助江苏扬州警方捣毁一个涉嫌盗取公民信息、非法租售游戏账号的团伙,查获被盗用的公民个人信息300余万条。涉案店铺实际经营者付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3万元。米哈游方面表示,过去一年是知识产权保护领域挑战较多的一年,感谢玩家提供的线索与支持。未来公司将继续跟进侵权线索。2026-03-12 -
中安德通 | 福建高院:“天猫”猫头图形商标首次认驰,与文字商标知名度可互相辐射——上诉人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锐、陈某虹、陈某滨与被上诉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裁判要旨1.在驰名商标认定中,图形商标可以基于与文字商标的稳定对应关系,产生知名度的互相辐射。本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根据相关证据足以认定第21774503号商标“”已经达到驰名条件。而且,从商标的实际使用情况来看,第21774503号图形商标与“天猫”文字商标已经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二者的知名度可以互相辐射。因此认定第21774503号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于法有据。2.电商场景下,在商品展示页和详情页上使用他人商标属于商标性使用。涉案被诉侵权产品、产品包装、产品详情页、产品宣传图等突出使用了被诉侵权“”图样,还同时使用了多枚商标,包括“牧沃”“MUWO”等。一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上“”图样的使用,同时具有装潢设计用途和识别商品来源的意义,属于商标使用行为。3.在刑民相关联的商标案件中,刑事案件认定的事实不能直接作为认定民事损害赔偿的依据。由于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法律关系并不相同,在认定事实所依据的证据规则、证据标准上亦存在较大差异。不能仅以刑事案件中对被告人的侵权获利作为民事案件中计算权利人损失或侵权行为人获利的当然依据。商标民事侵权案件中,特别是涉及驰名商标的保护时,在认定商标权利人的损失范围上,权利人的商誉损失、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减弱、维权费用支出等因素均应当予以考虑。4.出借资质证书给直接侵权人的行为,若对侵权行为产生前置性/关键作用,则属于帮助侵权。本案中,法院根据“不起诉决定书”足以认定陈某锐、陈某虹通过所控制的广盛通公司、金宝积公司共同实施生产、销售案涉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陈某滨将其所持有多田电器配件厂的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有偿提供给前者使用,为前者实施生产、销售案涉被诉侵权产品提供帮助行为,构成共同侵权,各被告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闽02民初403号二审法院/案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36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蔡 伟审判员 陈志辉审判员 吴广强书记员冯 珊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杰,该公司董事、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虹,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虹。上述四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洺,广东卓建(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滨。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洁新,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涛,广东榕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Alibaba Group Holding Limited)。授权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法务总监。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文苑,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焦晨恩,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实习律师。一审裁判结果一、被告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锐、陈某虹、陈某滨应立即停止侵害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第21774503号、第15535897号、第22338787号、第22338829号注册商标权的行为;二、被告厦门广盛通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金宝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陈某锐、陈某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200万元(含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被告陈某滨对其中的10%,即20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三、驳回原告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五年十一月十八日涉案法条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闽民终361号2026-03-11 -
中安德通 | 知产聚焦 专利诉讼成“商业武器”;加快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池建设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5日上午开幕,3月12日下午闭幕,会期8天。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于2026年3月4日下午3时在人民大会堂开幕,3月11日上午闭幕,会期7天。时值“十五五”开局之年,2026年的全国两会备受期待,知产前沿编辑组将持续整理各代表关于知识产权的发言与建议,供读者学习参考。贾宇代表:专利诉讼成“商业武器”?贾宇代表:建议加强规制恶意诉讼“碰瓷起诉”“诉讼牟利”……当新质生产力遇上“内卷式”竞争,有的企业甚至将专利恶意诉讼当作“商业武器”,严重扰乱市场竞争秩序、阻碍创新活力。今年全国两会上,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提出关于“加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的建议。“专利制度的核心要义,是激励创新、释放创造动能。但在司法实践中我们也关注到,有部分主体借维权之名,行恶意竞争之实。”近日,贾宇代表在接受记者专访时表示。相关行为主要表现为拆分证据反复提起侵权诉讼,明知权利瑕疵仍提起侵权诉讼,不当申请保全干扰生产经营,在商业关键节点展开“专利狙击”等。“将专利异化为打压对手、扰乱市场的工具,不仅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更严重阻碍了关键核心领域的创新创造。”贾宇说。记者注意到,在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公布的一批指导性案例中,就向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亮剑。明知专利已因未缴年费而终止,却仍先后四次提起侵权诉讼,甚至在撤诉后再度起诉——某仪器公司的这一系列行为,最终被法院认定为恶意诉讼,承担侵权责任。近年来,上海法院以司法裁判为导向,依法妥善审理了一批涉及专利恶意诉讼的纠纷,既重拳出击治“已发”,也源头防范控“未发”。但要想真正做实事前预防、防范损害扩大,还需各部门凝聚合力、协同共治,推动形成“识别—惩戒—预防—协同”的全链条治理体系。由此,贾宇建议构建跨部门联动执法机制。“专利行政管理部门与司法机关要建立起常态化的案件信息互通机制,强化对恶意举报、恶意诉讼的源头识别与联合惩戒力度。”同时,贾宇建议探索构建信用评价体系,将存在恶意诉讼行为的相关主体纳入“警示名单”进行全流程重点监管,形成“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格局。此外,贾宇还建议建立专利权数据查询库,整合行政管理与司法领域的数据资源,打破数据壁垒,实时信息共享,让专利审查人员与司法裁判者能够全面掌握专利权利最新状态及其历史变化。并建议制定和完善行业自治规范。贾宇认为,规制专利恶意诉讼,关键在于把握“惩恶”与“护权”的平衡,既不纵容恶意诉讼扰乱市场,也不忽视正当维权诉求,从而为关键核心技术创新划定法治轨道,以协同共治护航新质生产力蓬勃发展。来源:上海高院马一德代表: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马一德——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 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中,技术调查官制度至关重要。今年全国两会,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讲席教授马一德带来了一份关于“加快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效能”的建议。马一德在建议中指出,随着新质生产力加快发展,现行技术调查官制度在立法依据、运行机制、资源配置和队伍建设等方面的短板逐步显现,亟需加以系统完善。为构建系统完备的制度体系,更好服务新质生产力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马一德从四个方面提出建议:一是强化立法保障。加快推动制定知识产权诉讼特别程序法,将技术调查官制度明确纳入法定程序体系之中,同时可在人民法院组织法、民事诉讼法修订中作出原则性衔接规定,形成一般法与特别法协调配合的制度格局。二是优化运行机制。由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或修订完善操作规程,提升制度公信力。三是健全选任管理。完善全国统一选任标准,丰富和优化人才库建设,健全职业保障与监督制度,建立案件评价反馈机制,打造专业队伍。四是强化资源统筹。由最高人民法院牵头推广“全国法院技术调查资源共享平台”,构建共享协同体系。“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司法供给侧改革。”马一德表示,建议相关部门协同推进相关工作,为我国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筑牢司法屏障。来源:人民法院报陈保华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健全医药专利制度,完善参比制剂政策“我国制药产业正处在由‘制药大国’迈向‘制药强国’的关键跨越期。本土创新药企崛起,同时原料药与仿制药产业亟须突破国际市场壁垒以维系全球供应链地位,对专利制度的国际适应性与产业支撑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全国人大代表、华海药业总裁陈保华指出。同时,他关注到,我国制药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国产新药研发与上市数量快速增长,行业正从“跟跑”向“并跑”迈进。然而,目前参比制剂目录收录的国产新药数量增长缓慢,与批准速度严重失衡,创新成果的市场价值未能充分释放。2026年全国两会期间,陈保华建议健全药品专利领域的制度瓶颈,增设药品专利权补偿期“出口豁免”、增设“期末放弃”、完善“BOLAR例外”规定、规范药品专利信息登记。此外,他建议加快完善国产新药参比制剂遴选政策,推动参比制剂回归提升药品质量与可及性的本质功能,避免异化为知识产权保护工具,助力打破市场垄断、促进公平竞争、提高患者用药可及性。持续关注药品专利制度作为医药行业的一线实践者,陈保华持续关注药品专利制度的健全与完善。202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自2021年6月1日施行至今已逾4年。陈保华认为,现行《专利法》所确立的药品专利期限补偿、纠纷早期解决等制度,在实施中已显现出若干制度层面的矛盾与适用上的难题,特别是在制度设计的平衡性、适应性和国际协调性方面面临新的挑战。尤其在药品专利领域,关键制度瓶颈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专利期限补偿制度“出口豁免”规定缺失,严重削弱我国原料药及仿制药产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二是对通过“显而易见改进”不当延长保护期的“专利常青化”行为缺乏有效规制;三是药品行政审批例外(“Bolar例外”)适用范围过窄,脱离研发服务产业实践;四是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的权利义务配置有待优化,影响制度运行效能。基于此,陈保华认为,亟须对相关条款进行系统性修改与完善,他建议增设药品专利权补偿期间的“出口豁免”规定、增设“期末放弃”规定、完善“BOLAR例外”规定、进一步完善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规范专利权人和仿制药申请人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陈保华此前已连续三年建议在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制度中增设“出口豁免”规定。在此基础上,今年,他建议在现行《专利法》第四十二条中增设第四款“出口豁免”规定:依据本条第3款规定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的,在该补偿期内,直接以出口为目的或最终以出口为目的的产品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等行为不视为侵犯专利权。此外,他建议在现行《专利法》第九条增设第三款“期末放弃”规定。在他看来,中国专利制度不应允许申请人通过显而易见的微小改进不当延长保护期,不应让“伪创新”挤占真正的研发资源,更能引导企业将研发投入转向具有价值的原始创新,提升我国医药产业核心竞争力。完善国产新药参比制剂遴选政策我国制药产业创新能力持续提升,国产新药研发与上市数量快速增长。根据国家药监局日前公布的数据,2025年我国已批准上市的创新药达76个,超过2024年的48个,创历史新高。其中,获批上市的47个化学药品中,38个为国产创新药;23个生物制品中,21个为国产创新药。针对当前参比制剂目录收录的国产新药数量增长缓慢与批准速度严重失衡,陈保华认为,两大现象亟待关注与反思。其一,国产创新药本应以专利期保护作为创新成果保护机制,但部分原研药企在专利到期后,并未积极推进国产新药纳入参比制剂目录,而是以各种理由和借口,尽量不列入参比制剂,作为其延缓产品的生命周期、长期独占市场的一种策略和手段,以获得更高的定价权和更多的利润空间。其二,部分疗效不佳的独家产品,由于缺乏参比制剂,长期独占市场,形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严重违背了以医疗效果为最终目的的原则。“上述两种由于没有参比制剂无法仿制、造成长期独占市场的情况会引发一系列连锁反应,一方面市场竞争秩序和企业研发创新的动力受到严重影响;另一方面优质仿制药替代原研药的进程和药品可及性的提升受到严重影响。”陈保华分析。若任其蔓延,将会影响我国医药产业已经形成的良好创新氛围和行业从规模扩张向质量优先的转型步伐,不利于产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在医保控费的大背景下,降低药品价格、提高医保资金使用效率成为重要任务。然而,由于参比制剂缺失,原研药和部分国产新药长期垄断市场,价格居高不下。这不仅加重了患者的经济负担,也使得医保支出压力进一步增大,难以满足患者对质优价廉药品的迫切需求。对此,陈保华建议,针对专利到期的国产新药,采取行政与法律相结合的强硬措施,明确规定要么将其列为参比制剂,要么责令相关产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再评价工作,若再评价结果显示其质量和疗效无法满足临床需求,则予以淘汰,避免其长期垄断市场。“参比制剂的遴选与确定,其核心目的在于为仿制药的研发与评价提供科学、统一的基准,以保障仿制药在质量与疗效上与原研药具有高度一致性,进而推动医药市场的良性竞争与行业的健康发展”,陈保华强调。“大显身手正当其时。” 3月4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首场新闻发布会上的这句话,如春风几许,不仅拂动了在场所有浙商的心,更让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江平——这位深耕时尚服装产业多年的“老兵”,对自己行李箱里沉甸甸的建议,有了更足的底气和更深的思考。来源:21经济网张江平代表:全国人大代表张江平:建议改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2026年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太平鸟集团董事长张江平建议改进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张江平代表告诉贝壳财经记者,近年来我国电子商务与网络直播销售发展迅猛,已成为服装产品最主要的销售渠道之一。然而,在蓬勃发展的线上市场背后,服装设计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面临了严峻的挑战。电商平台(尤其是直播电商)凭借其传播速度快、覆盖范围广、供应链响应迅捷的特点,使得原创设计或品牌极易在短时间内被抄袭,导致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大规模向线上转移。原创企业面临着侵权链接分散、取证成本高等现实困难,无力通过司法程序解决所有侵权问题。因此,电商平台投诉机制已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之一,仅淘宝平台每年受理的服装类知识产权投诉就高达数百万件,凸显了完善平台维权体系的紧迫性与现实意义。“当前,我国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普遍存在不健全、不统一、效能弱化等问题,未能形成有效震慑。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法规明确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义务,但缺乏具体操作层面的强制规定,导致各平台在投诉规则、审核标准和处置措施上差异显著。权利人投诉时常遭遇材料烦琐、流程漫长、认定门槛高、处罚力度轻等障碍,甚至出现因平台对知识产权基本概念理解不清而错误驳回投诉的情况。机制上的缺陷实质上降低了侵权成本,助长了投机行为。”张江平代表表示,其实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平台“私权力”不断扩张,而外部监督机制缺失,导致知识产权保护在平台治理中被边缘化。头部平台凭借其规模和影响力,其内部规则已构成平台内商业活动的“准法律”,行使着一定的社会管理职能。但由于国家层面缺乏统一、可操作的细化规定,平台在行使此类“准司法权”时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加之平台往往基于自身商业利益配置资源,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处置力度远不及对政治敏感或涉黄赌毒等内容的治理,形成“选择性执法”局面。这一现状反映出外部强制性规制与监督的严重不足。为避免仿冒行为借助流量红利持续侵蚀原创企业与设计师的创新投入及合法利润,损害我国时尚等相关产业的竞争力与升级潜力,张江平代表建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协同制定电商平台知识产权保护强制性规则。建议由国家相关职能部门牵头,中国服装设计师协会承办,广泛听取原创企业、设计师、平台方、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服装设计专家及知识产权法律专家的意见,制定部门规章或强制性国家标准,明确电商平台知识产权投诉与处罚规则。建立官方或专业第三方强制介入机制,如电商平台对侵权投诉处理不及时或结论难以令投诉人信服,应由官方或权威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建立强制介入机制。推动电商平台与专业第三方协作,针对平台人员知识产权专业认知有限、行业了解不足及投诉高峰期人力紧张等问题,鼓励头部电商平台与行业知识产权保护组织合作,建立咨询培训机制,接入重点知识产权信息库并可委托其承担部分审核工作。来源:贝壳财经高纪凡代表:全国人大代表高纪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专利池建设 光伏产业是落实“双碳”战略、保障能源安全、实现科技自立自强的关键载体。当前,我国光伏产业全球领先优势显著,但知识产权保护仍存在短板,侵权维权成本高、专利转化效率不足、协同保护体系待完善等问题,已成为制约产业高质量发展的瓶颈。加强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加快专利池建设,既是破解行业“内卷”、规范市场秩序的迫切需要,也是支撑产业“高水平走出去”的战略举措。高纪凡建议,加快光伏产业专利池建设落地,筑牢产业协同保护根基。紧扣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工业和信息化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推动行业创新主体整合优质核心专利资源,组建专业化光伏产业专利池,推行公平合理、无歧视的专利许可规则,提升专利转化运用效率,强化产业链协同创新能力,为我国光伏技术与产品出海提供坚实知识产权支撑。针对产业维权痛点难点,高纪凡提出,强化知识产权全链条维权保障。构建光伏产业知识产权专项维权支撑体系,组建行政维权专业机构;加大对恶意侵权、商业秘密窃取等行为的查处惩戒力度,明确处罚细则、显著提高侵权违法成本;优化专利无效裁决流程,建立专项快速审查通道,压缩审查周期;同步构建“调解优先、仲裁衔接、诉讼兜底”的纠纷化解机制,切实降低维权成本、提升维权时效,树立知识产权严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鲜明导向。面向“十五五”开局之年,高纪凡表示,企业将加快推进钙钛矿量产化商业化进程,助力能源强国战略;积极推动绿电智算融合,支撑人工智能产业发展;大力提升储能全场景构网能力,推动绿电制氢氨醇、零碳园区、绿色矿区规模化落地;持续深化行业自律,提升“反内卷”成效,实现以需定产,加强上下游协同,提升行业整体利润,与全行业携手共创健康可持续发展新格局。2026-03-10 -
中安德通 | 最高院:“JPRS”案终审落定!商标显著性的动态变化与描述性使用的边界认定——再审申请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再审判决的核心逻辑在于,首先,通过企业标准、团体标准、政府公示及招投标文件等证据,审视相关行业对"JPRS保温板"的理解和认知情况,判断其是否被行业广泛用于指代经某种工艺制作的保温板产品。其次,在确认该术语具有行业普遍认知基础的前提下,通过考察被诉侵权标识的具体使用场景与呈现方式,包括字体、大小、颜色与周围文字的一致性,以及与"保温板"的连用关系,来判断是否构成描述性使用而非商标性使用。接着,综合考虑使用人的主观态度与行业地位,若其长期经营相关领域、在该领域具有知名度,且明确标注自有注册商标,则不存在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最后,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因此产生来源混淆为最终判断标准,基于行业内的理解和认知,相关公众不会因为空格而将其误认为商标,故不构成商标侵权。基本案情海润公司系第47304040号“JPRS”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申请日为2020年6月,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7类(保温材料)。在申请注册前,海润公司已将“JPRS保温板”作为描述特定挤塑工艺保温板产品的术语,写入其发布的多项企业标准,相关内容亦被纳入山东标准化协会、山东节能协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并在行业内广泛使用。随后,海润公司以欧克斯公司在产品合格证、购销合同及施工现场板材上标注“欧科JPRS保温板”字样为由,指控其侵害“JPRS”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停止侵权并赔偿200万元。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侵权成立。二审认为,在“欧科JPRS保温板”字样中,三词之间存在较大空格,突出显示了“JPRS”字样,构成商标性使用,遂维持原判。欧克斯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院经提审查明:在涉案商标申请前,“JPRS保温板”已作为行业通用术语被多方主体广泛定义和使用,并不唯一指向海润公司;欧克斯公司使用时字体颜色无显著突出,且在产品上明确标注自有商标“欧科”,系对产品工艺特点的描述性使用,不构成商标性使用,不会导致来源混淆。最终撤销一、二审判决,驳回海润公司全部诉讼请求。裁判要旨1.商标性使用的判断标准:判断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应结合商品与服务的类别,以相关公众是否会将该标识识别为商品来源,并发挥了区分功能为标准。2.描述性使用抗辩的认定:描述性使用是商标侵权抗辩理由。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的描述性使用,需综合考量行业认知、使用场景、主观意图等,以是否造成混淆为标准。若商业标志已被行业普遍用作商品名称或型号来描述属性,且使用人无攀附恶意、未作区分来源标识、客观上不造成混淆,则属正当描述性使用,不构成侵权。3.已通用化商业标志的商标权限制:商标注册不能禁止他人在注册前已形成的行业通用含义上的正当使用。若注册前该标志在商业活动中已普遍被理解为特定商品称谓,则商标权人无权垄断或阻碍他人对其的描述性使用。裁判文书摘要二审法院/案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88号再审法院/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再审合议庭审判长 白雅丽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马秀荣法官助理包 硕书记员焦 媛当事人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岛欧克斯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天圆,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洋,北京德和衡(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一审裁判结果一、欧克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海润公司所有的第47304040号“JPRS”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欧克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海润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三、驳回海润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再审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鲁民终88号民事判决;二、撤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鲁02民初516号民事判决;三、驳回山东海润绿色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再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六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五条。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最高人民法院(2025)最高法民再346号2026-03-09 -
2026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及的知识产权、科技创新内容汇总3月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强作政府工作报告。摘录【政府工作报告】中涉及知识产权、科技创新部分的内容如下:“十四五”圆满收官,中国式现代化迈出新的坚实步伐一年来,我国发展向新向优、彰显蓬勃活力。新质生产力稳步发展,科技创新成果丰硕,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机器人、量子科技等研发应用走在世界前列,芯片自主研发有了新突破,天问二号开启“追星”之旅,北斗规模应用全面拓展,雅下水电工程开工建设,首艘国产电磁弹射型航母福建舰正式入列,国产大模型引领全球开源生态。产业结构持续优化,高技术制造业、装备制造业增加值分别增长9.4%、9.2%,工业机器人、集成电路产量分别增长28%、10.9%,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过16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突破2000万个。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降低5.1%,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全面推进科技强国建设战略部署,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建设,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加强基础前沿领域体系化布局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强度达到2.8%,技术合同成交额增长10.8%。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不断深入,新兴产业、未来产业蓬勃发展,现代服务业保持快速发展势头。聚焦重点领域制定修订583项国家标准。持续推进制造业数字化转型和“人工智能+”行动,行业应用加快落地,新型智能终端不断涌现。数据要素潜力加快释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到10.5%以上。2025 年是“十四五”收官之年。经济总量实现新跃升,国内生产总值连续跨越110万亿元、120万亿元、130万亿元、140万亿元台阶,年均增长5.4%、明显高于全球平均增速。科技和产业创新取得新突破,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10%,每万人口高价值发明专利拥有量达到16件,攻克一批重大关键核心技术,制造业增加值规模连续16年保持全球第一,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稳步提升。“十五五”时期主要目标和重大任务(一)主要目标充分考虑研发投入增长趋势和企业投入能力,提出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均增长7%以上,与“十四五”规划目标保持一致,确保研发投入力度不减。(二)重大任务着眼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加强原始创新和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深入推进数字中国建设,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比重达到12.5%。2026年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要求和工作任务拟发行超长期特别国债1.3万亿元,持续支持“两重”建设、“两新”工作等。拟发行特别国债3000亿元,支持国有大型商业银行补充资本。拟安排地方政府专项债券4.4万亿元,完善专项债券项目负面清单管理和自审自发试点,重点支持建设重大项目、置换隐性债务、消化政府拖欠账款等。充分挖掘释放有效投资潜力。聚焦新质生产力、新型城镇化、人的全面发展等重点领域,增强市场主导的有效投资增长动力,提高民生类政府投资比重。今年拟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7550亿元,安排8000亿元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两重”建设,分类提高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施产业创新工程,鼓励央企国企带头开放应用场景,打造集成电路、航空航天、生物医药、低空经济等新兴支柱产业。建立未来产业投入增长和风险分担机制,培育发展未来能源、量子科技、具身智能、脑机接口、6G等未来产业。构建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机制,培育独角兽企业。高效用好国家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大力发展创业投资、天使投资,政府投资基金要带头做耐心资本,推动更多初创企业加快成长为科技领军企业。扩能提质服务业。深化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融合发展试点。壮大科技服务市场,促进软件服务价值提升。发展金融、现代物流、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等生产性服务业。促进生活性服务业高品质、多样化、便利化发展。有序放宽服务业准入限制,扩大重点领域服务业投资。健全服务业国家标准,培育“中国服务”品牌。打造智能经济新形态。深化拓展“人工智能十”,促进新一代智能终端和智能体加快推广,推动重点行业领域人工智能商业化规模化应用,培育智能原生新业态新模式。支持人工智能开源社区建设,促进开源生态繁荣。实施超大规模智算集群、算电协同等新基建工程,加强全国一体化算力监测调度,支持公共云发展。加快发展卫星互联网。打造“5G十工业互联网”升级版。深化数据资源开发利用,健全数据要素基础制度,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完善人工智能治理。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设北京(京津冀)、上海(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打造世界级科技创新策源地。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支持科技领军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提高承担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比例。加强中试验证平台建设,完善新兴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加快重大科技成果高效转化应用。加强科技创新全链条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对关键核心技术领域的科技型企业,常态化实施上市融资、并购重组“绿色通道”机制,以科技金融支持创新创造。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制定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条例。完善统计、财税、考核等制度,规范地方政府经济促进行为,出台地方政府招商引资鼓励和禁止事项清单,规范税收优惠、财政补贴政策。深化招标投标体制机制改革。加强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强化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综合运用产能调控、标准引领、价格执法、质量监管等手段,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营造良好市场生态。深化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将更多符合条件的地区纳入试点范围。稳步推进公用事业和公共服务价格改革。来源:政府工作报告2026-03-06 -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将加大惩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力度在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举行的“持续深化‘检护民生’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介绍,知识产权检察厅成立后,持续深化综合履职,努力实现保护知识产权与消费者利益兼顾,服务创新发展与守护民生民利兼得。一是依法惩治侵权假冒犯罪。聚焦与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日化用品、服装箱包、汽车配件、农资种子、教辅图书等制假售假多发领域,加大惩治力度,形成有力震慑。如广东检察机关办理的一起制售假冒知名品牌香水案,非法经营数额达1.2亿元,起诉21人均获有罪判决,累计追赃挽损8200余万元,各被告人共被判处罚金5200余万元,让违法犯罪者受到严厉法律制裁。二是加强新兴领域民生保护。聚焦社区团购、网络电商、直播带货、数字版权等新兴领域,以及文创产品、“剧本杀”等新类型作品,加大司法保护力度,有力有效服务数字经济、“谷子经济”等新业态健康发展。去年,检察机关依法起诉涉“泡泡玛特”知识产权犯罪16件,涉“哪吒”知识产权犯罪21件,重点加强知名IP的商标和版权司法保护。三是综合履职提升保护质效。对于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犯罪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如山西检察机关就假冒老陈醋犯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8件,追索惩罚性赔偿金350余万元。加强知识产权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判决依法提出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如一居民因与某公司计算机软件合同纠纷向最高检申诉,最高检抗诉后协同法院开展调解,化解了10年纠纷,既解“法结”,又化“心结”。 刘太宗表示,新的一年,检察机关将不断深化知识产权检察监督,加大惩治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力度,持续净化市场秩序和消费环境,让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成效更好为群众可感、可触、可享。(来源:新华财经)2026-03-05 -
中安德通 | 上海知产法院:二审维持!“双桥”味精装潢受反法保护,“贴牌”生产商亦需担责——上诉人上海家洛实业有限公司、济宁市鑫星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姜某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本案裁判逻辑的核心在于:法院综合考量"双桥"味精包装装潢的长期使用、宣传推广、市场占有率及装潢本身的稳定性、显著性和识别性,认定其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继而参照商标近似判断原则,对双方装潢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比对,认定二者在颜色、版面构图、组成元素及色彩搭配等方面整体视觉特征高度近似,即便被告包装标注了自身商标与企业信息,亦不足以阻却相关公众混淆。在主观过错方面,被告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在与原告的和解协议未明确允许其继续使用涉案装潢的情况下,仍未尽合理避让义务,明显具有主观故意。最终,法院在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均难以确定的情况下,综合侵权情节及装潢对利润的贡献率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基本案情原告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系"双桥"系列注册商标的独占被许可人,其"双桥"味精包装装潢(陈燕华版)具有一定市场影响。2022年8月,原告得知被告姜某某销售"家洛新双"味精,该产品由被告家洛公司委托被告鑫星公司生产并负责经销,其包装装潢与原告"双桥"味精在整体颜色、版面构图、组成元素等方面高度近似。原告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经审理,一审法院认定被诉包装装潢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商标侵权不成立;判令家洛公司、鑫星公司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20万元;姜某某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不承担赔偿损失责任,仅赔偿合理开支1000元。家洛公司、鑫星公司上诉后,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判要旨1."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的认定。包装装潢中的单个元素虽可能属于公有领域,但经特定排列组合形成显著特征,且经长期使用产生市场知名度及识别商品来源作用的,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擅自使用近似装潢易导致公众混淆的,即便在产品上明显标注了自有的注册商标,亦构成不正当竞争。2.商标近似的审查判断。判断被诉标识与注册商标是否近似,应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在隔离比对状态下进行整体及主要部分的比对。若两标识在音、形、义及图形构图等方面差异较大,不易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则不构成商标近似及商标侵权。裁判文书摘要一审法院/案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7196号二审法院/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721号案由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二审合议庭审判长 胡 宓审判员 徐婷姿审判员 李 涛法官助理冯冰银书记员王双燕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家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上诉人(原审被告):济宁市鑫星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某,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奥桑味精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冀思钰,上海融力天闻(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雨轩,上海融力天闻(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姜某某。一审裁判结果一、家洛公司、鑫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味精产品上使用与奥桑公司的“双桥”味精装潢(陈燕华版)近似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二、家洛公司、鑫星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奥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万元;三、姜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奥桑公司合理开支1,000元;四、驳回奥桑公司其余诉讼请求。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裁判时间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第三款、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扫码查看裁判文书全文一审文书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5民初47196号二审文书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721号2026-03-04
-
“拉布布”模型下架背后:拓竹遭泡泡玛特起诉,3D打印生态遭遇“版权之痛”近日,天眼查APP信息显示,3D打印独角兽拓竹科技卷入一起版权纠纷。原告为北京泡泡玛特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被告包括深圳拓竹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创客世界科技有限公司、上海轮廓科技有限公司,相关案由为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该案将于4月2日开庭。消息一出,两家明星公司的版权纠纷很快冲上热搜。拓竹2020年成立于深圳,2022年推出首款产品,五年时间里迅速发展为全球第一的消费级3D打印机公司,营收破百亿。目前拓竹已在美国、日本、德国、英国、新加坡等地均设立办公室,推进全球化布局。截图来自Bambu Handy拓竹此次陷入版权纠纷,也再次敲响了3D打印行业的版权警钟。南都·湾财社记者打开拓竹科技旗下的3D打印社区,搜索“拉布布”相关的3D打印模型,发现已全部下架。记者也就此次版权纠纷向拓竹科技方面了解相关情况,截至发稿,未获回应。南都·湾财社记者注意到,在小红书等社交媒体上,有不少用户分享用3D打印机实现“拉布布自由”,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版权方的权益。不过,也有网友认为,应该直接起诉那些通过3D打印、卖货获利的商家。有业内人士分析认为,泡泡玛特起诉拓竹科技的核心风险在于“平台型侵权”,争议焦点并非仅是用户私下打印,而是拓竹运营的3D模型社区存在可下载的“拉布布等IP同款”3D模型文件,可能被权利人主张构成对作品的复制、发行及信息网络传播等侵权,平台若被认定“明知或应知”仍提供展示、推荐、下载链接,或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可能承担帮助侵权或共同侵权责任,并面临下架、停止服务、赔偿损失及消除影响等民事后果。这并不是拓竹科技首次卷入侵权纠纷。去年年底,《罗小黑战记》版权方也曾起诉拓竹科技,案由为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该案已于2025年12月25日完成首次开庭审理。近年来,随着3D打印行业的快速发展,模型社区已经成为厂商的兵家必争之地。拓竹科技开发了Bambu Studio、Bambu Handy等管理工具,以及模型社区MakerWorld和创意数字实验室MakerLab,以降低建模和使用门槛。业内人士指出,在3D打印行业,通常是“硬件突破行业上限、软件抬高体验下限”的业务模式。拓竹科技成立短短5年时间,便登顶全球消费级3D打印机市场,凭借的也正是这种“硬件创新+生态运营”的模式。去年10月,拓竹科技还向Creality Cloud(创想三维旗下模型内容平台)、Nexprint(爱乐酷旗下模型内容平台)、MakerOnline(纵维立方旗下模型内容平台)采取法律维权措施,列举了这几家平台上存在侵权的情形,包括搬运MakerWorld上的独家模型、冒充原作者账号,甚至违反“禁止商用和二次创作”等授权条款,将模型用于商业广告。值得注意的是,无论是版权方对3D打印厂家的起诉,还是3D打印行业内部的“生态暗战”,这背后都是行业良性发展绕不开的版权问题。来源:南方都市报2026-03-03 -
中安德通 | 电商平台隐蔽销售他人植物新品种构成侵权,三倍惩罚性赔偿!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保护种业创新——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与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基本案情某农业大学系“早巨荔1号”荔枝植物新品种的品种权人,其授权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对侵害品种权的行为提起诉讼。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于2024年4月发现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在网上销售名为“仙桃荔”的荔枝苗木,遂委托鉴定机构对该苗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仙桃荔”和“早巨荔1号”系相同品种。经进一步取证,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微信店铺客服互通,且明知“早巨荔1号”系他人授权品种,还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从事荔枝苗木繁殖材料的生产经营行为,未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原告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向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的经营者黄某(黄某在签收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文书后注销该电子商务中心)停止侵权,连带承担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共计92万元及支付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诉讼中,武汉某种业公司仍以变更微信店铺名称的方式持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裁判结果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某种业公司、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被诉侵权苗木繁殖材料的行为,违反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侵害了权利人享有的“早巨荔1号”植物新品种权。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明知其行为已被权利人起诉,变更网店名称、注销经营主体,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情节恶劣,且海口某果苗电子商务中心存在无证经营情形,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两侵权人对外宣称2023年嫁接果苗超过2000株,两微信店铺记载销量合计43株,与取证人员达成销售被诉侵权苗木1230株的销售合意。按照上述销售总量3273株,参照某农业大学每株果苗权利许可使用费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支持广东某种业科技公司三倍惩罚性赔偿倍数的请求。判决武汉某种业公司、黄某立即停止生产、繁殖、许诺销售、销售侵害授权品种繁殖材料的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34570元。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典型意义本案将“电商隐蔽侵权”纳入植物新品种权保护范围,实现从传统田间生产繁殖环节扩展至网络销售终端的全流程规制,为种业知识产权保护构建了“源头治理+终端阻断”的双重防线。本案采用“单株许可使用费×侵权规模×惩罚倍数”的精细化裁量方式计算惩罚性赔偿数额,彰显了人民法院强化种业知识产权保护、保障种业创新发展的力度。来源: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2026-03-02 -
中安德通┃判赔100万元!最高院认定涉“行车记录仪”专利侵权案构成恶意诉讼涉“行车记录仪”专利恶意诉讼案——(2023)最高法知民终869号基本案情顺某公司、雄某公司均是案外人博某公司的代工生产商,雄某公司在为博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的过程中,为博某公司完成了涉案6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和技术方案,并将6件专利以雄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共同的实际控制人许某或八某公司监事陈某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并获得授权。后涉案6件专利一并转让给八某公司。在博某公司改由顺某公司代工生产行车记录仪产品后,八某公司依据涉案6件专利,先后3次以顺某公司为被告提起18件专利侵权诉讼,但无一胜诉。诉讼期间,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顺某公司拒绝了该订单。八某公司在部分诉讼中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应申请冻结了顺某公司的财产。涉案6件专利中,2件因为八某公司生产、博某公司在专利申请日前销售专利产品丧失新颖性而被宣告无效;2件因为标注了博某公司使用的在先注册商标,与在先权利相冲突而被宣告无效;剩余2件经无效宣告程序被维持有效。八某公司依据被维持有效的2件专利提起的专利侵权诉讼中,因雄某公司在知道博某公司将交由顺某公司生产加工的情况下,将设计图交付博某公司并与博某公司达成从博某公司其他项目中获益的合意,而被认定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该2件专利。顺某公司向法院诉称:八某公司、雄某公司、许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请求判令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2万元。裁判结果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八某公司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顺某公司和八某公司均提起上诉。顺某公司上诉主张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后作出二审判决认为,涉案6件专利所涉及的技术方案和设计方案均系雄某公司为博某公司所作的设计。八某公司明知其中4件专利应被宣告无效的事实,明知博某公司和顺某公司有权使用另2件专利对应的设计方案,却在博某公司选择顺某公司作为代工生产商之后,针对顺某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意在利用司法程序打击竞争对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属于滥用权利的行为。博某公司曾向顺某公司发送采购订单,此时八某公司已对顺某公司提起诉讼,顺某公司拒绝博某公司的订单,与八某公司的起诉行为明显存在因果关系。由于订单记载的价格和产品数量较为明确,可以据此计算顺某公司遭受的预期利益损失。加上顺某公司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在有关诉讼中支出的律师费、交通费等,上述损失已经超出了顺某公司二审主张的100万元,故对其赔偿请求金额予以支持。最终,二审判决改判八某公司等赔偿顺某公司经济损失100万元。典型意义损失,从字面意义上来理解,一是“损”,二是“失”。对于恶意诉讼的被起诉人,既要看到其受损的一面,比如律师费等合理开支;又要看到其失去的一面,比如因财产保全被占用资金的利息、因规避法律风险而主动放弃的商业机会等。通俗而言,就是既要看到其“本来不该有却有了的支出”,又要看到其“本来该得却没得到的收入”。在恶意诉讼案件中,起诉人的付出成本之低与被起诉人的损失程度之高“严重失衡”,这一点令被起诉人“深恶痛绝”却又“深感无力”。由于恶意诉讼者的动机可能是阻挠他人发展,因此,即便法院判其败诉、令其赔偿一定数额,只要这个数额不足以覆盖被起诉人的损失,某种意义上就可以说,恶意诉讼者的目的或多或少得逞了。而该案最大的典型意义,就在于给恶意诉讼的赔偿责任“划范围”,即“全面赔偿原则”。这一原则的确立有其理论基础,即“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行为”;这一原则的适用有其具体标准,即“审查原告主张的损害赔偿与侵权行为之间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该案二审判决指出:“恶意诉讼发生后,被起诉人因担心侵权行为扩大,出于规避法律风险的行为主动放弃商业机会,拒绝客户的合同或订单,由此遭受的合理的预期利益损失与恶意诉讼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被起诉人有权要求起诉人赔偿。”尽最大努力实现起诉人赔偿范围与被起诉人损失范围的“重合”,不能让恶意起诉人“输了案子,赢了里子”,更不能让被起诉人“胜了官司,败了公司”。在治理恶意诉讼的司法历程中,该案具有典型意义。扫码获取判决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6-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