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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万元制售伪劣农资大案告破,抓获14人,查处30万瓶假农药10月12日,记者从四川巴中市平昌县公安局获悉,该局成功破获公安部督办生产销售伪劣农资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4人,现场捣毁农药生产、存储窝点7处,查获扣押假农药30万余瓶、制假原材料13.5吨,涉案金额达600余万元。▲抓捕现场 警方供图办案民警介绍,2023年底的农药执法抽检中,执法人员发现杨某荣经营的农资店销售不合格杀虫剂。经深入调查,杨某荣从河南郑州持续购进伪劣农药,涉案金额8万余元。平昌县公安局迅速行动,成立专案组对杨某荣门市及仓库内不合格产品依法扣押,并进行突审。在侦破这起制售伪劣农资案的过程中,农资经营店主害怕被处罚、担心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因素,一直不配合专案组开展工作,这种消极应对不仅增加了案件调查的难度,使得案件办理一度陷入了困境之中。专案组民警通过对店主进行法律解释与宣传教育,逐步揭开了犯罪团伙的真面目。▲制假原材料 警方供图鉴于案件隐蔽性强、人员关系复杂,专案组办案民警历经4个月,梳理资金流水5万余条、数据100万余条,厘清焦某成、豆某芳伪劣农资团伙架构及分工。通过对嫌疑人活动轨迹分析,最终锁定其在河南郑州的制假窝点。2024年4月,专案组在四川省公安厅和巴中市公安局统一指挥下,前往河南郑州深入侦查,发现涉案人员系家庭成员,隐蔽性强,反侦查能力强,在制假厂房位于偏远农场,设岗哨警戒。6月初,办案民警明确团伙成员及犯罪事实,制定抓捕方案。民警趁厂房内生产假农药之际,破门而入,现场抓获豆某芳、豆某环等8人,扣押汽车、手机及假农药原料若干。2024-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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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查获3000万元高档商品走私案北京海关缉私局在“首卫4号”专项行动中查获了价值3000万元的高档商品走私案,涉嫌逃避税款300余万元。根据现场公布的部分图片,其中包括一部分威士忌、利口酒及葡萄酒,品牌则来自德国和奥地利。01所涉酒水品牌来自同一公司,1瓶威士忌可逃税100元以上北京海关缉私局经情报经营和前期摸排,于近日对某公司走私进口高档电器、洋酒等商品案开展了统一收网行动,在北京、天津、上海三地对嫌疑人的住址、公司、仓库同步展开行动,抓获嫌疑人4名。根据现场图片的酒水外包装及封条LOGO等信息可知,所涉及的酒水包括德国威士忌品牌圣乐士(SLYRS)、德国葡萄酒品牌雷本霍夫(REBENHOF)以及奥地利利口酒品牌爱格斯坦(Aggstein),其中圣乐士威士忌的数量目测最多,应该超过100箱(6瓶装),这三个品牌的进口商均为北京某供应链管理公司。通过该公司在京东平台的官方店铺可以看到,圣乐士无年份威士忌零售价在900元以上,12年份产品零售价在1600元以上,雷本霍夫雷司令干白起泡酒零售价为358元,利口酒品牌暂未在公开渠道发现。走私一瓶德国威士忌大概可以逃税多少元?以700ML的圣乐士一款无年份产品为例,在国外零售价为60欧元左右(约合人民币460元),进口至国内需按照48.3125%+0.912元/升的综合税率交税。上海酒类进口商张宇(化名)透露,一般国外零售价在60欧元左右的酒,如果进口量大的话,出厂价大概在30欧元左右。算上汇率、运费、保险费等,一瓶酒的到岸价格可能在300元人民币左右,应需缴税为300×48.3125%+0.912×0.7≈146元。如果按进口100箱即420升计算,则应缴税420×300×48.3125%+0.912×420≈61257元,由此可知威士忌走私可以取得较高的差价,这也是近年来仍偶有走私案件被发现的主要原因。02为何小众洋酒品牌也会被走私?在过往的酒水走私案件中,无论是威士忌还是白兰地,均以市场知名度较高的头部大品牌为主,为何本案中涉及的威士忌以小众品牌为主?有知情人士分析:“相比于大牌洋酒,这类小众产品的渠道价格不太透明,拥有更高的销售利润,更多对一些团购客户出货。这类产品有个共同特征,在网上标一个较高的价格,但实际销量很小,其他公开渠道则不太容易找到同款产品。此外宣传上看起来不输大牌,往往还有几个奖项傍身,采购价格也比大牌低,对于一些中小企业来说送礼会比较有面子。”从海关总署公布的进口数据来看,威士忌的市场需求确实也有多元化发展的态势。如1-8月的威士忌进口中英国、日本、美国三个头部来源地均出现量额双减,而德国、西班牙出现了双位数的上升,虽然在总量上远远比不上头部来源地,但上升趋势不可忽视。本案中相关公司逃税金额达300余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单位犯走私普通货物偷逃应缴税额在100万元以上不满5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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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名牌造假案:3人获刑,家庭作坊中的黑暗内幕!该案是一起利用刑事手段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维护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商标所有权人享有商标专有权,任何第三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不得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不得制造、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021年2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刁某在未经某知名商标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其住处的家庭作坊内,雇佣人员、购进行李箱配件、商标标识等制作假冒品牌行李箱,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281万余元。另外,被告人郑某、王某多次在刁某处购买假冒行李箱,并租赁仓库雇佣人员,通过其经营的多个淘宝网店及微信平台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37万余元。2021年9月,公安机关在被告郑某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并扣押了多种规格带有该知名商标标识的行李箱560个,货值金额42万余元,经鉴定,上述行李箱均系假冒某知名品牌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淮阴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告人郑某、王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商标的商品罪。最终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刁某、郑某、王某有期徒刑二年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至四十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被告均未提起上诉。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商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的犯罪。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销售金额”,是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付认定为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明知”:(一)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被涂改、调换或者覆盖的;(二)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收到过行政处罚或者承担民事责任、又销售同一种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三)伪造、涂改商标注册人授权文件或者知道该文件被伪造、涂改的;(四)其他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情形。来源 | 淮阴法院2024-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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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相关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根据公安部最新印发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4〕6号),以及此前印发的《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规定》(公通字〔2020〕9号),《公安部刑事案件管辖分工补充规定》(公通字〔2021〕7号),公安食药(环)侦共管辖38个罪名,现将涉及知识产权案件的8个罪名的立案追诉标准整理如下:假冒注册商标案(第213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四)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要素,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五)与立体注册商标的三维标志及平面要素基本无差别的;(六)其他与注册商标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第214条)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二)尚未销售,货值金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三)销售金额不满五万元,但已销售金额与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合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案(第215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二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两种以上注册商标标识数量在一万件以上,或者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假冒专利案(第216条)假冒他人专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二)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假冒两项以上他人专利,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侵犯著作权案(第217条)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或者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或者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三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经营数额五万元以上的; (三)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复制品数量合计五百张(份)以上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以营利为目的”。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复制发行”。 侵权产品的持有人通过广告、征订等方式推销侵权产品的,属于“发行”。 “非法经营数额”, 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侵犯知识产权行为过程中,制造、储存、运输、销售侵权产品的价值。已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实际销售的价格计算。制造、储存、运输和未销售的侵权产品的价值,按照标价或者已经查清的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侵权产品没有标价或者无法查清其实际销售价格的,按照被侵权产品的市场 中间价格计算。 销售侵权复制品案(第218条)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违法所得数额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尚未销售的侵权复制品货值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的。 侵犯商业秘密案(刑法第219条)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前款规定的造成损失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可以按照下列方式认定:(一)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三)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四)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五)因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导致商业秘密已为公众所知悉或者灭失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确定。商业秘密的商业价值,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研究开发成本、实施该项商业秘密的收益综合确定;(六)因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而获得的财物或者其他财产性利益,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权利人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和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均无法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产品销售量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系用于服务等其他经营活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而减少的合理利润确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人为减轻对商业运营、商业计划的损失或者重新恢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其他系统安全而支出的补救费用,应当计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的损失。采取非法复制、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使用计算机信息系统等方式窃取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盗窃”。以贿赂、欺诈、电子侵入等方式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应当认定为“其他不正当手段”。<em style="margin: 0px; padding: 0px; max-width: 100%; box-sizing: border-box !important; o2024-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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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清点、查获侵权轴承37377个近日,宁波海关所属梅山海关关员在对某公司以市场采购方式申报出口的一批货物进行查验时,发现其中申报的轴承,外包装及货物上印有“SKF”、“NSK”、“INA”、“FAG”商标。经联系权利人确认,该批轴承均为侵权货物。经清点,侵权轴承共计37377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的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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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部署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为依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高水平服务科技创新和经济平稳有序健康发展,公安部知识产权犯罪侦查局近日制定印发工作方案,部署全国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自即日起开展防范打击侵犯商业秘密犯罪“安芯”专项工作。方案要求,各地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以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先,坚持跨前一步、主动作为,全面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重点领域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切实以高水平安全保障高质量发展。方案明确,要精准对接企业需求,结合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部署规划,推动商业秘密刑事保护直达创新能力突出、先进技术密集、侵权风险易发的重点企业,严厉打击相关犯罪活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要强化联系服务,建立健全常态化警企联系服务机制,引导帮助企业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确保对侵权泄密风险早介入、早发现、早处置,防患于未然。要强化协同配合,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等机制作用,探索打造“公安+检法+行政+企业”合作矩阵,健全行刑双向衔接机制,建立重大情况通报制度,为专项工作提供有力有效政策、制度支撑,协同推进源头治理、综合治理。要强化规范执法,常态化开展专业培训,加快专业人才的选拔、培养和使用,健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受立案制度,研究制定侦查办案工作指引,建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会商制度,探索推进大数据、智能化技术深度应用,着力提升商业秘密刑事保护工作专业化、数智化水平。方案强调,要把加强商业秘密刑事保护作为新时代公安机关知识产权犯罪侦查部门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政治任务,提升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担当,建立工作专班,制定具体方案,统筹协调推进,严守工作纪律,强化督导落实,确保专项工作取得实效。2024-1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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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间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部!揭开免费看剧“真相”非法广告收入3.92亿元、实控涉案企业25家、向公众传播侵权视听作品8.3万部……6月14日,芝麻开门公司负责人张明(化名)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万元;该公司高管孙冬(化名)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400万元。5月11日,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5月11日,法院对该案开庭审理。8月15日,11家知名互联网文化企业共同签署反“盗链”宣言。2023年9月21日,检察机关对“盗链”的技术和法律适用问题召开专家论证会。为维护公平竞争的文化市场秩序,8月15日,江苏省无锡市检察机关结合办理的这起案件,引导10余家头部网络视频公司联合发布《反“盗链”宣言》,强调尊重原创,共筑版权保护长城。翻开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办理的张明、孙冬等人侵犯著作权案的厚厚卷宗,我们得以窥视这起案件的全貌以及检察机关为打击技术型侵犯著作权犯罪付出的努力。“追剧神器”5年非法传播8.3万部影视作品从去年开始,很多网友发现自己下载使用的、点点广告就能免费看热门剧集的“追剧神器”陆续无法使用了。这个“追剧神器”名单包括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等App。“这些App都属于张明、孙冬等人运营的影视作品聚合平台,通过非法传播大量未经授权的影视作品,并设置广告、收取费用等方式营利。”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章意解释道。事情还要从张明的离职创业说起。早在2017年5月,他的老东家因为战略调整将长视频业务进行剥离,成立了一家新公司。然而,作为公司长视频“影视大全”App业务负责人的张明没有如愿担任新公司CEO(首席执行官),而是被任命为COO(首席运营官),因此与公司高层产生矛盾。此后,张明决定另起炉灶,与老同事孙冬合作,先是借用他人公司运营长视频聚合业务,后于2017年12月成立了芝麻开门公司(化名)。其间,他们还从老东家挖人,拉起了一个包括产品总监、商务总监、运营经理、推广经理、技术经理等人在内的互联网视频团队。公司成立之后,张明等人主动或者被动地逐步与其他视频平台建立一定的合作关系,开展引流业务,并以多家公司的名义注册了“今日影视”“影视大全纯净版”“芝麻影视大全(影视大全高清版)”“韩剧大全”等App。但是芝麻开门公司很快发现,合作是有片单的,合作方网站上最新和最热的影片是不会给他们的,很多都是等过了热度之后才给他们。没有热播剧、热门综艺、热门电影就无法吸引客户,没有客户就没有广告收入。为了营利,张明等人一方面通过下载和上传热播剧来引流;另一方面找到南京某科技公司,购买其技术解析服务,“盗链”至头部视频网站,将这些网站的热门视频转移到自己公司的App上播放。这两种运营方式的效果十分显著。案发后,据检察机关统计,从2017年底至2023年1月,张明、孙冬等人共非法传播视听作品8.3万部,包括“盗链”传播视听作品7.2万余部、“下载上传”传播视听作品1.1万余部,非法广告收入达3.92亿元。其中,2018年1月1日后“盗链”传播的1.6万余部视听作品的点击量达4050亿余次,2023年1月“下载上传”传播的2000余部视听作品点击量达4800万余次。但芝麻开门公司的这种运营模式始终伴随着不小的争议。随着张明实际控制的公司从1家增长至25家,不仅在内部有员工质疑是不是涉嫌侵权;在外面,版权纠纷更是始终如影随形,先后发生过十几起。对此,张明的态度是只要有人起诉,就应诉、和解、赔偿,甚至在赔偿后通过与权利人公司签订合作引流协议的方式来掩盖自身的“盗链”行为。办理该案的新吴区检察院检察官储铭铭指出,5年间,张明、孙冬等人可谓用尽“三十六计”来遮掩侵权盗版行为,例如通过在App上伪装标记、设置浏览障碍等形式瞒天过海;通过偷梁换柱,将正版视频网站后台数据替换为自己的数据,使他人在下载正版视频网站App时,误装自己的App等。办案方向穿透股权找到背后之人再多的花式遮掩也无法彻底掩盖侵权行为。2022年5月,某头部视频网站报案称,河南沁阳某公司开发和运营的App平台中发布了他们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影视作品600余部,吸引用户观看、下载,并通过收取广告费用的形式谋取非法利益。2022年6月15日,无锡市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考虑到该案涉及复杂的技术问题,并且涉及多个省份,无锡市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沟通,依法启动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办案人员遇到的第一个麻烦是:河南沁阳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检察机关建议,调查全部涉案公司股权信息、关联关系及人员架构,查明涉案人员地位作用、犯罪情节等。抽丝剥茧,穿透股权,顺藤摸瓜……办案人员很快发现张明正是背后之人,相关的公司、人员脉络也逐渐清晰。2023年4月12日,无锡市新吴区检察院对张明、孙冬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3年12月至2024年4月,公安机关将另外1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至新吴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另案处理)。值得一提的是,这些人员大都是最初追随张明创业的老员工。“我们下载上传的视频应该是没有版权的,如果有版权的话我们也不用从微博或者网上另外去下了。”“与版权方合作的视频不如下载上传的视频热门,通过网页跳转体验感又不好,所以我们App主要靠下载上传热播剧和截流播放的形式吸引用户。”…………卷宗里30余位涉案人员的口供显示,在互联网行业摸爬滚打十几年的张明、孙冬等人,对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算得上“心知肚明”。办案难点揭开“盗链”的底层技术逻辑“这种类型案件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盗链’。”在检察机关办理案件过程中,许多被侵权的头部视频网站的法务人员表示,他们对视频聚合平台猖獗的“盗链”行为感到头疼不已,一直在多方面寻求更加深入的版权保护。“盗链”,又称“截流播放”“深度链接”“视频解析”,指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在自己的服务器上存储内容,而是在未经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绕过或破坏被链网站对作品采取的技术措施,抓取其服务器上的内容地址,直接在自己网站上向最终用户提供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从司法实践看,这类案件办理难度也很高。侵权人会利用复杂的技术手段来完成侵权行为,需要我们对相关技术有法律层面上的深刻认知,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无锡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主任孙宁说。因此,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侦查阶段的主要调查内容之一就是涉案App的技术细节,包括提取客户端、作品库、后台管理系统等代码和数据,区分下载上传、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等方式,查明涉案App采用的传播手段。在审查起诉期间,针对“盗链”传播视听作品中的技术问题,检察机关通过听取被害单位技术专家意见,了解权利人采取的技术措施情况,邀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江苏中心提供技术协助并出具意见,明确“盗链”技术原理及实现方法。2024年1月10日,新吴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张明、孙冬提起公诉。逻辑严谨的证据链、有理有据的罪名指控,将最高检要求的“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落在了实处。主犯张明和孙冬都在审查起诉期间就表示愿意认罪认罚,并进行了部分退赃。一审判决后,两人也都表示不再上诉。目前判决已经生效。与此同时,面对侵犯著作权产业化、链条化的特征,检察机关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据涉案人员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参与程度、主观恶性等因素,对其他涉案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对于公安机关另案移送审查起诉的13人,该院2024-1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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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公安局公布5起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典型案例2024年以来,喀什地区公安机关立足新时代职能定位,坚持跨前一步、主动作为,深入开展“昆仑”、夏季治安打击整治等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类侵权假冒犯罪,依法平等保护各类经营主体知识产权合法权益,共立案侦办侵权假冒犯罪案件34起,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产品、儿童玩具等重点领域行业整治,全力防控质量安全风险,筑牢质量安全防线,依法打击侵权假冒犯罪类案件取得实效。一、喀什市公安局破获一起销售假酒案2024年1月,喀什市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举报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多个假冒品牌洋酒500余瓶,涉案金额70余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丁某明知是假酒且大量购进后在自己的营业场所销售给客人饮用。二、巴楚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假冒品牌葡萄糖案2024年6月,巴楚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举报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33吨涉案物品,涉案金额15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马某购进葡萄糖后,在自己的库房内将葡萄糖包装袋进行更换,假冒品牌葡萄糖销售给他人。 三、叶城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制售伪劣食用油案2024年5月,叶城县公安局接到相关部门移交案件线索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查获涉案食用油300吨,涉案金额440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封某从他处大量购进二级棉籽油后,在自己的合作社将购进的棉籽油灌装在5L油桶里贴上菜籽油标识后冒充某品牌菜籽油销售给他人。四、麦盖提县公安局破获一起生产、销售伪劣化肥案2024年7月,麦盖提县公安局接到报案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名,现场查获涉案化肥49吨,涉案金额20多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王某在未取得资质情况下,私设小作坊生产伪劣化肥销售给农户,经鉴定,涉案化肥各类养分均不达标,不符合国家标准。五、疏附县公安局破获一起假冒品牌变压器案2024年5月,疏附县公安局接到受害人举报破获该案,抓获犯罪嫌疑人2名,查获假冒变压器1台,涉案金额6万元。经查,犯罪嫌疑人甘某等人将一台正在使用中的某品牌变压器铭牌拆下,附在一台回收的旧变压器上,假冒品牌变压器进行销售。来源:喀什公安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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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驰名商标,法院判赔“利郎男装”终胜“利郎资本”!2024年5月,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简称厦门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对利郎(中国)有限公司(简称利郎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此后,利郎(海南)咨询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24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国民品牌“利郎男装”起诉“利郎资本”的驰名商标侵权案宣告落幕!“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利郎(中国)有限公司董事胡诚初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全社会“尊重知识、崇尚创新”蔚然成风,更多创新者能通过知识产权真正获益。VS 案件回顾:厦门惊现“利郎资本”时间回到2023年9月底,有人向利郎公司反映,发现厦门软件园三期一栋写字楼出现“利郎资本”的门头招牌。“询问是否是利郎公司开办的公司?”利郎公司法务部立即查证,得知利郎并没有在厦门开设此类公司。2023年10月,利郎公司法务部负责人帅海涛携律师团队赶往厦门实地调查,查实确有一家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在厦门软件园三期租用了写字楼办公,现场还发现办公区域多处标有“利郎资本”的门头、招牌。利郎公司法务部和律师团队一致认为,这家所谓的利郎(海南)咨询公司注册地址在海南省,却在距离利郎总部很近的厦门市开设以利郎为字号和商标的公司并开展经营业务,有较明显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行为!对此,利郎公司董事会高度重视,随即部署展开相关维权工作,打响这场驰名商标保卫战。在做了大量的证据收集、保全公证后,2023年12月利郎公司向厦门中院提起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诉讼。原告利郎(中国)有限公司成立2005年,主要从事“利郎”品牌服装的设计、研发、生产、销售。“利郎”品牌发迹于上世纪80年代中期,由晋江人王冬星、王良星及王聪星三兄弟从一家小厂起家,2002年利郎请陈道明做形象代言人,自此一句“简约不简单”让利郎首倡的“商务男装”享誉华夏大地。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23年7月,经营范围为企业管理咨询,在网络平台上、经营场所等使用“利郎资本”等标识,从事资本市场投融资领域咨询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委托北京融君律师事务所向厦门中院起诉,要求立即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立即停止使用“利郎”字号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等。终审判决:傍名牌误导消费者,侵权!经审理,厦门中院认为,利郎公司第1144625号“利郎LILANG”和第6697544号“利郎LILANZ及图”注册商标在我国境内注册时间早,持续使用时间长、使用地域范围广,占据服装一定市场份额,经过广泛宣传推广和使用在我国境内已经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市场声誉,已成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足以认定利郎公司涉案商标在25类商品上驰名。被告利郎(海南)企业咨询有限公司复制、摹仿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厦门中院还认为,被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和原告证据证明事实,2024年5月,厦门中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对利郎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决利郎(海南)咨询公司停止使用包含有“利郎”字样的企业名称,赔偿利郎公司经济损失50万元,并在《厦门晚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2024年8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起“利郎”驰名商标侵权案仅是过去二十多年利郎公司在数百起驰名商标侵权与维权道路上的又一次胜利和缩影。一物一衣,大道至简。近年来,心无旁骛做实业的利郎始终坚持“简约”精神内核,大力推进自主创新,打造新质生产力,大步跨进全方位高质量发展的新道路。“在全球化市场竞争的大背景下,中国企业想要在国内外市场施展拳脚,就必须构筑自己的创新成果‘护城河’。”胡诚初总结道,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首先企业管理层应提升对自主创新的重视程度和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其次企业应加快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风险防范体系,增强员工的保密意识,加强对外合作的风险控制。此外,遇到侵权,要学会通过市场机制、法律武器等提升维权的综合能力。同时,也有赖于国家政府、行业协会等各方的共同努力,形成全社会共识,营造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让创新的活力充分释放,为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动力。“厦门知识产权法庭高质高效审结案件,为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知识产权一头连着创新,一头连着市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行为,既是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热情,实现创新驱动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规范市场秩序,实现公平竞争的现实要求。2024-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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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拳”行动 | 假冒“六和”产品被查!上海公布“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5月7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例,涉及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刷单炒信等违法行为,最高罚款20万元。据介绍,2024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以“护民生”为中心,围绕“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依法查处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特种设备安全、检验检测认证、计量、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价格欺诈、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不公平格式条款)、民生反垄断等8个领域的违法行为,全面营造安全放心消费环境。今年以来,共查处民生领域相关违法案件2118件,40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等5个经营主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系列案前期,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六和”注册商标权利人提供的线索,联合苏州市市场监管部门对上海、苏州两地涉嫌侵犯“六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多家企业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经查,2023年11月至2024年3月,上海吉许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许公司)与于某某合谋,由吉许公司委托常州相关企业(另案办理)伪造印制含有“六和”商标的包装箱,发送至于某某的冷链仓库,于某某采购单冻鸡大胸等商品装入上述假冒包装箱后再销售给吉许公司。截至案发,吉许公司从于某某处购入上述假冒“六和”产品10万余箱,并向唐某等下游经销商销售。唐某等经销商再通过网络平台等渠道向相关餐饮企业销售。另查明,上海诺平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平公司)于2023年5月至2024年3月,分别从苏州某包装公司(另案查处)和上海固君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固君公司)购进假冒六和包装箱合计2万余只,将其他品牌的单冻鸡大胸等商品拆除包装后装入上述假冒的“六和”外包装箱,再通过网络平台对外销售。行动期间,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对现场查获的1800余箱侵权冷冻鸡肉商品、1500余只侵权包装箱予以扣押。现查明,2022年11月至案发,固君公司擅自制作、销售印有“六和”商标的外包装箱共计23万余只。经核算,本系列案涉案金额合计520余万元。上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有关规定,因涉案金额较大,已涉嫌构成犯罪,上海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相关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上海市普陀区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前期,上海市普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进行抽检。检验报告显示,当事人销售的“赛鸽牌”电动自行车(型号:TDT955Z,制造年月:2023年6月)后灯照明亮度值不符合GB/T 31887.1—2019规定;电气装置中导线布线安装以及短路保护不符合GB 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被判检验结果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1004元/辆的单价进货不合格批次电动自行车共计6辆,以1399/辆的价格售出5辆、库存备样1辆。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批次的电动自行车货值金额8394元、违法所得1905.74元。案发后,当事人对已售的涉案产品进行召回,并由生产厂商更换尾灯、导线夹及充电线路保护装置。上海市普陀区阿兵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资料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普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批次产品,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电动自行车1辆、罚款8394元、没收违法所得1905.74元的行政处罚。上海乔申燃气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案前期,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质量监督抽查中发现的线索,对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检测报告显示,当事人在售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规格为GTYQ—QD6390)因基本性能项目不符合GB15322.1—2019相关规定,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以670元/台的价格从河南某电子探测技术有限公司采购了12台型号规格为GTYQ—QD6390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2023年5月28日至2023年6月5日期间,当事人以1021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产品6台。涉案产品的货值金额为12252元、违法所得2106元。案发后,当事人及时召回了已售出的涉案产品,相关产品退回供货商后,已完成整改并复查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崇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涉案产品,并作出没收备样的工业及商业用途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3台、没收违法所得2106元、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案前期,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小区开展特种设备检查时发现,该小区36号楼安装的设备代码为31103101152023010593的电梯正处于使用状态,但使用单位无法提供该电梯有效的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当事人系该小区的物业运营方及该小区电梯的使用单位,负责小区电梯设备日常管理。当事人使用设备代码为31103101152023010593的电梯,其设备使用标志载明下次检验时间为2024年1月。涉案电梯最近一次定期检验发生于2023年1月11日,截至2024年2月27日,当事人未对前述电梯设备予以报检,在未取得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情况下,该电梯一直处于使用状态。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开具《监察指令书》,当事人当即停用了前述电梯设备,并承诺在未取得合格的定期检验报告前不再使用该电梯。2024年2月29日,当事人就前述电梯完成报检。上海安居物业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资料图片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华亿认证中心有限公司减少、遗漏认证基本规范、认证规则规定的程序案前期,上海市青浦区市场监管局在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体系认证资助受理审查工作中发现,上海力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力竹公司)获得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41923IP00261-06R0S)上的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沈梅路123弄9号楼8A)与企业实际经营地址不一致。经查,当事人为力竹公司提供认证服务,当事人的认证员杨某在《审核过程综述》中未提及查验受审核方缴纳社保情况,也未记录受审核方的经营地址的租赁证明材料。审核人员在现场审核过程中,对申请组织提供的审核材料明显涉嫌伪造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未依规则终止审核或做出不授予认证的决定。案发后,当事人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暂停处理,并于2023年11月17日对上述证书实施了撤销处理。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所得共计3107.5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认证认可条例》有关规定,青浦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3107.55元的行政处罚。上海启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前期,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涉嫌刷单炒信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2月,当事人与A公司(另案处理)签订代运营服务协议。根据协议约定,自2023年2月25日至2023年5月24日,当事人每月安排“等级为lv3-lv8大众点评会员”为A公司上传探店笔记,帮助其经营线上店铺,提高曝光率及线上 流量。当事人对探店的消费金额、笔记的撰写方式、拍摄的环境照片及美食照片均有明确的指向要求。探店达人在发布探店笔记后,由当事人对笔记的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指向要求的,其探店消费金额由A公司予以返还。上海启鼎广告策划有限公司帮助其他经营者对用户评价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资料图片经核查,当事人共组织29人按照其指定的要求为A公司上传了29篇探店笔记。当事人组织的探店达人所发表的探店笔记存在明显的偏向性,并非其真实消费体验,对于其他消费者的消费选择会造成影响。其中,部分笔记中宣称使用果木炭烤,实际A公司提供使用的是菊花炭。当事人在对上述笔记审核过程中,并未要求探店达人修改与真实情况不符的内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上海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有关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上海中迅实业总公司电梯工程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前期,上海市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某办公楼宇进行检查时,查见由当事人负责维护保养的一台电梯存在制动器微动开关未接线、制动器闸瓦油污、轿厢内紧急报警装置失效等问题。经查,当事人在2023年11月6日未按照《电梯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2—2017)要求对上述电梯进行维护保养。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有关规定,徐汇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250元的行政处罚。2024-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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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一德: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的历史性变革马一德第十四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科学院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特聘教授现代知识产权制度起源于第一次工业革命之后,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则兴起于改革开放之后,过去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我们都是以追赶者的姿态完善制度体系、保护体系和管理体系从而与世界“接轨”。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进入新时代,我国从生产型经济体向创新型经济体转型,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民族前途命运的高度决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知识产权作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度载体,得到了重视。十余年间由治理观念变革驱动立法制度和保护体系变革,走出了一条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发展道路,形成了符合国情、融通世界的中国知识产权法治经验,知识产权法治与科技创新和市场竞争更加紧密地结合在一起,为创新驱动发展、维护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扩大对外开放提供支撑保障。一、新时代知识产权法治理念的深刻变革制度生成于理念并依附于理念得以实施。由于知识产权在我国并非基于自主创新需求而自生发的制度,从制度移植到为我所用最根本的是建立并不断理顺其与我国科技体制之间的良性互动关系。在知识产权制度建立之初,我国科技创新实施的是计划管理体制,当时知识产权被视为国际贸易交往中保护外国技术的制度;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成果突飞猛进,国家层面加强自主创新的紧迫性和必要性日益凸显,知识产权作为国家创新发展战略性资源的地位得到重视和不断强化,但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的作用机制却存在相对简单、片面化的理解。过去我国知识产权存量低,存在着较强的知识产权数量情节,将知识产权量的多少作为自主创新能力强弱的重要标志,知识产权数量爆炸性增长而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有限。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知识产权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从国家战略高度和进入新发展阶段要求出发,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这些论述为厘清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关系、推动我国由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转变提供了根本遵循。就新时代知识产权工作的定位,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五个关系”的重要论断,即“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关系高质量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幸福,关系国家对外开放大局,关系国家安全”。这一方面从国家治理的角度,明确了知识产权作为科技创新成果的法治化确认,以产权制度打通技术创新转化全链条的资源优化配置功能,从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另一方面,其突破了传统上将知识产权锚定为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发展制度的一元定位,明确了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多元化价值体系和发展观念,即知识产权不仅面向经济高质量发展,还涉及人民生活幸福、国际竞争和国家安全。在不断完善科技创新市场经济体制“大底盘”的基础上,要更加追求发展的公平性、实效性,面向事关国家发展转型的重大科技工程、决定国家安全的“卡脖子”核心关键技术、关系人民生命健康的突发性公共危机等,必须通过国家力量支持、引导或限制知识产权的行使来实现国家战略目标。在新时代,“五个关系”基于中国经验、中国国情和中国问题提出了更为宏大的知识产权观,为知识产权制度更好地融入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全面支撑科技强国建设提供了方法论指引。二、新时代知识产权制度规则的体系化完善我国知识产权制度自创建之初即紧跟国际最高保护水平,改革开放之后十余年间,我国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前后,我国大规模修改知识产权立法适应国际贸易要求。然而,由于过去我国知识产权立法主要以国际规则为蓝本,其作为大陆法和普通法两大法系博弈折中的产物在具体适用中不乏体系冲突之处,面对国内产业创新转型中的内生需求也不能完全适应,因此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需要进一步解决本土化、现代化和体系化的问题。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体系,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保障,要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提出要“构建门类齐全、结构严密、内外协调的法律体系”。过去十余年间,我国完成了继改革开放知识产权立法、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全面修法之后知识产权立法规范的新一次全面升级:民法典提纲挈领地明确了知识产权的私法属性、法律地位和权利类型,以其强大的人文精神和私法文化来孕育知识产权制度的创制与发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继修改完成,商标注册、商业秘密、药品专利、损害赔偿等制度全面完善,充分体现了我国自主创新的时代需求。为了确保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史无前例的大规模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制定和修改工作: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等18件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进行了集中修改,并先后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解释》等专门司法解释。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的大规模制定、修改有效解释细化了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则,明确新制度实施机制、新问题裁判尺度,在新旧法实施之间实现无缝衔接,为高质量创新发展提供了直接有力的司法保障。在建设知识产权强国的背景下,我国知识产权制度体系化、现代化发展的任务仍在持续推进。从体系完善的角度,可积极探索编纂制定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典,基于现有单行法提炼出知识产权制度的一般规则,规定知识产权法的立法目的、原则、主体、客体、权利行使、保护等基本内容,更加有效地指导知识产权立法和保护实践,形成结构完整、体系统一、内容协调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在一些国际争议较大而一体化程度弱的领域,如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在高质量发展的背景下,其对于发展新质生产力的支撑作用已充分凸显,要加快推动这些领域的专门立法。同时,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发展对传统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要尽快调整和明确新业态新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则,引领和保障产业创新发展。三、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全面提升产权有效保护是知识产权制度真正发挥创新激励作用的关键。如前所述,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即建立起了门类齐全、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如何将这套规则有效付诸实施一直是我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核心命题。伴随着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成果产权保护需求的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的大格局在逐步健全,通过组织规模的扩张,我国基本满足了经济转型期知识产权保护量的要求。在新时代,伴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要求充分发挥产权在创新活动中的激励和引导作用,对知识产权保护效能的需求进一步提升,知识产权保护“质的困境”凸显出来:过于分散的知识产权保护体制,导致知识产权案件行政与司法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平衡、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知识产权保护作为创新指挥棒的功能难以发挥;在司法审判体制构建中,缺乏对知识产权案件审判规律的充分考量,对于技术等专业问题缺乏有效解决途径、损害赔偿计算困难、授权确权程序与侵权程序衔接不顺畅等,限制了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提升。因此,新时代知识产权保护已从“有没有”转向“好不好”。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迎来了专门化一体化的改革进程,在知识产权司法体制、诉讼制度、裁判标准方面取得了历史性进步,知识产权保护效能得到全面提升:一是知识产权司法体制不断完善,以北京、上海、广州、海南知识产权法院成立为转折,南京等21个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为实质推动,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成立为标志,我国正式建成了“知识产权专门法院(法庭)﹢知识产权上诉法庭”一体化、专业化知识产权司法审判体系,有力克服了区域性不平衡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困境,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得到了有效统一;二是知识产权诉讼制度不断完善,人民法院不断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规则,建立技术调查官制度、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案例指导制度,优化知识产权案件审理模式,有力破解了制约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体制性难题,专业化审判能力不断提升。目前,我国已经成为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尤其是专利案件最多的国家,也是审理周期最短的国家之一,并日益成为国际知识产权诉讼优选地。知识产权有效保护直接推动了全社会创新投资意愿和创新能力的提升,据悉,2012年到2023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从63.69分提升到82.04分,全社会研发投入从1.03万亿元增长至3.3万亿元,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全球创新指数排名中由第34位大幅上升至第12位。过去十余年知识产权司法的一体化、专门化改革迈出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至关重要的一步,实现了知识产权保护由量到质的实质性跨越。同时也仍然存在新的挑战,如知识产权损害赔偿计算难、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困难等,未来需进一步沿着专门化方向深化推进改革。另外,伴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增强,在产业竞争日益加剧的背景下,知识产权滥用问题开始凸显,如抢注商标恶意维权、“碰瓷式维权”等现象屡见不鲜,要加大力度防范和治理,以更加平衡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为创新发展和产业转型保驾护航。2024-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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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纠纷案例--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邓力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与邓力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8)渝05民初1172号当事人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万航渡路**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106132810590P。法定代表人:速达,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青,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广成,重庆盛世文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石油路**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MA5U4CM16X。法定代表人:黄果,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黄果,男,住四川省资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住所地重庆,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邓力,男,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女,住重庆市南川区。审理经过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美术电影厂)与被告重庆云媒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媒科技公司)、黄果、邓力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青、杨广成,被告云媒科技公司、黄果、邓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诉讼请求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停止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删除涉案公众号使用的侵权图片;2、判令被告一在其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载侵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3、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侵权赔偿款、合理维权费用(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人民币100000元;4、判令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被告二和被告三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上述被告一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5、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是中国规模最大的美术电影制片厂,亦是中国历史最老的动画制片厂之一,在中国和世界都具有较高知名度。《葫芦兄弟》是原告于上世纪80年代原创出品的系列剪纸动画片,至今已经成为中国动画经典,该电影中的角色“葫芦娃”的人物形象早已深入人心。原告依法对《葫芦兄弟》及“葫芦娃”角色造型享有著作权。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重庆圈”(chongqq023)中大量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图片。被告使用图片的行为未取得原告的任何授权,属于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 辩方观点被告云媒科技公司、黄果、邓力共同辩称,原告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对涉案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答辩人使用图片并非盈利行为,答辩人名下为“重庆圈”微信公众号是一个专注于介绍名胜习俗的非盈利性平台,对涉案作品的使用是对外讲解和介绍重庆,本身没有盈利行为及获利结果。原告在起诉之前并未告知答辩人可能存在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答辩人收到法院传票后就删除了相关图片及链接。答辩人没有获利,也未给原告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其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10万元没有依据。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法院举示了以下证据:第一组证据:1.1《影片目录》5份;1.2影审动字(2008)第0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1.3《葫芦兄弟》动画片光碟;1.4(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1.5《准许变更(备案)登记通知书》;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享有《葫芦兄弟》除署名权之外的其他权利,有权提起本案的诉讼;原告享有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在人物线条、轮廓、服饰及颜色各方面都具有鲜明特点。第二组证据:2.1各类获奖证书;2.2《版权许可合同》《授权合作协议》《形象衍生产品授权合作协议书》《游戏授权开发合同》;该组证据拟证明原告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在广大的少年儿童乃至成年人中产生了良好的公众效应,在社会公众中享有较高知名度,被告的侵权行为明显具有故意,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较为严重;“葫芦娃”角色造型美术作品具有巨大的商业价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授权,擅自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的行为,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第三组证据:3.1(2018)沪卢证经字第309号公证书;3.2《律师函》及EMS快递回单;3.3公证费、律师费发票;该组拟证明被告的侵权事实、侵权的主观过错严重,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第四组证据:被告云媒科技工商档案材料。该组证据拟证明被告黄果、邓力未履行作为被告云媒科技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应当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云媒科技公司的侵权赔偿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质证,认可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目的;认可第二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能确认证据2.2与本案的关联性;认可第三组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该组证据的证明目的,被告没有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用于商业宣传,被告收到律师函后就及时与原告进行了沟通。认可第四组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其证明目的。被告未向法院提交证据。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对证据的证明力将结合全案事实予以综合认定。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国家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于一九八七年三月编印的《影片目录(一九八六年)》载明:《葫芦兄弟第一集奇峰遇险》《葫芦兄弟第二集七色葫芦》《葫芦兄弟第三集深入泥潭》《葫芦兄弟第四集梦窟迷镜》《葫芦兄弟第五集绝路逢生》,一九八八年三月编印的《影片目录(一九八七年)》载明:《葫芦兄弟(10)捕风捉影》《葫芦兄弟(11)巧夺如意》《葫芦兄弟(12)妖迷心穹》《葫芦兄弟(13)七子连心》等九部动画片的出品厂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片种为“剪纸”,美术设计为“吴云初、进庆、常宝生”。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的影审动字(2008)第02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片名《葫芦兄弟》,出品单位为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上海文广新闻传媒集团,摄制单位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发行范围为国内外发行。动画片《葫芦兄弟》中葫芦兄弟的造型为七个小麦色肌肤的中国古代男童形象:四方脸,眉毛粗短,大眼睛,黑眼珠,眼尾处有三根长长的睫毛,头顶一个彩色葫芦,颈戴葫芦叶项圈,身穿坎肩短裤,坎肩短裤颜色与头顶葫芦颜色一致,露出胸腹部的皮肤,腰围绿色葫芦叶围裙,脖子短,头部几乎与肩部相连,赤脚,四肢短而粗壮。胡进庆、吴云初系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工作人员,其与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就“葫芦娃”造型形象的美术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产生纠纷,并诉至法院,该案经过二审后由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民事判决第62号,终审认定“葫芦娃”角色造型为美术作品,系由胡进庆、吴云初创作的职务作品,胡进庆、吴云初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享有。2015年12月30日,原告的企业名称由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变更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葫芦兄弟》曾获优秀美术片奖、儿童少年电影优秀系列美术片奖、电影长片类评审团特别奖、“美猴奖”中国动画长片大奖等荣誉。(2018)沪卢证经字第309号公证书记载: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于2018年2月24日向上海市卢湾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在公证处公证员和工作人员现场监督下,原告的代理人使用公证处提供的清洁手机及无线网络接入互联网,进行如下操作:一、查看上述手机“设置”中的“关于本机”,打开“AppStore”,搜索、下载、运行、登录“微信”。......六、在“微信”中搜索“重庆圈”,随后查看搜索结果中的公众号“重庆圈”。在该公众号中搜索“果子哥哥”,查看搜索结果中的相关文章“果子哥哥:啊啊啊~黑猫警长!回忆童年不是会童年!全程高能”,随后查看刊载于该公众号的文章“娶个重庆老婆的后果,太可怕了!”。七、同时对上述过程中部分页面进行截屏,共得照片一百四十四张。公证员对上述过程进行录像,共得视频文件二段,并从上述照片中选取二十一张附于公证书之后;工作人员将上述照片一百四十四张、视频文件二段刻录至光盘一式四张。根据该《公证书》所附照片和光盘内容显示,名称为“重庆圈”(chongqq023)的账号认证主体为本案被告云媒科技公司,该微信公众号于2016年5月12日发布了《娶个重庆老婆的后果,太可怕了》的文章。经比对,其中有7幅图片使用了原告主张享有著作权的“葫芦娃”系列美术作品。 另查明,被告云媒科技公司由3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黄果、股东为黄果、邓力、深圳市泛愉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方式均为货币;黄果出资比例为20%,认缴出资额为20万元;邓力出资比例为10%,认缴出资额为10万元;深圳市泛愉互动数字技术有限公司出资比例为70%,认缴出资额为70万元;出资时间为2036年12月31日之前。原告为本案诉讼支付了公证费、律师费。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著作权侵权纠纷。葫芦娃造型设计者通过绘画设计独特的五官、身体比例、服饰色彩及线条,塑造了具有独特个性的葫芦娃角色造型,具有艺术性、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对美术作品独创性及艺术美感的要求,属于我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根据原告提交的动画片《葫芦兄弟》光碟、《影片目录》《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以及(2011)沪二中民五(知)终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享有“葫芦娃”造型美术作品除署名权外的其他著作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在其微信公众号“重庆圈”(chongqq023)上使用涉案作品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享有的涉案作品著作权的侵犯,依法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确认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已经删除了涉案图片,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再处理。对于赔偿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应当考虑作品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后果等情节综合确定。因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本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字数、被告的主观过错程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以及原告为维权实际支付了律师服务费、公证费等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云媒科技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被告辩称其原告不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其使用行为不是盈利行为的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云媒科技在其微信公众号显著位置刊载侵权致歉声明,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原告未举证证明其名誉因此遭受损害,故原告要求被告云媒科技公司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被告黄果、邓力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被告云媒科技公司的金钱债务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黄果、邓力出资不到位,故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赔偿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因维权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25000元;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被告重庆云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审判人员审判长:黄键人民陪审员:姚天玲人民陪审员:费兴智二O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段玉秀书记员:胡曦元2024-09-27